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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担保物权

案例1-7 某小学定做学生套装案

某甲小学向某乙服装厂定做学生套装,共200套,每套80元,总价款共计16 000元。双方约定服装厂按学校要求选购布料及辅料,于1998年3月1日交货,同时,甲小学收货交款。1998年3月10日,乙服装厂通知甲小学验货,甲小学对货的质量、设计等表示满意,但言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付款,要求先收货,一个月后付款,服装厂拒绝交货。一个月后,乙服装厂再次要求甲小学付款取服装,甲小学仍表示资金有问题。乙服装厂告知甲小学,若1998年7月10日前还不交款,服装厂将采取措施。7月25日,甲小学到乙服装厂交款取服装,但服装厂已将套装以每套80元的价格卖出。甲小学诉至法院,要求乙服装厂交付套装。

讨论题

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担保物权的种类?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其法律特征是:

(1)担保物权是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物权。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他物权。

(3)担保物权必须以特定物或权利为标的,以保证变价能满足债权。

(4)担保物权是一种可以直接支配担保物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直接行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优先受偿。

(5)担保物权人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和追及权。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2)质权也称质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其占有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称为质物或质权标的。

(3)留置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一方,在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所享有的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

我国《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84条第1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结合本案的事实,在甲小学与乙服装厂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甲小学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在宽限期内仍未付款,乙服装厂就有权行使留置权,以留置财产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本案中甲小学无权要求乙服装厂交付套装。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82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83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84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sFEi5nutePmrlDSt4BOOtMNAV0gCVdFSXCBstFRgPReNzhOPthkBBRoJAmNSnj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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