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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性问题的中国语境与概念界定

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黄宗羲曾在《明夷待访录》中指出:三代以后特别是秦汉以后的帝制时代虽然形式上有法(制度、法律),实则是“无法”,是“非法之法”。为什么还会有“非法之法”?他的理由是,这些制度、法律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利欲之私”,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显然,黄宗羲在这里提出了两种不同含义的“法”:一种是现存的法律、制度,另一种是合乎黄宗羲“天下为公”标准、即合乎道义准则之“法”。如果不符合人们的道义标准,一种法律制度尽管被制定出来、在形式上是存在的,但实质上却是“非法”的。法国当代著名法学家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也曾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 ,与黄宗羲此说可谓不谋而合。这样,黄宗羲实际上就触及了当代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命题,即合法性问题。

所谓“合法性”概念是对英文“Legitimacy”一词的意译,也有的学者将其译为“正当性”或“正统性”。这一概念以及随之而来的研究领域是由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在20世纪初最先提出的,尽管人们对这一观念所作的具体定义不尽相同,但对其基本含义还是存在着约定俗成的一致认识。从直接的语义上说,合法性是指: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的客体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 这也就是说,对于合法性的含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政治统治的主体一方说,合法性意味着一种有效的政治统治必须具有的属性和功能,即必须有能力使被统治者认为这种统治是“应当服从”的,从而获得被统治者哪怕是最低限度的认可或自愿服从;从统治客体的角度看,合法性意味着被统治者或一定的社会成员基于某种价值、信念而对统治行为进行了肯定性评价,将其视为“正当”或“应当”的,从而产生某种自愿服从的动机。

可见,合法性概念最核心的含义是指一种政治权力在人们心中的“合道义性”、“正当性”或“适当性”,从而所谓“合法的统治”、“合法的权力”也是指人们内心“认可”的统治与权力,因而它和人们通常理解的“符合法律要求”意义上的“合法”是不同的。正像黄宗羲的上述观点所显示的那样,统治者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这在形式上固然于法有据(合乎法律),但如果人们在内心里根本就不认可这些法律制度,觉得它们本身就是“不公正”或“不适当”的,则从某种价值观念或道义原则来说,这种统治在人们心目中就可能是“不合法”、即缺乏合法性的。所以,在英语的语境当中,人们用Legality表示“符合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而用Legitimacy表示由内心认可或自愿服从而产生的统治合法性。

为避免误解,这里还要对“合法性”这一译法略作说明。应该承认,目前学术界对于Legitimacy一词尚无公认的理想译法,“合法性”译法也许只是一种差强人意的选择。除使用较多的“合法性”一词之外,海外华人学者也有采用“正当性”译法的。 在日本的学术界,则是使用“正当性”或“正统性”这类日文汉字来翻译Legitimacy,有的则是同时使用“正当性”和“正统性”的译法。 从字面意义上看,“合法性”确实容易和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相混淆。不过这一用法在中国大陆学术界已经比较普遍,人们对于合法性一词已经有了约定俗成的、相对固定的含义。搜检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量译介的西方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术名著,大都使用了“合法性”这一译法。另外,从“合法性”还衍生出了诸如“合法化”、“合法性危机”等相关联的概念,这些概念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含义,并且未见引起争议,习惯上已经成为与“合法性”配套使用的概念家族的“成员”,而诸如“正当化”、“正当性危机”的用法则不多见。因此相对来说,使用“合法性”这一用法比较方便与学术界同行的交流对话。就语义而言,“合法性”意义上的“法”在汉语语境中原本就有“标准”、“规范”乃至“正义”、“公道”等含义。如《慎子·威德》篇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管子·任法》篇也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所以《辞海》(1989年版)关于“法”的解释除有“法律”、“标准和规范”之外,也指出“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从这一意义上说,使用“合法性”一词以表明Legitimacy所含“合乎某种正当标准”之义,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妥帖的。

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自从韦伯以来,合法性这一概念日益为学术界广泛接受,“成为现代政治分析的一个关键术语” 。在涉及政治权力和政治统治问题,以及国家理论问题时,人们使用合法性概念的频率越来越高,甚至在历史学和文化研究领域内,这一观察角度和概念也被广泛采用。尽管人们在合法性的研究中还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论,但是从韦伯所揭示的这一研究视角出发,至少都承认,在分析观察政治现象的时候,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政治统治不仅仅是暴力压迫问题,还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合法性问题;任何政治统治要想得以维持,不仅需要通过暴力恐怖所带来的强制性服从,还需要社会成员起码限度的自愿服从,即:起码得有足够数量的人在心里觉得这种统治是“适当的”、“正当的”从而是“应该服从的”,政治统治才能维持下去。 E6mzLJf8p1iqZqDfZjNdyX1/2A6X85HG476f1dJDC8X92hT1AZrAAb8+FEecu4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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