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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意识研究中的十个问题

在(广义)认知科学领域,关于意识的研究论著有很多,这些论著大致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哲学方面的(尤其是心灵哲学)和科学方面的(尤其是认知神经科学)。例如,巴尔斯(B. J. Baars)和塞尔(J. Searle)等人对当前意识研究的总体状况做过一系列的考察(Baars,1998,2003;Searle,1998,2000,2004,2007)。二人的持续研究工作在当代意识研究领域不但具有代表性而且具有广泛的影响,然而这些总体性的考察工作却各有偏重。塞尔具体探讨了当代心灵哲学关于意识的一些研究误区,但是几乎没有涉及目前争论十分热烈的现象概念策略 ,而巴尔斯则主要偏重介绍当代认知神经科学和认知心理学方面的意识研究情况,对于当代心灵哲学界的意识研究状况几乎没有具体作考察。

因此,本章打算在参考上述二人总体考察工作的基础之上,结合新近研究动态,概述并清理当代意识研究领域里的十个常见误区(这些误解既有科学方面的,也有哲学方面的),为以下进一步的详细分析作准备。同时也针对这些研究工作中的具体观点,尝试提供一些拓展性的评述和分析。总之,本章主要打算从事如下两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方面,扫除当前意识研究中的一些障碍;另一方面,初步清理出当前意识研究中的难点和要点。

一、只能描述,不能定义

简述 :意识具有主体性特征(subjective character),任何有效的研究针对的只能是客观事实(objective fact),因此,意识只能描述(can be described),不能定义(cannot be defined)。

辨析 :这是目前意识研究中一个常见的观点。这一观点很可能体现了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意识具有一种主体性的本质特征。此其一。其二,这里还牵涉对“定义”(definition)这个词的理解。我们常说的“对……下一个定义”是什么意思呢?从一般意义上讲,我们是在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给出一种“关于……的说明”。简言之,一个定义可以被当作一种对指定问题的某种方式的解答。

据此,塞尔从对“定义”理解的角度给出了一个常识辩护。他首先区分了两种定义:常识定义(common-sense definition)和分析定义(analytic definition)。所谓分析定义至少包含以下两层意思:(1)一般是指针对某个客观事实的本质特征或者某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简要而确切的说明。(2)这种说明至少具有可公共交流性、理解统一性和可重复检验性三个必要特征。因此,对客观事实的研究常常需要一种分析定义。其次,塞尔指出即使没有一种关于意识的分析定义,也不会妨碍我们的实际研究,因为我们实际上确实可以描述各种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的意识现象。换言之,塞尔认为,对于同一客观事实,不同的主体(subject)往往具有不同的意识经验(conscious experience),这是意识具有主体性特征的根本原因。同时塞尔又认为,尽管意识经验具有主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定义“意识”。我们仍然可以构造出一种关于意识的常识定义(Searle,1998,pp.1936—1937)。以下是塞尔给出的 关于意识的常识定义

“意识”是指如下的一系列感知状态:当我们从一种无梦的沉睡中清醒过来的那一刻开始,经过一整天的活动,直至我们再次沉睡、死去、陷入昏迷或者处于别的“无意识状态”的那一刻为止,这之间的一系列感知状态统统可以称为“意识状态”。“Consciousness”refers to those states of sentience or awareness that typically begin when we wake from a dreamless sleep and continue through the day until we fall asleep again,die,go into a coma or otherwise become“unconsciousness”.(Searle,1998,p.1936)

有理由认为这种常识辩护其实是无效的。由于上述常识定义只是说意识是一系列感知状态,因而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追问:什么是感知状态。塞尔并没有进一步回答。可见,这里只是用一个意义不明的词代替了另一个意义不明的词而已。显然,我们关于意识的困惑并不能因此而获得解决。又因为塞尔承认意识经验具有主体性,所以他也不会同意感知状态仅仅是一些客观检测到的生理现象或者行为,等等。因此有理由认为,常识定义实际上只是一种回避问题的做法。由于塞尔回避了“为何意识没有分析定义”这个关键问题。因此这个定义不能算作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或定义。

当然,塞尔或许可以给出如下一个关于常识定义的辩护:如果我们认可了这种常识定义,那么就会发觉它实际上为我们的意识研究工作划出一个大致的外延。从某种程度上说,划出研究对象的外延或研究范围也是有益于实际研究工作的。不难看出,这是一个非常弱的辩护。因为 关键疑问依然存在着 具有主体性特征的意识经验能够被纳入客观研究的范围吗?

总之,“只能描述,不能定义”的这种见解,体现出一种因意识主体性特征而导致的分析性定义困难(难以给出关于意识的分析性定义)。我认为,尽管塞尔的常识定义辩护可以为我们的意识研究划定一个大致的外延或范围,但是这种常识定义并不能最终解决我们的疑问。

二、一个不合适的研究对象

简述 :即使给出了关于意识的常识定义也无助于意识的研究。由于研究使用的语言都是第三人称语言(a third-person language),而关于意识的表述却只能是一种第一人称语言(a first-person language)。这两种语言之间无法彻底对译(radical translation),因此意识是一个不合适的研究对象。

