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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传统语法

(一)形态问题

什么是传统语法?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说明:

形态—范畴—系统

以形态为依据,归纳出语言材料的类别(词法范畴)和句子成分的类别(句法范畴),然后说明词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这就构成语法系统。

严格意义的形态是词的变化形式,如拉丁语的名词有性、数、格的变化。性包括阳性、阴性和中性,数包括单数和复数,格包括主格、所有格、与格、目的格、呼格、夺格。例如aqua(水),-a表示单数、阴性、第一格。aquas(水),-as表示复数,阴性,第四格。英语的books,-s表示复数,looks中的-s表示第三人称单数。这些就是词形变化。汉语缺乏这种形态。有人认为“们”相当于英语的-s,其实很不一样。第一,名词的数是一种语法范畴,它的表现形式有相当的普遍性。汉语的“们”通常只用于指人的名词,而且限于双音节词(只有极个别的单音节指人名词可以加“们”,如“人们”)。所以“们”不能当作一种表示语法范畴的形式。第二,名词加“们”并非由单数变成复数,如“学生”既可以是单数,又可以是复数。“学生”前边可以加“一个”、“两位”等。“学生们”不能这么用,它表示的是不计数的集体。认为“们”表示复数,这是单纯从意义上说的,不是指语法上与单数对立的复数。

在印欧语里,除了词形变化的形态之外,还有许多构词形态。构词形态也表示某些语法范畴。例如英语的动词加上-er构成名词就是常见的:

drive(驾驶)   driver(驾驶员)

teach(教)   teacher(教师)

work(工作)   worker(工人)

名词的构词形态还有-ant、-ism、-ese、-ness、-ment、-ist、-ship、-tion、-ty、-or等。这种形态,在汉语中也有一些。例如前边提到的“子、儿、头”就是。再举一些例子。

名词:

老 老乡 老师 老板 老李 老虎 老鼠

阿 阿公 阿婆 阿哥 阿姨 阿宝 阿Q

动词:

以 可以 用以 借以 足以 予以 难以

于 等于 属于 急于 便于 位于 基于

形容词:

可 可爱 可耻 可恨 可靠 可口 可取

切 迫切 急切 贴切 亲切 关切 确切

这些构词的形态(前缀和后缀)有几个共同的特点:第一,表示一定的词类;第二,位置固定;第三,意义虚化。还有一些构词形态,具备上述第一、第二两个特点,但是仍保留一定的词汇意义,吕叔湘称之为类前缀、类后缀。例如:

名词:

家 作家 画家 名家 专家 冤家 科学家

手 舵手 新手 助手 能手 快手 神枪手

性 党性 人性 感性 共性 悟性 偶然性

动词:

化 美化 简化 老化 绿化 风化 净化

形容词:

式 老式 西式 新式 中式 旧式 正式

这种类词缀仍有发展的趋势。既然是发展中的现象,难免有模棱的情况。例如“员”已成为类后缀,可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员工”中的“员”。又如“式”已成为非谓形容词的一种后缀,可是“式”又是名词的后缀,如“方式”、“格式”、“款式”、“仪式”中的“式”。形容词后缀“式”有的是从名词后缀发展而成,其中不免有两可现象。

上述两种形态都是词的内部的形态,此外还有外部形态,即用虚词表示语法范畴。例如英语的形容词有比较级(comparative degree)和最高级(superlative degree)的表现形式。比较级可以用加后缀-er的方式表示,最高级可以用加后缀-est的方式表示,这属于内部形态。有些形容词的比较级用加more表示,最高级用加most表示,这属于外部形态。英语的将来时用shall、will、should、would来表达,也属于外部形态。在汉语里,用“了”、“着”、“过”表示动词的时态,自然也是一种外部形态。

最广义的形态指词与词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词的结合功能。哪些词可以同哪些词组合,怎样组合,组合起来表示什么关系;哪些词不能同哪些词组合,从而表现出词的类别。例如有一类词,前边能加数量词,表示修饰关系,但不能用副词修饰,这类词是名词。不难看出,所谓广义形态,指的是词在句法结构中的分布能力,或称之为功能。

