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和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一日订婚。订婚时,男方乔某给女方张某彩礼及买衣物款合计人民币3万元。就在乔某家准备筹办婚礼时,张某突然变卦,与乔某解除了婚约。乔某便要求张某退还彩礼,但张某坚持双方已订婚,在社会上产生了影响,不予全部退还。其间,乔某及家人多次找人前往调解未果,无奈之下,向忻府区人民法院奇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款及衣物款。
1.婚约的概念与性质?
2.婚约财产的处理?
3.本案如何处理?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但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具体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
婚约是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所以婚约理应是一种契约。但人身关系方面的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应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不具有履行人身关系的违约义务。
目前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处理,即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立案后,法庭审理这起因婚约引发的纠纷时,既注重法律规定的原则,又考虑到当地民风民俗,坚持以调解为主。法庭认为,本案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不能认定为有婚姻关系,是典型的农村婚约财产纠纷,只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案件应该可以调解。
开庭审理后,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审理法官再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分别给他们讲解法律知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张某一次性酌情返还原告乔某彩礼款1.5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婚约财产而起的纠纷案得以调解解决。
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