辨析 :塞尔认为,这种观点基于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可以通过如下这一区分看出来:认识论的主客差别(the epistemic sense of the subjective-objective distinction)与本体论的主客差别(the ontological sense of the subjective-objective distinction)。从认识论上看,客观的陈述(objective statement)就是可以客观地检验或者可以客观地理解的一种陈述,也就是说,这个陈述的真假并不依赖于判断主体的情绪、价值取向或者主观感受。例如,“梵·高生于1853年”。这是对一个客观事实的描述,它不会由于你的心情、价值取向或者主观感觉而变化。因此,这也是一个认识论上客观的陈述。反之,主观的陈述(subjective statement)就是随着判断主体的情绪、价值取向或者主观感受而变化的一种陈述。例如,“梵·高比毕加索更擅长绘画”。对于不同观点的人,这个陈述的真假不同(因为我们无法找到某种一致标准)。因此,这就是一个认识论上主观的陈述。另一方面,从本体论上看,某些事体(entity) 是本体论上主观存在的。它依赖于主体而存在,只有主体才能感知到,别人无法感知到。例如,我现在感觉到脖子有点儿酸。这种当下的“酸”的感受就是本体论上主观存在的。反之,某些事体是本体论上客观存在的。它独立于任何主体,是任何人都可以感知到的。例如:星星、月亮、山川、河流、地球。这些具有自然属性的事体是一些本体论上客观的事体。“地球不会因为你没感觉到它而不存在。”简言之,塞尔首先通过区分两种主客差异,指出意识是本体论上主观的事体,但任何有意识的陈述却是认识论上客观的。其次塞尔指出,任何科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获得客观的知识。因此,尽管意识是本体论上主观的,却不会妨碍我们有效的意识研究(各种意识陈述),从而获得关于(本体论上主观的)意识的(认识论上)客观的知识(Searle,1998,pp.1937—1938)。

我认为,即使认可上述两种区分,塞尔的论证过程也值得质疑。 关键在于这样一个问题 什么样的陈述才是一个合格的客观陈述? 塞尔认为,客观陈述就是其真假在认识论上不依赖于判断主体的情绪、价值取向等主观感受的一类陈述。因此塞尔认为,客观陈述既包括对本体论上客观存在事实的陈述(以下用符号“S1”表示这类关于“公共事实的陈述”),例如“梵·高生于1853年”;又包括判断者本人对自己的某种特定意识状态的陈述(以下用符号“S2”表示这类关于“私人意识状态的陈述”),例如“我现在感到脖子有点儿酸”。

与塞尔的看法不同,我认为S1是合格的客观陈述,S2不是合格的客观陈述。因为,首先塞尔所谓的客观陈述的前提是“客观陈述的真假不随判断主体的情绪、价值取向或主观感受而变化”,换言之,塞尔的意思是:客观陈述必须具有“独立的评判标准” 。这里,“独立的评判标准”有两层意思:(1)对S1,就是公共的标准(以下用符号C1表示)。一般认为,公共标准是一种独立于判断主体的评判标准。(2)对S2,就是私人的标准(以下用符号C2表示)。塞尔认为,判断主体对自己的意识状态具有唯一评判权(即判断主体无法怀疑关于自身意识状态的判断),别的判断主体的判断在这里不起作用。因为别的主体实际上并没有具备判断者当下的意识状态,所以别的意识主体是没有资格成为该判断者自身意识状态的合格评判者的。因此,对于判断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主体而言,C2也应该是独立的。 然而疑问恰恰在于 C2对判断主体自身而言是独立的吗?

稍稍思考一下不难发现,塞尔只是侧重考虑了C2对其他主体的独立地位,但似乎没有仔细考虑C2与判断者自身的关系。他认为C2对于判断者当然是独立的,但是实际上,S2至少有四种情况。请看下面的例子:

K1:我意识到我的脖子此刻有点儿酸。

K2:我意识到我的脖子此刻一点儿也不酸。

K3:我此刻是有意识的。

K4:我此刻是没有意识的。

首先,K4是恒假的。因为任何一个关于K4的有意义判断,都预设了判断者在作出上述判断时是具有意识的。所以“我此刻是没有意识的”这个判断,对于具有意识的生物而言,一定是恒假的。

其次,K3当然满足C2。“我此刻是有意识的”这个陈述对判断者本人而言没有错的可能(或者说对于任何有意识的判断者而言,K3是恒真的)。

但是,K1和K2就难说了。K1和K2似乎不大可能同时成立。但是,对于同一个判断者而言(比如,我),存在一些非常特别的情形:我很可能并不十分确定自己此刻脖子到底有没有酸的感觉。隐隐约约好像有点儿酸?又好像也不觉得酸?或者究竟是酸还是痛的感觉呢?抑或还是其他感觉?如果承认这里指的纯粹是某种“当下自己内在的主体性感觉”,那么依靠再多的仪器检测也没有用。因此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K1和K2的真假是无法确定的。这与以上K3和K4的情况很不一样。

总之,我们在研究意识时,大多数实际情况下考虑的既不是K4,也不是K3,而是K1和K2,然而塞尔却忽略了上述K1和K2所处的特殊情形。因此我认为,虽然塞尔的区分是有效的,但是他试图利用此区分来为意识研究的合理性所作的辩护却是无效的(或者弱一点说,塞尔的辩护并非总是有效的,因为可能存在连判断者本人也不确定的特殊情况)。不难看出,上述分析表明,这里的困难还是由意识的主体性特征造成的。塞尔的上述反驳依然绕不开这个困难。

对此,塞尔也可能作出如下回应:承认意识的存在,但不再采取上述的辩护方式,而是转向坚持一种自然主义(naturalism)的立场。换句话说,只要我们承认意识是自然属性,即相信人类(或者高等哺乳类)的意识是在自然界中演化而成的,是自然界的产物,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相信:意识问题可以通过自然研究的方式加以解决。尽管我们现在还不清楚这些理由究竟是什么,也不清楚我们所采取的具体研究方式是否合适,但是如果我们相信意识问题有望获得满意解决的话,那么自然主义的进路,特别是神经生物学的进路,看来是最有希望的一条进路。