(二)词类问题

因为汉语缺乏严格意义的形态,自《马氏文通》开始,许多汉语语法著作都拿意义作为区分词类的标准。由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人们对意义标准产生的怀疑愈来愈深切,于是开展了词类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最大收获是学者一致认为词类的区分不能单纯根据意义,然而遗留的、没有得到解决的仍旧是有关意义的问题。就是说,意义在词类划分中究竟占什么地位,学者的看法还不一致。大体说来,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区分词类的标准是词的意义和语法功能;二是认为区分词类的主要标准是功能,意义是参考标准;三是认为区分词类的标准只有功能,意义是词类的基础,但并非区分词类的标准。这三种意见其实可以归并为两大类。前两种意见是一类,即承认意义是标准之一,采取的是多标准。后一种意见是一类,即不承认意义标准。这两种意见的对立也反映在对“词汇·语法范畴”的理解上边。“词汇·语法范畴”这个术语译自苏联的“лсксико-грамматические разряды слов”,曾被广泛应用,例如1956年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汉语编辑室公布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以下简称《暂拟系统》)认为:“词类是词根据词汇·语法范畴的分类。具体些说,就是词类是根据词的意义和词的语法特点来划分的。”有人认为“词汇·语法范畴”是说明词类的性质的。也就是说,某些词能归属一类,与意义并非无关;但是就这一类词的整体看,它与别类词的区别不是拿意义作标准。正如有些语言的名词有“性”的范畴,这与生物界的性别不是毫无关系;但是生物的性别不是区分语法上“性”的范畴的标准。“词汇·语法范畴”这个术语在70年代已经销声匿迹了,但是意义与功能是不是要并列作为区分词类标准的问题,始终存在不同的看法。

在语音学上,采取的一种方法是:先把所有的语音加以分类,然后在分类的基础上对一个个音位加以描写,即指明区别性特征(distinctive feature)。比如把语音分为元音和辅音,辅音按发音部位和发音方法分成若干类,然后用多项标准描写各个辅音音位的特点。例如汉语普通话的b,它的区别性特征是双唇音、塞音、清音、不送气音。语法上常用的一种方法有些不同,是先描写一些词的特点,然后根据这些特点加以归类。为了简要地说明问题,先假定有下列几组词:

第一组 来 吃 讨论 参加 管理 (能带宾语,不能加“很”)

第二组 大 好 简要 干净 坚固 (能加“很”,不能带宾语)

第三组 懂 怕 了解 喜欢 感谢 (能加“很”,能带宾语,还可以同时加“很”和带宾语,如“很懂道理”)

第四组 活跃 方便 丰富 繁荣 (能加“很”,能带宾语,但不能同时加“很”并带上宾语)

以上四组词的不同情况是大家都熟悉的,把它们列了出来,想说明以下问题。

第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拿能不能“带宾语”、能不能“加‘很’”作为区分动词和形容词的标准,那么第三组词可以另列一类。当然,也可以并入第一组,区分的标准是:能带宾语的是动词,不能带宾语而能加“很”的是形容词。也可以把第三组并入第二组,区分的标准是:能加“很”的是形容词,不能加“很”而能带宾语的是动词。一般语法书采取了第一组和第三组合并为动词的说法,这主要是考虑动词的重要依据是表示动作或变化,而带宾语这个标准最能体现这个依据。就是说,带宾语这个标准与动词的依据最贴近。

第二,能不能把第一组词作为动词,第二组词作为形容词,同时把第三组词作为兼属动形的词呢?不能。比如在“我很了解”中,“了解”作为形容词,在“我了解他”中,“了解”作为动词,似乎言之成理。可是在“我很了解他”中,“了解”算作动词还是形容词?打个比方,一个学生兼作工人,在学校里他不是工人,在工厂里他不是学生,不可能在特定的场合兼属学生和工人。

许多语法书讲到词类的时候,总是说词类是根据词的意义和词的语法特点来划分的。意义是词类的依据,或者说是基础,但不是标准。由于依据和标准大部分吻合,在教学上列为标准之一自有便利之处。然而仔细推敲起来,意义和功能双重标准并列必须思考两个问题:第一,两个标准如果并无矛盾,只是概括的范围有大小之分,那么,何不采用一个标准?第二,同时使用两个标准,如果出现矛盾,将如何处理?事实上,意义标准和功能标准并用,有时会有抵触。许多学者主张采用单一的功能标准,道理也就在此。要重复说明的是,划分词类以功能为标准,并不否认词类有意义的依据。

