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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方法与理论框架

不难看出,以上两种解释理论可谓利弊互见。尤其重要的是,研究方法的选择最终应该是以研究问题为导向的。正如笔者将要在后面详细阐述的那样,基于笔者对“君权合法性研究”的基本内涵与对象的理解,本书的学术关怀和基本问题,除了研究支撑帝制中国君权合法性的观念基础(或价值规范)是什么,还要探寻它是在一种什么样的政治结构与过程、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中产生的。要回答这些问题,当然不能把目光局限于君权合法性的观念基础“是什么”这一范围,势必要延伸到对这些价值规范、合法性观念产生的社会条件的思考。而以上两种方法对解决本书关注的基本问题,既各有启发,又稍嫌不足。因此,适当的方法应该是将“外部审视”与“内部审视”相结合,采取内外兼具的双重审视方法,根据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已有的研究扬长避短,兼顾两个层次中的问题,既注重价值与思想观念的相对独立作用,看到统治者的各种合法化实践(功能和行动)在合法性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又要跳出合法性、跳出支撑合法性的观念世界,考察合法性生成演变的社会条件,特别是,考察特定的合法性与一定社会生活与经济条件、与一定阶级结构与阶级状况的联系。而在合法性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直接涉及,但从他们的基本思想中还是可以获得很大启示。因为,前面提到的那种直接导致统治合法性的社会基本价值规范,实际上就属于社会的意识形态范畴,或者说是一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表现。从而,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可以转换或归结为文化意识形态与政治统治、社会经济生活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由此我们就可以发现,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问题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即认为一个阶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必然也会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并利用经济、政治上的支配力量控制“精神生产的资料”,从而必然在精神或意识形态领域内取得统治地位。从这一观点出发,则有关合法性的观念(或导致合法性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即对于统治权的“同意”虽然可能有一部分来自被统治阶级,然而却是在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合理化”机制中产生的,从根本上说它不过是经过掩蔽的统治阶级的“自我意识”。 这也就意味着,应该跳出观念世界,跳出单就价值规范方面解释合法性的思路,从一个阶级在经济、政治上的支配地位方面,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下的利益关系去理解合法性问题。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又强调,社会的意识形态虽然最终是由它所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映这个经济基础的,但同时意识形态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经济基础也会起反作用;尤其应看到意识形态领域也有“独立的历史发展” ,在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却很可能在文化上拉第一把小提琴(如德国)。这也就意味着,当我们在研究诸如像合法性这类问题时,应该看到支撑这种合法性的社会基本价值规范所具有的独立地位和功能,从而将其视为相对独立的问题和研究领域;同时也要看到,这种价值规范和其他观念意识形态一样也是历史传统的产物,也是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前人的思想材料,凝聚了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集体智慧,表达了一定政治共同体之下社会成员对理想政治秩序的集体想象,这中间当然也包括了广大劳动群众精神活动成分。历史上一些政权、一些统治者能够“得人心”从而“得天下”,另一些政权、一些统治者则因“失人心”而“失天下”,其中当然包含着被统治者对历史发展的某种主动参与与选择。如果只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而忽视甚至抹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地位和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甚而用对经济基础的研究去代替、取消对其他政治和思想文化等问题具体问题的研究,不仅严重影响了许多学科和研究领域的专业化发展,造成学术研究的滞后,而且也无法很好地理解人民大众在历史中的主体性。

因此,借鉴以上两种研究思路的成果,把合法性问题放到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加以考察,将产生合法性的基本价值规范(合法性信念)理解为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基础之上的,社会生活条件、政治结构与政治过程、文化传统三者互相作用的产物,或许是对合法性问题更有解释力的一种理论视角。具体来说,本书将要采取的基本理论视角或解释方法是,首先在理论上把君权合法性问题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中抽离出来,作为相对独立的分析对象,进而“入乎其内”,围绕着直接引起君权合法性的社会基本价值规范展开研究;然后又“出乎其外”,把目光延伸到统治者的合法化活动及其策略,以及合法性信念赖以发生的文化传统、社会生活条件、阶级结构等层面,从中把握这种价值规范的实质与社会根源,尽可能全面而有说服力地揭示其发生机理。至此,我们就大致解决了合法性研究的基本的理论立场。