我对此的回应是,一方面这个可能回应仍然面临如下威胁:研究意识与研究其他自然物(包括各种属性)的出发点和研究方式很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研究别的自然物,我们可以尽量做到客观中立,采取分析的方法,把问题拆成许多个相对独立的小部分,一个一个来解决,最终拼接串联起来获得完整的解答。但是对于意识研究,我们不仅无法采取此种“抽身事外”的态度,而且这种“蚕食”的方法也很可能不合适,因为研究者总是带着意识在研究意识问题。 另一方面,尽管塞尔的上述反驳和可能回应并没有直接处理意识的主体性困难,然而他所倡导的神经生物学进路还是值得考虑的。下面的论述将会表明这一点(参见本书第四章和第七章)。

三、神秘的“经验”

简述 :由于内格尔(T. Nagel)和杰克逊(F. Jackson)等人的工作,一种具有主体性特征的“意识经验”(conscious experience)或者“感受质”(qualia)成为当前意识研究界关注的一个焦点(Nagel,1974;Jackson,1982,1986)。后来查默斯(D. J. Chalmers)又主张把关于意识的研究区分为两部分:容易问题(easy problem)和困难问题(hard problem)(Chalmers,2002)。前者指关于种种可测量的意识现象的研究、与种种意识现象关联的神经的结构、功能等等。换句话说,就是指那些“似乎直接可以通过认知科学方法处理的意识问题”。后者是指“似乎抵制这些方法的意识问题”,即具有主体性特征的意识经验或感受质。换言之,按照目前学界的通行理解,感受质乃是仅当特定的意识主体处在特定的心理状态中时所体验到的“像某种样子”(“something it is like”-ness)的一种具有现象质性(phenomenal quality)的感受(Nagel,1974),在众多相关的文本中,也常被称作现象意识(phenomenal consciousness)或现象经验(phenomenal experience)或意识经验(conscious experience)。例如,当我看到一朵鲜红色的花时,所产生的那种关于鲜活的(vivid)红色的现象的经验感受(常被称为“红质”,redness)。查默斯认为,由于redness具有主体性特征,并且redness既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一种具有特定波长的光,也不是神经科学意义上大脑特定的神经兴奋区。那么,即使未来的认知神经科学家宣称完全搞清楚了大脑的神经活动机制,也仍然搞不清楚什么是redness。亦即说,认知神经科学试图解决的只能是“容易问题”,而对于“困难问题”,根本无从下手。基于查默斯的区分,感受质甚至被认为是某种“神秘经验”,我们的科学永远无法研究,因为我们根本不具备解决它的认知能力(cognitive faculty)(Mcginn,2004,p.25;品克,2006,p.803)。

辨析 :下面我给出三种可能的反驳 :(1)关联反驳。对于我们这些有意识经验的生物而言,任何意识现象似乎都是有意识经验的现象,因此意识现象和意识经验实际上不可分。所以对我们而言,并没有必然的理由认为对意识现象的研究和意识经验的研究完全不相关。 (2)赌徒式反驳。根据(1),既然有解决的希望,即不能完全否定解决的可能性,那么与其犹犹豫豫,还不如“壮着胆子赌一把”,在研究方法上做足文章,一旦解决了,我们就“赚了”,如果将来发现根本解决不了“困难问题”,我们也没什么损失。而且,我们一定有得“赚”:我们相关的经验科学“收获肯定不少”。总之,不干,很可能“亏”。干了,则一定不会“亏”。(3)自然主义反驳。根据(1),既然有解决的希望,并且根据一种自然主义基本信念,即(大量的经验证据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主体性的意识经验与特定神经活动机制有关,那么,这就进一步提示我们,研究大脑的神经活动机制很可能有助于揭开意识经验的神秘面纱。

四、喋喋不休的“什么”争论

简述 :“意识是什么”(有关意识的“WHAT”问题),是目前心灵哲学里的一个争论热点。由于意识经验具有主体性特征,一些研究者(例如,Mcginn,2004)于是认为根本不可能有一种意识理论,另一些(例如,Papineau,2003)认为不可能有科学的意识理论,还有一些(例如,P. M. Churchland,1996;P. S. Churchland,1996;Dennett,1996)则寄希望于未来科技来克服主体性难题,从而建立科学的意识理论。还有极少数(例如,赖尔,2005)则干脆否认意识具有主体性特征,对意识作出行为主义(behaviorism)的解释(详细论述参见本书第三章)。

辨析 :巴尔斯认为,在缺乏任何决定性证据的情况下,与其成天喋喋不休地争论或苦思冥想科学究竟能否处理主体性意识经验这么麻烦的“WHAT”问题,还不如尝试着继续深入探索那些可以通过科学手段检验的“HOW”问题。如果将来一旦碰壁,那么也会很快死心(参见Baars,1998,p.130)。塞尔也表达了类似的想法,但其观点更加乐观和具体些。塞尔建议我们先将“WHAT”问题放一放,如今应该把研究重心转移到探究意识的机制上来(关于意识的“HOW”问题)。他提出了一个关于意识研究的“三步研究纲领”:第一步,从经验研究层面初步探寻意识与脑神经之间的联系,即寻找初级的NCC或特殊的脑神经整体活动机制。 第二步,确定相对稳定的“意识—神经因果关系”。第三步,最终建立一种具有相对普遍性的意识理论(参见Searle,2000,pp.568—569)。

我的质疑 :一方面,承认塞尔的“三步研究纲领”是一个不错的科学研究建议。它的优势在于:可以暂且避开意识的“困难问题”,而从实际经验研究层面入手寻找初级的NCC,并通过科学的考察和反复检验,使其逐渐确定下来;进而为构造出一种合适的意识模型提供帮助。掉过头来,凭借已取得的成果,再着手去处理关于意识的“WHAT”问题,这样可能会相对轻松些。总之,这体现了一种“迂回进攻的战术”。例如,埃德尔曼(G. M. Edelman)和托诺尼(G. Tononi)等人的研究工作已经部分体现出了这种策略的有效性(参见本书第二章)。另一方面,不难发现这种研究纲领似乎只能够推进我们关于NCC的研究,但是按照塞尔的基本观点,意识经验的主体性似乎一直拒绝任何客观的探究(参见本章第一、二节)。因此我们仍然有理由怀疑:按照这种科学的研究纲领进行下去,我们最终能够建立起一种具有相对普遍性的意识理论吗?

