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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谓“君权合法性”
对研究范围的进一步界定

(一)帝制中国统治合法性的三个层次

为了使研究的问题和范围更加清楚明确,这里还需要对本书使用的“君权合法性”这一概念做进一步的澄清。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区分,它是指作为一种君主制度的“君权合法性”,还是指在特定君主制度下具体君主个人权力的合法性?让我们从帝制中国统治合法性的基本层次谈起。

我们知道,韦伯在提出自己的合法性理论时,只是限于一般地考察政治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或来源问题,至于说合法性有无层次的问题,亦即人们基于合法性信念所产生的认同、服从对象有无具体不同的问题,他并没有进一步给出解答。但人们在现实政治生活当中不难发现,同一政治体系内各个组成部分的合法性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正如一个拥护君主专制政体的人可能不认同某个在位皇帝的统治,一个拥护美国民主政治的人却可能不喜欢现任的美国总统一样,一个人完全可能一方面认同、拥护某种政治制度或某种政治规则,一方面却反对甚至憎恶这种制度或规则下的某个具体政权、某个具体统治者。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戴维·伊斯顿在其《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进一步指出,从合法性意识形态的指向对象以及由此产生的支持、认同的对象来看,合法性其实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关于当局方面(包括当局者的个人)的合法性与关于典则方面的合法性。而他所谓的“当局”是指政治系统中权威角色的承当者,“典则”则包括制约政治活动的价值(目标和原则)、规范和权威结构。 这样,他实际上就把当局者(实即具体的当权者)的权力合法性与某种政治结构、政治规则体系的合法性作了区分。在此基础上,阿尔蒙德等更加明确地区分了政权的合法性与权威人物的合法性。他指出,在政治共同体中,“政权和权威人物是有重要区别的”,“即使公民或是如文官和军官那样的重要精英人物对在政权中任职的某些个人有反感,或对其政策有不同看法,他们也可能仍然支持这一政权。反之也一样,公民和精英人物可能支持个人,但不支持这一政权的结构。” 伊斯顿和阿尔蒙德的这一分析是很有启示意义的。它至少说明,关于政权、政治结构的合法性和关于权威当局的合法性、关于权威人物的合法性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不能等量齐观。

不过,阿尔蒙德等人主要是就一个政治共同体而作出以上区分的,若就历史上的统治合法性问题而言,两个层次的区分似乎略显不足。至少,从中国历史的实际情况中不难看到以下三个基本层次的合法性问题,这就是:关于政体的合法性、关于政权(王朝)的合法性,以及关于统治者(权威人物)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政体合法性问题,亦即人们对于一定政体的接受、支持或认同问题。在本书的语境下,政体合法性问题就是指君主制政体的合法性问题,或所谓“帝制”合法性问题。此种合法性的基于在于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皇权主义”信仰,即相信君主制代表的是一种体现“天道”和“人性”普遍要求的永恒之秩序和法则。从中国历史的实际情况看,直到满清覆亡,可以说这种政体的合法性从来没有受到过真正的质疑。虽然关于先秦国家政体的具体类型问题尚存争议,但中国至少自商周开始就产生了君主制政体,形成了“普遍王权”的观念与政治秩序,当是不争之事实。 进至秦汉,伴随着统一帝国的建立、社会结构的巨变以及官僚制、郡县制的推广,君主制遂进而为专制政体。 从此迄明清,其间虽经诸多历史动荡,如佛教东来、游牧民族的大冲击、异姓“革命”的改朝换代与国土屡分屡合等等,然而这种帝制——实际上是专制政体却在中国持续了两千多年。如此历久不衰的连续性,与西欧君主制由贵族民主制而等级君主制、再到君主专制的演变阶段适成鲜明对比。

与这种君主专制政体相联系的是普遍的、根深蒂固的皇权思想。虽然中国历史上也不排除怀疑甚至否定帝制的思想,如魏晋时期阮籍《大人先生传》有“无君而庶事定,无臣而万事理”之说,鲍敬言则直称“古者无君,胜于今世”,但总的看这些都是极其零星的、偶然的情况,而且也只是停留在理想的层面,一进入现实政治生活当中,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无法摆脱皇帝思想的纠缠。正如许多学者都曾指出的那样,传统时代的每个中国人的心底实际上都不同程度地怀有阿Q式的皇帝梦,所谓“彼可取而代之也”,所谓“帝王本无种,明年到我家”,就是这种思想状况的反映。带着这种思想,一旦风云际会,时机成熟,就要举旗造反,而成功者无一例外地称孤道寡,重演帝制的一幕,于是君主制就成了中国人几千年中唯一的选择。直到清朝末年,受到来自西方的另一种文明样式的巨大冲击,古老的帝国面临“二千年未有”之危机,人们才开始知道,世界上还有另外的政治形式,中国人还有别的政治制度选择,从而开始用怀疑的目光审视这种制度是否真的天经地义,中国的君主专制政体合法性问题也才开始浮现出来。

而所谓王朝合法性,实际上就是对一个具体政权的认同与支持与否问题。虽然中国历史上哪个王朝都是“家天下”统治,但在中国的合法性信念系统中,还会区分出哪一家的“天下”更符合“正统”、更值得拥护。正如我们后面提到的那样,像王莽那样以旧政权的臣下身份取得政权,就往往被视为“篡位”,不被承认为正统。而由“夷狄”或女性担任君主的政权也是如此。

第三个层次的合法性,就是作为中国君主专制政治体系下权威人物的君主的权力合法性问题,或者说是这个政治体系之下的君主个人权力合法性问题。正如后面还要讨论的那样,君主制政体的存在、某个具有合法性的政权的建立,固然为特定君主个人的权力合法性提供了前提与可能,但是不可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同样属于统治集团的一员,同样属于皇室成员,甚至同为一父所生的皇子,有的人能够得到人们的拥护而成为皇帝,而其他人却不能;同样是继承祖宗“基业”而君临天下的皇帝,有的深受拥戴而有的则相反,有的甚至被推翻、废黜。这说明,作为君主个人权力的合法性与君主制政体的合法性及其所属的某个政权的合法性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除了取决于君主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他所属的政权(王朝)合法性之外,还取决于君主个人的素质、能力和统治绩效等因素。 rvXwvwsLprDVE5lLEmn8HLACINpH7wktEvAhCjlA4t+g9k5O5SMN4yZ+PgUO7W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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