另外,当代社会文化人类学等相邻学科的一些研究视角、概念,对于深入全面地理解合法性问题,特别是对于丰富本书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理论方法也有很大的帮助。比如有关符号、象征问题的研究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生活其实是“常识世界”(未被反省、解释的世界或“意义有限的世界”,L.A.怀特所谓“感觉世界”)和“意义的象征世界”(被反省、解释的世界,怀特所谓的“观念和哲学的世界”)的混合体。因为,人和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人一方面是“行动的自我”,一方面是“反思的自我”,是“意义动物”,现实中的人总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反省、解释,赋予意义。如果人类不能给自己的行为赋予意义,单纯地作为“行动的自我”而存在,就和凭借本能而行动的动物没有区别。而人类要赋予自我行为以及与自我行为相联系的世界以意义,就必须借助各种象征事物,从而,人就成了“象征符号的动物”,象征支撑着意义世界,同时也是融合、联系意义世界和常识世界的中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文化人类学家怀特把象征符号视为人之为人的根本,是解开一切文化秘密的钥匙,列维—斯特劳斯也提出,一切文化都是象征符号系统的集合。可见,象征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而且,正像E.卡西尔对于语言和神话的研究、克里福德·格尔茨对以宗教仪式为核心的象征体系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象征、符号的世界不仅与日常生活世界是对应的,也是互相塑造、互相转换、互相确认的。 一个社会的意义象征系统一旦被阐释、被“建构”出来的,也会反过来能动地“建构”、“确认”、塑造和改变着人类主体及其社会生活,从而象征的世界就转变为“真实”的世界,甚至变成怀特所谓“比外部感觉世界更加真实”的世界。综合起来看,象征对外部世界的“建构”大致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象征化行为建构起了一个充满象征符号的世界或“象征之林”,它所表达的意义世界、文化模式本身就构成了人类生活的重要的、乃至“客观”的组成部分,会在历史的长河中被社会记忆下来,被“客观化”和“凝聚化”,成为人类社会持久的、永恒的“作品”;甚至,由象征系统所建构的意义世界具有着“外部感觉世界所永不具有的连续性和持久性”。 第二,人是借助象征符号这个中介去把握、理解、展示外部世界的,或者说,关于外部世界的“真实”、外部世界“是什么”的图像是通过象征符号体系加以呈现的,“唯有通过它们的媒介作用,实在的事物才得以转变为心灵知性的对象,其本性才能变得可以为我们所见。” 然而,象征又“是美学的、文化的、想象的”(而非逻辑的、个人的、科学的),它是利用象征与被象征对象之间存在着的部分的相似性,通过唤起人们以彼代此、以显喻隐的类推、联想的认识过程,来确立它和对象之间的联系的;甚至像语言这种符号系统,在逻辑的、理性的一面之外,也存在着模糊性、隐喻性乃至“巫术”化功能的一面,从而也会成为“幻觉和谬误的根源”。 这就是说,当我们通过象征系统呈现周遭世界的同时,又可能在遮蔽、扭曲着这个世界。第三,正如戏剧表演会引起观众的情绪互动、会在潜意识中影响改变观众的价值观一样,由象征系统所表达的意义、价值观念会反过来激励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象征化的行为、符号、仪式会引起人们联想而产生某种情绪体验。比如参加各种宗教的或政治的仪式活动,人会产生庄严感、归属感、神秘感之类的情绪。于是,看似“表演”的、仪式化和“虚构”的象征系统,它所引起的人的行为、在人心中引起的情绪体验却是客观存在、确确实实的。

对于合法性研究来说,上述关于象征问题的研究意义首先在于,使我们的目光开始关注合法性研究中的象征问题、开始重视从象征层面切入合法性问题,从而拓宽领域、放宽视野,以期到达那别有洞天的研究境界。象征理论所揭示的关于象征世界与日常生活世界互相塑造、互相转换的关系,象征系统所具有的对于日常生活世界、对于人类主体的能动“建构”作用,对于启发我们从一种互动的社会结构中去思考合法性问题更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沿着这一思路和角度,我们就可以把表达合法性信念的各种策略、行为、话语、仪式和符号等视为一套关于合法性的象征系统,进而引入关于象征与主体、象征与社会生活“事实”的互相作用、互相建构这一视角,从而把合法性理解为在一个既定文化系统中或既定的文化“表演框架”下,各个子系统、各种社会力量或角色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建构的结果。

综合、借鉴以上合法性研究的各种理论成果,特别是前人关于合法性的基本理解和基本理论方法,结合笔者对合法性问题的历史考察,可以构建出这样一种关于合法性研究的基本理论方法或理论预设:

第一,合法性与一定社会有关政治的基本价值规范系统(笔者称之为合法性信念系统)直接相关;或者说,是一个社会持久稳定存在的有关政治的基本价值规范,直接导致了合法性,构成了合法性的基础或根据。具体来说,这种合法性的价值规范是通过两个基本环节形成现实的合法性的。首先,是统治者的合法化行为或者我所谓的合法性表演行为(合法性实践),通过这种行为,统治者表明其履行乃至“迎合”了这些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要求,做出某些实质性或象征性维护共同体的根本利益的统治行为;其次,是被统治者的价值判断过程,是被统治者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合法性信念系统)对于一种统治权力做出积极或肯定评价的过程,有了这种积极、肯定的价值判断,被统治者就会在内心认可这种权力,从而就赋予了其统治的合法性。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从韦伯的经典定义出发,将合法性的定义作一个扩充性解释:合法性意味着一个社会对政治的基本价值规范(合法性信念系统)做出的积极反应,即:统治者以自己比较成功的合法性实践、表演对这些基本价值规范进行了有效的回应,而被统治者则根据这些基本价值规范(而非直接利益),对统治者的行为进行了积极、肯定性评价,从而使统治权力获得了被自愿服从的性能。