五、一堆神经细胞

简述 :目前有一些意识研究者持有一种强还原主义(strong reduc-tionism)的观点。如,克里克(Krick,2004),邱其兰(Churchland,1994,2005)等人。他们认为,意识是特定神经活动的产物。原则上,意识(包括意识现象和意识经验)可以还原成特定的神经活动。换言之,他们并不认为存在任何无法还原的主体性的意识经验。克里克惊人的一段话很形象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你”,你的喜悦、悲伤、记忆和抱负,你的本体感觉和自由意志,实际上都只不过是一大群神经细胞及其相关分子的集体行为(克里克,2004,p.3)。

此外,鉴于他们在主体性意识经验上持有一种否定的或取消的立场,这种观点也常被称为取消主义(eliminativism)。

辨析 :塞尔认为,意识是特定神经活动过程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高层次的特殊属性。因此,尽管意识的物质基础是神经系统,但是作为一种高层次属性的意识无法被还原为那些低层次的基础属性(即神经属性或更加基本的微观物理属性)。例如:桌子是由聚集在特定区域的运动着的微观粒子构成的,但是作为宏观桌子所具有的固体性质却不能还原成其构成成分的微观粒子的属性。总之,塞尔既坚持属性二元论(property dualism),又坚持实体一元论(substance monism),反对强还原论/取消主义(Searle,1998,pp.1938—1939)。

我的质疑 :属性二元实体一元论用来解释客观属性之间的关系可能合适,但是用来解释主观属性(意识经验)和客观属性(生理—物理属性)之间的关系可能就不合适了。换言之,塞尔认为主观属性和客观属性是关于同一个实体的两种属性,而这一点正是我要质疑的。我的疑惑在于: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特定的主观属性(比如:某种疼痛感)和特定的物理—生理属性(比如:特定神经元群的兴奋态)是同一个实体(比如:C神经回路)的两种不同属性呢?塞尔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为区别与客观—客观属性的二元实体一元论,以下我将把这种坚持主观—客观属性二元实体一元论的观点称为一种 奇特属性二元论 (peculiar property dualism)。这一观点,不但在持有非还原物理主义(non-reductive physicaism)立场的研究者中(如,Searle,1998,2000),而且在持有反物理主义(anti-physicalism)立场的研究者中(如,Chalmers,1996,2007),均十分常见。出于论述结构的考虑,下文再作详细分析,这里暂且不谈(关于奇特属性二元论与属性二元论之间差别的详细探讨,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

六、“怪人”

简述 :查默斯设想有这样一种奇怪的生物:其生理—物理层面和我们人类(human)完全一模一样,称为“怪人”或“僵尸”(zombie)。僵尸与人类之间唯一的区别是:人类是具有意识经验的物种,而僵尸则没有任何意识经验。比如,在正常情况下,当某种坚硬物体刺激人类皮肤时,人类会感到疼痛,即有一种特定的疼痛感,而且会有种种行为表现,以及特定神经区域兴奋等等生理—物理层面的变化。但在上述同样情况下,僵尸也会产生同样的生理—物理层面的变化,只是僵尸不会感到疼痛(即没有任何疼痛感)(Chalmers,1996)。

辨析 :上述“怪人”可以想象吗?可能存在吗?如果存在,我们能把这些怪物鉴别出来吗?由僵尸而生的种种问题,成为目前关于意识的研究领域争论的热点之一。我会在下文详细介绍目前学界关于僵尸及其相关麻烦的种种回应(参见本书第三章以及第六章第二节),这里先简单谈谈僵尸成为争论热点的关键原因。这个关键原因是:僵尸缺乏的是一种具有主体性特征的意识经验。在查默斯及其追随者看来,正是由于意识经验具有主体性的特征,因而能使得任何客观科学研究手段都无能为力,即意识经验(原则上)不能为科学知识所刻画。所以,如果僵尸果真存在的话,那么目前关于意识的整个科学研究进路将因此是有缺陷的(defective)或不完备的(incomplete)。在心灵哲学领域,目前关于意识研究的一种很常见的观点被称为物理主义(physicalism)或唯物主义(materialism)。很多物理主义者一方面承认有主体性的意识经验,另一方面又宣称物理知识是关于一切(everything)的知识。如果僵尸存在的话,那么物理主义似乎不仅无法排除僵尸的存在,而且也没有关于人类与僵尸之间区别的物理知识,即没有关于意识经验的物理知识。那么物理主义的处境就会因此变得很尴尬:要么为了保住物理知识是关于一切的知识,而蛮横地否定有主体性的意识经验存在;要么承认主体性的意识经验存在,则物理知识不能刻画主体性意识经验,因此就不是关于一切的知识。可见,无论对意识的科学研究来说,还是对意识的哲学研究来说,僵尸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威胁。