(三)词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

传统语法须说明词类与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涉及具体的词与词类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联系,以《马氏文通》为代表的语法重视词类与句子成分之间的对当关系,比如认定充当主语、宾语的是名词,充当述语的是动词,充当定语的是形容词,充当状语的是副词。当然,不同的语法学者使用的术语未必一致,但是基本思想就是如此。至于具体的词与词类的关系则不加以固定。我们可以用下列的图形来表示:

可以设想:如果每一组词固定为某一类,而这一类又固定充作某种句子成分,如图中横线所示,问题就十分简单了。例如分析“小王学习英语”,可以称之为“主述宾”式,也不妨称之为“名动名”式,因为名称不同,所指其实是一回事。曾有人(如傅东华)主张采取“一线制”分析汉语,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以“中秋”为例,在“中秋到了”中充当主语,可是还可以说“今天中秋”、“中秋的晚上有月亮”等。于是有人用词性转换来解释:“今天中秋”中的“中秋”不是名词,已经变成动词了。“中秋的晚上”中的“中秋”不是名词,已经变成形容词了。图中斜线条所示即这种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都主张根据意义把词加以分类,又根据意义把一个个具体的词加以归类。具体的词用在句子当中,再根据情况给它定类。这就是所谓“依句辨品”。给孤立的词归了类,用在句子当中又不承认它的类别,须重新辨别一番,这就失去了分类的意义。其实,马建忠也好,黎锦熙也好,他们也曾想些办法避免走彻底的词无定类的道路。

《马氏文通》中有专节谈及“通名假借”(别类词用作名词)、“动字假借”(别类词用作动词)、“状字假借”(别类词用作副词)。例如:

(1)不知鞍马之勤,道途之远也。 (“勤”、“远”二字本静字,而用如通名。)

(2)冀足下知吾之退未始不为进,而众人之进未始不为退也。 (“进”、“退”动字也,而用作通名。)

(3)曹子手剑而从之。 (“手”字假为外动。)

(4)尔欲吴王我乎? (“吴王”偶字本名,假为外动。)

(5)庶民子来。 (“子”名字,先乎动字而成状字。)

(6)是以十九年而刀刃若新发于硎。 (“新”字本静字也,今先“发”字而为状字。)

这种词类通假的说法也有遇到困难的时候。例如“交邻国有道乎”中的“交”,用在主语位置,似乎应当作名词,可是它后边带上宾语(邻国),说成是名词于理不通。马氏于是给它另取一个名称,叫“散动”。

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继承了“散动”的说法,又指出散动是动词当名词用,如“种花是一件很快乐的事”中的“种”;动词当形容词用,如“来的人是谁”中的“来”;动词当副词用,如“那个妇人使劲打他的儿子”中的“使劲”。甲类词当乙类词用与甲类词变成乙类词实际上是一个意思。早期的英语语法常有甲类词用作乙类词的说法,如nouns used as adjectives之类。今天许多英语语法换了一种说法,如nouns used as modifiers等,实质上并无二致。

为了避免词的变类太多,黎锦熙还采取了“实体词在七位”的说法。实体词包括名词与代名词,它们能充当各种句子成分。例如“电话”是名词,它除了用在主宾语位置上之外,还可以修饰别的名词,如“电话会议”;修饰动词,如“电话联系”。这时称之为名词在领位,名词在副位,加上名词在主位、在宾位、在呼位、在补位、在同位,一共七位。说名词在领位,实际是指名词用在形容词的位置上。说名词在副位,也不过是说名词用在副词的位置上。总之,换一种说法而已。

如果不采取依句辨品的观点,那就是如下图的处理方法:

这个图表示的是:

第一,具体的词归入了某一类,不须在句子中重新定性。当然,兼类词是另一回事。

第二,句子成分与词类不是一一对当的关系。比如名词可以充当主语、宾语、述语、定语、状语。动词、形容词也是如此。当然,这是就词类的整体功能而说的,至于每一个具体的词,它能不能充当各种成分,那是另一个问题。

目前通行的语法教材,大都采取这一种观点。 ca4k612ija1U1S6bkyeFN8fTg7shGjA0gNu6joGNfzkt+W9yigpiF1GjBgN/iw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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