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园体系,配置各类公园绿地,应遵循分级配置、均衡布局、丰富类型、突出特色、网络串联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城区均衡布局公园绿地,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优化布局公园绿地,提升服务半径覆盖率。
·应按照服务半径分级配置大、中、小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公园绿地。
·应合理配置儿童公园、植物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动物园等多种类型的专类公园。
·应丰富公园绿地的景观文化特色和主题。
·宜结合绿环、绿带、绿廊和绿道系统等构建公园网络体系。
主要是针对公园用地和游憩设施的现状,确立城市公园系统的分布形式与分布原则,并对有限的游憩资源进行合理的分布、布局、利用、开发与管理。
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公园分级配置和总体分布规划时,应依据下列几项原则:
·公园的分布规划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相一致。
·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园应遵循“均衡分布”的原则。
·应考虑各公园相互间的交通或景观联系及公园服务区的最大可及性。
·园的分布应对城市的防火、避难及地震等灾害类型具有明显的防、避效果。
·应考虑不同季节的综合利用,同时可以达到各种不同的游憩目的。
·公园分布时应考虑开发的问题,尽量利用低洼地、废弃地、滨水地、坡度大的山地等不适于建筑房屋和耕种的土地。
·选择易于获得和易于施工、管理的土地。
设区城市的各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 7.0 m 2 /人;每万人规划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不应小于 0.06。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1 规定。
表 2.1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m 2 /人)
资料来源:《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 T 51346—2019)
专类园规划应符合如下要求:
·小城市、中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应小于 1.0 m 2 /人;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宜小于 1.5 m 2 /人。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综合植物园;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植物园;其他城市可设置植物园或专类植物园。并应根据气候、地理和植物资源条件确定各类植物园的主题和特色。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大、中型动物园;其他城市宜单独设置专类动物园或在综合公园中设置动物观赏区;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置野生动物园。
·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应设置儿童公园;Ⅰ型大城市及规模以上的城市宜分区设置儿童公园;中、小城市宜设置儿童公园。
城市公园的分级设置应符合表 2.2 规定。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园应按服务半径分级设置,均衡布局,不宜合并或替代建设。
表 2.2 公园绿地分级设置要求
注:1.在旧城区,允许 0.2 ~ 0.4 hm 2 的公园绿地按照 300 m计算服务半径覆盖率;历史文化街区可下调至 0.1 hm 2 。
2.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资料来源:《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 / T 513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