七、量子意识

简述 :部分研究者试图借助量子力学来解释意识。目前学界已经有好几种关于意识的量子理论版本。其中,彭罗斯(R. Penrose)和哈默罗夫(S. R. Hameroff)的版本影响甚广(Hameroff and Penrose,1996)。他们认为,传统的神经科学无法最终解释意识的种种特性,必须引入描述物质与能量基本行为的量子力学才行。具言之,他们试图从量子物理学层面来解释意识是如何产生出来的。两人共同提出了一种关于意识产生于神经元微管(microtubule)中的量子计算假说,即“Orch OR模式”(the model of Orchestrated Objective Reduction,神经元微管中量子计算的调谐的客观还原模式)。该理论主要观点如下:(1)意识与发生在大脑神经元微管中的特殊的量子现象有关。这种量子现象被称为一种不同于经典的波函数坍缩的新型波函数坍缩。它与环境、观察或测量无关,而是由某种客观因素干扰了叠加所引发的坍缩,故称为“客观还原”。(2)大脑神经元和神经胶质内的每一个微管都相当于一个量子计算机,相互叠加的微管蛋白充当了量子比特(qubit),在微管中执行量子计算,一旦达到量子引力的阈值,它们就自我坍缩(self-collapse,又称为“客观还原”)为经典比特(bit),从而产生出有意识的事件。(3)一种特殊的神经调节过程能够把众多不连续的意识事件协调起来,形成连续的意识流,从而实现从潜意识过程到意识过程的转变。

辨析 :一个有力的批评来自圈内人士。物理学家泰格马克(M. Tegmark)经过复杂计算后发现,“Orch OR模式”是不可能成立的。他的计算结果是:量子叠加在10 -13 至10 -20 秒内消失,而最快的神经元活动时间大约为10 -3 秒。由此,他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大脑里面出现怎样的量子过程,对于神经元来说,量子叠加发生的时间太快,以至于对它毫无帮助。或者说,如果我们的神经活动在某些过程中确实存在这种所谓的“Orch OR模式”,但是客观条件决定了此“Orch OR模式”中的特殊的量子现象与我们实际的有效意识活动无法发生任何有效的联系,那么我们的大脑就不可能是量子计算机(Tegmark,2000)。

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我不打算一一介绍关于意识的所有量子力学版本。这两个原因是:(1)目前所有研究意识的量子力学版本似乎都没有重视这样一个关键问题:针对意识的量子力学解释实际上是否可行?这是一个在对意识采取任何量子力学解释之前必须回答的问题。实际上,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回答不一,存在较大争议。 我们还可以发现,尽管目前各种量子化版本充满了种种复杂的技术术语和奇思怪想,却普遍缺乏对实际产生意识时的脑神经机制的具体关照。换言之,即使可以先搁下“主体性的意识经验究竟能否获得量子力学解释”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不管,我们仍然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引入量子力学来解释意识现象是一种非常冒险的做法。因为一旦撇开意识实际发生时的脑神经机制,任何一种关于意识现象的量子力学解释很可能都会沦为不切实际的“空想”。我们禁不住要问:量子力学框架里的“量子意识”究竟是不是脑中实际发生的意识?很明显,我们寻求的是关于意识的种种解释,而不是关于假想的“量子意识”的种种解释。(2)下面这个一般性的质疑可能对目前所有关于意识研究的量子力学版本都有效。这个质疑来自神经科学家科赫和贺普(Koch and Hepp,2006)。他们在一篇题为《大脑中的量子力学》(Quantum Mechanics in the Brain)的论文中,提出意识现象只能从神经生物学层面而不能从量子力学层面解释的三点重要理由:①大脑在信息处理过程中有两个关键因素:神经突触间隙间的化合物传递和神经突触间动作电位的产生。两者均足以破坏掉任何连贯一致的量子态。因此,神经突触之间只能传递经典的信息(bit),而不允许传递量子信息(qubit)。②包含有大量有机活性物质的复杂的神经系统不同于遵循物理学定律的简单易分离系统。③也许大脑里的某些离子活动遵循量子力学,但大量的神经科学研究显示,大脑有效地处理各种信息并不需要依赖任何量子力学机制的解释。因此我认为,如果科赫和贺普的反驳有效的话,那么按照“奥卡姆剃刀原则”,由于意识现象的量子力学解释是冗余的,因此可以被“剃掉”。换言之,有理由相信,关于意识现象的科学研究,神经生物学解释似乎已经足够。

八、超级计算机

简述 :目前对意识采取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研究常见的一种观点是,脑神经系统的“刺激反应模式”相当于计算机的“输入输出模式”。意识是神经系统把输入刺激信号转化为输出信号的特定变换集合。具言之,大脑中的一切意识活动都是按照某种“算法”进行的运算,即所有的意识活动都可以看作是头脑中执行算法的程序特征。或者广义地认为,意识是一种特定的大脑功能。因此原则上,尽管人脑与计算机的物质结构不同,但是这一点并不能妨碍通过输入某种特定的算法程序,在计算机上实现与人脑同样的功能,即让一台计算机“具有意识”。形象地说,人脑本质上是一台“超级计算机”。这样的观点常被称为“计算主义”(computationalism),或者被(广义地)叫作“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

