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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案例1-8 肖某不当得利案

2005年4月7日,被告肖某从信用社的储蓄所处借款2万元,借款日期自2005年4月7日至2006年5月7日,借款月利率9.6‰,利息金额共计2 496元。2006年5月6日上午8点57分,被告肖某到信用社的储蓄所还款。在其用面额为3 840元的定活储蓄存单支付了该笔借款的利息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便将借款凭证原件放到了柜台上,被告见机遂把应该归还本金的现金装回自己的口袋,并将已经放在柜台上的借款凭证原件拿走,离开储蓄所。后来,当原告派人向肖某索要2万元欠款时,肖某以其已经持有原始借款凭证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故而信用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及损失。

讨论题

1.债的概念及债的构成要素?

2.债的发生根据?

3.本案如何处理?

一、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特征

(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上看,债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由某一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关系。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支配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物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由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债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物权是确认财产所有人和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上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也包括行为等。而物权的客体则只限于物。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实现上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为条件。而物权的权利主要是自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实现不需他人为某种行为。

(5)从法律关系发生事实上看,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行为,而物权的取得只能是合法行为。

3.债的构成要素

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缺乏任何一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便不能成立。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债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都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都可成为债的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成为债的主体(如发行国库券)。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债权包括请求权和受领权,债务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等。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因合同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致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法律规定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缺一不可:(1)一方取得利益,包括财产增多和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两种情况;(2)另一方受到损失,包括财产减少和应增加财产而未增加两种情况;(3)取得利益和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合法根据不再存在两种情况。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事实发生时,管理人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费用的权利,受益人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从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1)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即所谓“无因”。管理人有义务管理而误认为无义务的,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本无义务管理而误认为有义务,则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误将自己的事务作为他人事务或者误将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2)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务,即所谓管理。“为他人利益”的利益既包括使他人应得的利益能够得到,也包括使他人可能减少的利益而未减少。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害人有要求侵害人予以赔偿的权利,侵害人有负责赔偿的义务,从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肖某趁信用社工作人员工作繁忙之际,没有偿还2万元本金并拿走借款凭证,肖某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失,肖某获得利益不存在法律上的根据。从形式上看,肖某拿走了借款凭证,债务从形式上得到免除,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所以该案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肖某应当返还信用社2万元本金。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ziBQmMtGOT/MjqPLnlSeNelTkGjec8OSp3U3F/yrq8oYdGmt5wdTZEGEIxwgxC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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