这样一种对合法性概念的处理,其在方法论上的意义在于,可以让我们将合法性研究进一步操作化,进一步明确合法性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是一个社会关于政治的基本价值规范或合法性信念系统的研究。

第二,既然价值规范、合法性信念对理解合法性问题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那么,这种直接导致合法性的价值规范(合法性信念系统)又是从何而来呢?从直接层面上说,它当然离不开统治者的各种宣传、表演、提倡等各种合法化性建构活动,正是统治者凭借所掌控的暴力、经济控制力和意识形态话语权而展开的合法性实践,直接表达、支撑着一个社会的合法性信念系统。然而从更为深广的宏观历史层面看,这种合法性信念体系又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稳定而持久积淀起来的价值规范系统,类似于迪尔凯姆所谓的“集体表象”,它不可能是由哪一个人、哪一些人或者哪一个朝代任意完成的,而是一定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对于“善治”、对于良好的政治秩序乃至美好生活的集体想象与表达。因为事实很明显,对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统治者而言,作为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合法性信念系统都是先在的、既定的和具有强制规范性的,他们是在社会上已经存在的合法性信念基础之上,从事各种合法化活动的,这就使得他们的这些合法化活动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在“迎合”、“表演”这些既定的合法性信念或者价值规范。因此在合法性信念的积淀传承中,统治者既是能动的,又是被动的。而就被统治者一方看,他们在这场集体的合法性戏剧表演中,也并非完全是“失语”的和被“欺骗”的,在这种稳定而持久的合法性信念系统中,自然也会表达他们的某些“生存伦理” ,包含着他们的某种独立判断和理性选择成分。没有他们对统治者表演的“审美期待”,合法性的表演就没有必要;没有他们对合法性表演的某种回应、认可,表演也就毫无意义。因此,合法性信念只能是一个共同体乃至一个文化系统匿名的、集体的作品。具体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合法性信念的起源和实质:它是在一个共同体的经济与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复杂作用下,经过反复的历史筛选和文化积淀中而形成的,是一个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愿望的稳定而持久的反映,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政治文化系统关于理想政治模式的集中表达,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文化共同体中的集体“图腾”。

而这种以一个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表达、理想政治模式为核心的合法性信念系统,是以现实的政治世界中各种话语、符号、仪式、行为、制度作为其表现和存在形式的。因此可以说,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一切话语、符号、仪式、行为、制度,都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庞大无比的象征系统,这一象征系统背后所传递和表达的核心观念,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合法性信念系统;它所讲述的一切,也都是有关合法性的“元叙事”。

第三,我们知道,合法性信念只是一种基本的政治价值规范系统,只是代表了一个社会应然层面、理念形态的合法性模式,它是如何从“观念形态”的合法性转化为现实合法性的?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的合法化活动或合法性实践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此,我们把整个合法性的生成过程看做一场连续的戏剧表演,虽然象征合法性信念的“剧本”是预先给定的,是出自一个民族或共同体的集体、匿名“创作”,但却需要统治者的具体合法化活动,通过该“演员”的合法性表演,才会在广大民众这些“观众”中产生真实的“戏剧效果”或“审美体验”。也就是说,正是通过统治者对各种有关合法性信念的符号、仪式、言语、政策行为、制度等象征的表达、表演与维护活动,在人们心中产生联想、类推,引起某种庄严感、归属感、神秘感之类的情绪体验,唤起对这种政治统治的希望和认同感, 于是,“假定”的(待证的)、应然的和可能的合法性就变成了现实的、实然的合法性。

可见,统治者借助有关象征系统而进行的合法化活动,在将有关合法性信念、价值规范转化为现实合法性过程中确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四,当然这绝不是说,统治者的各种合法化活动,各种“迎合”人们心中合法性信念的“表演”都能生效,都能带来合法性。事实上,由于某些统治者在取得政权的方式、手段以及统治过程中的失误、失效等原因,也会使其丧失起码的认可而陷于“表演崩溃”,亦即面临合法性危机问题。同时,由于任何一个文化系统的合法性信念都意味着一种理想化的行为模式和人格模式,相对于这种理想标准,任何统治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令人满意,都会显现出落差,都会在合法性问题上面临被质疑的可能(尽管统治者一般都会竭力进行合法性证明),从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困境”或潜在的合法性危机。这也就意味着,各种合法性危机也存在着一个由潜在到显在、由可能到现实的发展过程。

以上这几点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基本认识和立场,就是笔者研究中国古代君权合法性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出发点。 AjsUna0o+CBeLLmWbtkRbTvGCmuPvsUfAlqljOE90SNjVsmyxHAHvmghRpFOI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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