辨析 :(1)中文屋论证(Chinese room argument)。针对上述人工智能意识研究进路,塞尔提出了一个著名的中文屋论证。该论证的大致意思是:把一个完全不懂中文的人关在一间屋子里,并给他一本海量的中文辞典(包括各种构词法、句法,等等)。然后让一些研究语言的学者(他们事先并不知道上述屋中的任何情况,并且他们也无法直接观察到屋中的情况)来测试屋中人是否懂得中文。他们只能通过一个缝隙与屋中人利用纸条进行交流。这些学者用中文把各种各样设计好的问题写在纸条上递进去,然后屋中人通过辞典一一查找汉字、句法等等,写好后再将答案递出来。如果没有时间限制,而且辞典足够用的话,塞尔认为,对于屋外的研究者来说,仅仅凭借递出来的纸条为依据,会认为屋中人懂得中文。然而根据前面的假设,我们知道屋中人根本不懂中文。凭上述中文屋思想实验,塞尔指出,由于我们认为,句法(算法)与语义不同,由算法构成的程序无论如何也不会生成语义。而且我们也相信,任何意识活动都是有意义的活动。因此,意识似乎永远不可能由执行特定算法的程序模拟出来。自中文屋论证提出以后,在学界引起广泛而持久的争论。据我所知,该论证令计算主义者(尤其是强人工智能的支持者)头疼不已,对此的回应各种各样。但限于本书主旨这里不打算具体讨论这一争论。不过作为中文屋的一个回应,邱其兰的发光屋论证(luminous room argument),倒是值得关注一下(Churchland,2002)。该论证大致意思是,邱其兰首先让我们考虑如下一个有趣的问题:在一间很黑的屋子里,一个人手里拿着一块条形磁铁,不停地举起放下,而且速度越来越快,情况会怎样呢?接着邱其兰又说,麦克斯韦的电磁学理论揭示了电场和磁场之间相互转换的关系,我们也因此了解到了光其实是一种由于电场和磁场交替变化而产生的电磁波。再次,邱其兰提醒我们注意一个史实:在电磁学理论诞生之前,人们普遍相信电是电,磁是磁,没有人相信光是一种电磁波。因此邱其兰进一步指出,在电磁理论诞生之前,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房间有可能被照亮,那么是不会有人相信的。但是在人们了解到电磁理论之后,上述答案显然又是合理的。因此通过发光屋思想实验,邱其兰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普遍认为的句法和语义之间的区别,只是一种没有经过论证的常识信念(common-sense belief)。这是一种类似于在电磁理论诞生之前,人们普遍持有的磁和电之间区别的信念。然而电磁理论最终证明电不同于磁这一信念是错误的。因此,邱其兰反问道:凭什么说句法和语义不同这一常识信念一定是正确的呢?换言之,谁能保证将来不会出现一种关于句法和语义之间相互转换的理论呢?要之,一方面塞尔的中文屋论证的确对人工智能关于意识的研究造成很大的麻烦,至今未见很好的回应方案。另一方面,邱其兰的发光屋论证却使我们明白:原来句法和语义之间的区别也是一个尚待考察的论题。这样,邱其兰就不仅成功地削弱了中文屋的论证力量,而且让关于意识的计算主义再次返回到争论之中。

(2)埃德尔曼和托诺尼(埃德尔曼,托诺尼,2004)的神经生物学反驳。他们指出,从神经生物学的角度看,实际的神经活动机制与计算机程序运算之间有如下三个明显差异:①选择先于逻辑。基于达尔文进化论,逻辑作用对于动物肉体和脑的发生来说不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自然选择造就了脑,而此之后才有逻辑规则。计算主义的想法恰恰与之相反。②记忆模式不同。意识与记忆紧密相连,而计算机的计算模式与神经系统中的记忆模式完全不同。前者的记忆单元可以按功能区分为两种,“存入”和“取出”。因此,计算机的记忆模式是一种“刻划模式”。后者的记忆单元是在自然选择中形成的,随时处于变化之中,又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混杂“记忆单元”,每个单元都不具有固定的单一功能。因此,大脑的记忆模式是一种“融化模式”。要之,从根本机制上说,计算机的记忆模式是严格复制性的(尽管在非理想状态下,难免出现各种复制误差),大脑的记忆模式是创造性的(每次回忆都是一次想象性的重新创造)。 ③大脑神经系统的功能是选择性的,具有自主选择能力。计算机运算系统是指令性的,无自主选择功能,仅仅是代码的输入输出。

然而我认为,尽管大脑实际的运作模式与当前各类计算机系统的差异是如此明显,但是这些差别只能表明我们关于意识的人工智能研究目前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或许某些具体的研究方案可能存在严重的问题,甚至还有一些关键性的技术瓶颈有待突破,但是这些都不能证明关于意识的整个人工智能思路是错误的。

考察人工智能的意识研究史,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除了在计算系统的逻辑推理方面所取得的一些成果,重逻辑演算系统构造、轻神经机制研究的强人工智能(strong AI)实际上在意识研究中并未取得什么突破性的进展。另一方面,随着神经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的兴起,随着生物仿真技术和克隆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自然神经系统与人工设计的计算系统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关于意识的强人工智能研究正逐渐被一种称为人工生命(artificial life,AL)的研究所替代。人工生命研究是一种强调自然神经系统研究的新型人工智能版本。目前人工生命与传统人工智能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①模仿神经元之间的信息处理机制,重新设计和构造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处理模式。②以遗传算法替代经典算法。③注重人工设计的计算机系统在实际环境中的“自主学习”(程序并不是事先就设计好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计算系统能够根据实际情形的变化不断地自动调整和修改程序)。

以上是目前关于计算主义(功能主义)的两大类反驳方案 :第一类(塞尔的中文屋论证)可以称作“软件质疑”(主要针对的是算法)。第二类可以称为“硬件质疑”(主要针对的是非生物脑的物理基质)。坦白说,我认为尽管这两类方案指出了计算主义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是却没能成功论证计算主义的基本立场是错误的。

总之,尽管我们目前还不清楚计算主义(功能主义)关于意识的研究究竟能走多远,然而两个值得考虑的结论是:其一,除了主体性意识经验之外,计算主义(功能主义)如果期望其最终目标得以实现,至少还需要认真考虑上述两类质疑。其二,随着我们对神经系统认识的加深,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关于意识及其相关方面的研究肯定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九、蚕食意识难题

