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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离婚

案例2-5 因第三者导致婚姻危机案

王某与李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5年3月,王某在单位值夜班时与本单位女同事张某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回单位取东西的同事肖某发现。后来此事被李某知道,虽然王某一再向李某承认错误,表示自己是一时冲动,以后决不会再做对不起李某的事了。但李某认为,自己一心一意爱着王某,但其却背叛自己,做出如此对不起自己的事情,极大地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于是李某以王某对自己不忠实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王某离婚。

讨论题

1.什么是离婚?离婚的处理原则?

2.离婚方式以及离婚程序?

3.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及其处理原则

婚姻关系的终止,可以因离婚而人为解除,也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要式法律行为。离婚作为一项婚姻家庭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不仅会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而且还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亲属关系的变更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将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婚姻法来规范和调整这种行为,使它从整体上健康有序地进行。

处理离婚的基本原则:处理离婚问题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对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婚姻观,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既要保证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草率离婚。

保证离婚自由,主要是指保护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合法权利。具体讲是保护公民有协议离婚的自决权和诉讼离婚的起诉权、抗辩权和胜诉权。但是,离婚自由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保证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可以采取轻率的态度,脱离法律和道德的约束。闪婚闪离,朝三暮四,喜新厌旧,见异思迁,把婚姻当儿戏等种种不道德的行为都是和离婚自由的原则格格不入的。

二、离婚方式以及离婚程序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1.协议离婚

第一,协议离婚的概念、特征和条件。

协议离婚也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程序的条件:(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第二,协议离婚程序的步骤。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材料: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以冷静考虑的时间。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反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做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离婚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有下列情形在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又叫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将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离婚使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离婚解除了夫妻因身份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夫妻的称谓消除,双方因离婚即取得了再婚的权利;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解除;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消灭;夫妻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和约定财产权也告终止。

(2)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①工资、奖金;②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⑤其他共同财产。对于以上的财产夫妻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①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费用;③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其他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对于子女的法律后果

父母离婚,不影响他们与子女的血亲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收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有探视权和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义务,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四、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谓婚姻自由,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只有保障了离婚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离婚是男、女任何一方的权利,只要其中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只要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经审理后,如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条第1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JT1qjWqNrULzEaOL8bABEyRLePsXkvD0NJvaaFTNCGEU6kqsKP4LnW07xQxhpx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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