简述 :目前不少研究者(特别是科学家)相信,对于意识,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拆分拼凑的研究方法,即把关于意识的研究拆成许多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一个一个来解决,然后拼接组合起来,最终就获得了一幅关于意识的完整图画。这种研究策略或方法,常常也被称作“建构块论”(the building-block theory)。具体言之,一方面建构块论者认为,人类的意识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我们可以对意识活动进行分类研究(例如,分别研究视觉意识或听觉意识产生时不同的神经机制)。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尽管意识活动各种各样,但是脑中很可能存在一个所有意识活动共同分享的最小神经回路,即“意识的神经相关项”(The neural correlates of consciousness,NCC)。NCC是指“ 引起一个有意识知觉对象某个特殊方面的神经元事件的最小集合 ”(NCC is the minimal set of neuronal events that gives rise to a specific aspect of a conscious percept)(Crick,Koch,2003,p.119)。换言之,建构块论认为NCC是所有意识活动共同拥有的一个“神经机制背景”。有时NCC也被称为一种“意识原子”(埃德尔曼,托诺尼,2004,p.195)。

辨析 :这是目前关于意识研究的大多数科学家(特别是认知神经科学家)常常采取的一种研究进路。我将在下一章具体涉及当代认知神经科学关于意识研究状况时再作详细论述。这里先探讨建构块论者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

根据常识,我们觉得一个具体的意识场景应包括许多种意识经验。比如:我看到一只白猫喵喵叫着从我面前经过。这个意识场景至少包括如下四种意识经验:关于特定声音的意识经验,关于特定颜色的意识经验,关于特定运动的意识经验,关于特定形状的意识经验。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难题:一方面,“一只白猫喵喵叫着从我面前走过”这样一个意识场景,似乎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意识经验被意识到的;另一方面,刚刚基于常识的论述似乎又表明,上述四种意识经验是分别被意识到的,即上述整体意识经验似乎是由四种相互独立的意识经验组成的。这样麻烦就出现了:如果建构块论者接受“不可分割的意识经验是可分割的”,而这明显是一个逻辑矛盾,很难想象建构块论者会接受这一点。如果建构块论者不打算接受上述具有明显逻辑矛盾的观点,那么他们将不得不解释上述四种分别被意识到的意识经验是如何被组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意识经验的。换句话说,他们需要解释的是,这种奇特的组合机制究竟如何。据我所知,这是一个目前让建构块论者头疼不已的难题,又被称作“捆绑问题”(binding problem)(参见克里克,2004,pp.213—216)。

十、哲学靠边站

简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神经科学、信息科学和分子生物技术的发展,有关意识的科学研究取得一个又一个的重要成果,科学家在当代意识研究领域似乎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意识是什么”“心物关系如何”这些古老的问题,至今依旧困扰着众多的哲学家。鉴于上述鲜明对比,一些认知科学家认为,当今关于意识的研究应该采取一种经验科学的研究进路,而不应该再走一种非经验研究的哲学进路。甚至,有些极端的研究者(如克里克、科赫等人)认为在当今意识研究的竞技场上,一个明智的哲学家应该靠边站(Crick and Koch,2003a,p.35)。

辨析 :下面我给出两种回应:(1)温和回应。首先要认清现状、明确地位。具言之,长期以来对意识的思考的确是哲学家的一项特权。然而,“科学地研究意识”似乎成了当今意识研究领域的一个响亮口号。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随着信息科学、分子生物学和神经科学的迅猛发展,我们的经验视域已被大大拓宽,传统的直觉和常识信念也遭受到剧烈冲击。因此,基于以往直觉和常识信念基础之上的传统哲学自然要受到影响。换言之,我们似乎找不到任何必然的理由再继续固守着先验的领域,而对经验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视而不见。此外,一个有趣而值得思考的现象是:当代研究意识问题的众多科学家都不太关注哲学界的进展,而他们的工作似乎依然进展顺利;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越来越多的心灵哲学家开始关注当代科学的进展情况(特别是信息科学、神经科学以及物理科学)。其次要发挥优势、创出特色。我们知道,概念考察非经验科学所能胜任,相反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将出现更多的新概念。而一直以来,除了理论建构之外,进行概念考察属于哲学的本职工作。因此,在意识研究过程中,哲学应该尽量发挥概念考察的优势,通过澄清各种概念(包括日常概念和科学概念)的用法,来帮助科学研究降低走弯路甚至走错路的风险。(2)强硬回应。按照本章前面的论述,尽管科学在不断发展,关于NCC的研究也是硕果累累。但是,主体性的意识经验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难题。由于客观研究手段的局限性,意识经验似乎永久性地将科学研究拒之门外了。 因此,如果查默斯关于意识两个问题的区分合理的话,那么科学所能解决的只是容易问题。而对于科学而言,难问题似乎永远也无法处理。另一方面,意识的哲学研究需要关注的乃是难问题(主体性的意识经验),而容易问题本来就与哲学扯不上边。 换言之,哲学很可能从来就没有打算介入容易问题的研究,何谈靠边站?相反,即使科学解决了所有的容易问题,很可能还完全没有触及意识难问题。因此,我们似乎可以有如下一种强硬回应:面对意识经验的主体性难题,任何科学研究似乎都是贫乏的(trivial),任何哲学研究尽管是艰难的,却是一项值得做的工作(a worthwhile work)。

十一、小结

经由对上述十个常见问题的辨析,我们对当前意识研究领域进行了一次全景式的大略考察。不难看出,一方面,上述十个问题可大致分为三类:一般性的问题(一、二),偏重哲学的问题(三、四、五、六),以及偏重科学的问题(七、八、九、十)。另一方面,在对很多问题的分析过程中都遇到了意识经验的主体性难题。因此,意识经验的主体性很可能是当前意识研究领域的一个关键难题。

经过上面这些准备工作之后,下面我将展开对当前意识研究状况的近距离考察:下一章考察当代认知神经科学界关于意识研究的具体情况,在第三章则论析当代心灵哲学界关于意识研究的具体情况。

注释

①塞尔仅提到现象概念策略,未详细论述(Searle,2007)。关于现象概念策略的详细探讨,见本书第三章。

②对“entity”的常见一种中文翻译是“实体”,但另一个词“substance”也常被译为“实体”。一般认为,“entity”是本体论上的基本构件的总称,而“substance”则特指本体论上可以“独立存在”且能为其他不能独立存在的entity(如,property)所提供支撑的一种entity。为区别故,在本书中,我建议将“entity”译为“事体”,以区别于“substance”。

③以下有针对“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参见本书第六章第三节。

④翟振明曾提醒我,这里可能面临一个僵尸(zombie)的质疑:对于僵尸而言,K4不是恒假的,而是恒真的。对此,至少有如下两种回应:(1)自然进化回应(弱反驳)。在任何一个自然进化体系中,不可能出现僵尸。因此,既然没有僵尸,那么K4就是恒假的。目前有不少学者持这样的自然主义观点。比如,塞尔(Searle,2004)和帕皮纽(Papineau,2002)。(2)消解回应(强反驳)。借用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策略,走语义上行之路消解僵尸。简言之,消解反驳的关键在于:我们普遍假定“意识”一词是一种从第一人称视角直接使用的概念。但在僵尸的世界,僵尸对“意识”一词的使用和理解,却只能采取第三人称视角。但是按照前面的普遍假定,“意识”一词根本没有任何公共标准可言。可见,我们一方面承认“意识”一词的理解和使用没有公共标准,另一方面又同时认为可能存在一类没有意识经验的僵尸,它们却可以如我们一样使用“意识”一词。这种想象情形实际上只是由于我们对“意识”一词的不恰当理解和使用而生的幻觉(illusion)。所以消解回应的强版本认为,僵尸根本不存在,那么K4是恒假的。或者弱一点说,即使本体论上的僵尸存在,它也不可能如我们一样使用和理解“意识”这个词。换言之,即使僵尸存在,我们语言体系里“K4是恒假的”这个判断的真值也丝毫不受影响。因此,对每一个有意识的生物而言,K4依然是恒假的。总之,通过上述回应可以得出三点明确的结论:(1)无论怎样,也不会出现K4是恒真的判断。(2)即使僵尸存在,它也不会对“K4是恒假的”这个判断的真值产生任何影响。(3)对于具有意识的生物而言,K4是恒假的。关于僵尸的详细分析,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以及第六章第二节对“可想象性论证”的探讨。

⑤塞尔并未直接作出类似回应。但是鉴于塞尔在意识研究上所持有的神经生物学立场,上述回应应当是符合他的思路的。参见塞尔(Searle,2000,2004)。

⑥出于论述结构方面的考虑,我将在本章随后关于“蚕食意识”的论述中再来具体处理这个威胁,然后设法提供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参见本章第9节)。

⑦一个更加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五节。

⑧这里很可能存在一种僵尸的质疑,但是出于论述结构考虑,我不打算再讨论,可以参见本书前文注释关于僵尸的简要探讨。关于僵尸的详细讨论,参见本书第六章第二节关于“可想象性论证”的论述。

⑨NCC和ncc是目前意识的科学研究中两个十分常见的缩写符号。NCC全称为The neural correlates of consciousness,表示“意识神经相关项”。相应地,“特定的意识神经相关项”,就用小写的“ncc”表示。

⑩安特曼斯帕歇(H. Atmanspacher)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问量子力学能否帮助我们理解意识,这确实是一个合适的问题(legitimate question)(Atmanspacher,2006,p.1)。

⑪尽管每一次回忆都与以前不同,但是神经系统所具有的简并性(degeneracy)特征能维持记忆活动的相对稳定。埃德尔曼和托诺尼有关记忆机制的详细论述参见埃德尔曼和托诺尼:《意识的宇宙:物质如何转变为精神》(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29页)。关于简并机制的进一步论述,参见本书第147页注释⑬。

⑫目前不少反对者(例如,Chalmers,1996,2007;Papineau,2003;Mcginn,2004)认为,主体性意识经验才是计算主义(功能主义)面临的真正麻烦。我这里不打算再讨论这种反对意见,因为前面已有不少关于主体性意识经验的论述,而且下面还会具体分析这一点(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五节)。

⑬这里需要提醒两点:(1)实际工作中,很多建构块论者并不是直接找NCC,而是通过找出各种ncc以最终拼凑出NCC。参见本书第11页注释⑨以及第四章第一节。(2)下面将要提到的统一场论者也寻找NCC,但是两者(建构块论者和统一场论者)在对待NCC上的最大分歧在于:前者一般认为NCC是位于丘脑皮层系统局部区域中的某种特定神经回路。后者认为,NCC并不是某种特定的神经回路,而是一种广泛分布于丘脑皮层系统中的大量神经元相互协作的特殊机制。进一步论述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以及第六章第三节。

⑭某些采取量子力学研究进路的学者一直试图借用量子力学来解释意识经验如何从客观的世界产生出来。因此,他们可能不会认同这里的说法。但是我的论述表明,量子力学进路也有自己的难处。参见本章第七节。

⑮巴尔斯就持有这样的强硬观点:他指出,对于哲学家来说,关于主体性意识经验的任何科学研究都不值得考虑。(Baars,1998,p.121) Y8p61aAj4f4wH7eRbhNma95QHn/uXhGSt1knv0LqwUT28NaV5UZhre+o4dUGzL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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