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音乐与其音乐环境、民俗活动息息相关,历史上,少数民族音乐一直以来都以师徒传承、家族传承、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与传播。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流行音乐、通俗音乐以更为便捷的传播方式迅速走入大众生活,不会唱家乡歌、不会说家乡话、不喜欢家乡歌曲的人比比皆是,若任由这样的形势继续发展,那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在家庭传承、师徒传承、口传心授等方式不再是当地少数民族传承音乐的唯一途径形势下,人们更愿意将少数民族音乐传承寄托于学校,那么,校园传承少数民族音乐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校园中传承少数民族音乐的迫切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现代城市化的进程的加快,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受到了挑战,其赖以生存的乡土文化空间受到了威胁。数据表明:“我国自然村落正在以惊人的速度锐减,2000年至2010年 10年间减少了 90多万个村落,平均每天消失 80~100个。”(央广网2017年 12月 11日《每天消失 1.6个 抢救濒危中国传统古村落迫在眉睫》)不得不警惕的是,在少数民族音乐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受到冲击之后,相继而来的是民族艺术和民族艺人后继无人。当今社会,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习惯用网络平台和电子音像制品听音乐,不愿意学习本民族的音乐,一方面是他们觉得本民族音乐与自己的生活较远;另一方面他们也很少接触本民族的音乐,不了解甚至不喜欢本民族的音乐。这样的现象不是个别的,当地民众对家乡音乐的不了解,使中国不同地区的民族音乐文化在传承过程中,皆遇到后继无人的问题。
第二,为了改变“乡村离弃”的现状,传承少数民族音乐应从基础教育开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大多都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的,它的传承与发展依托于人的存在,若没有本地域或者本民族的传承和进一步的发展,那么,这些音乐的未来将是停留在博物馆或者音像店的“符号”而已。时代的变化,导致传统民间传承的没落,因此,无论是少数民族音乐赖以生存的环境还是生活于该地域的人,都应依托于校园形式的音乐教育,依托于本地民族的下一代来传承音乐文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和加强艺术经典教育,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地方和校本美育课程。”音乐作为实施美育的重要载体,首先就应该在中小学美育教育中发挥优势,而为了体现中华优秀的传统音乐文化需要学生们在少数民族音乐的熏陶下,从乡土的、地域的、民族的音乐文化资源中感受美、欣赏美、创造美。
第三,我们时常感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丰富资源,但又遗憾于这些丰富的遗产存于博物馆、文化馆和各大平台网络数据库中,了解之人寥寥无几,若这些音乐文化仅限于此,随着时间的流逝,就会封存于历史的长河中。这些音乐文化如何能“活”起来?笔者认为,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精神家园在传统村落,因此,在保护传统村落“形”的同时,还要保护其“神”,这里的“神”便是活态的音乐文化,若仅仅停留在博物馆和音响资料中,这些音乐就变成了“遗产”,应该在保护物质及文化形态的基础上,将当地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进行发展和推广,让地方民族音乐“活”在当下。
第四,国务院办公厅在 2015年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2020年又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五年内颁布两个国家层面的美育文件,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学校美育工作的高度重视,要求中小学开好音乐、美术等艺术课。《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的颁布,一方面丰富了美育的内涵,并拓展了其育人的价值,使层级更细化,责任更分明,并首次提出将美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培养全过程,贯穿学校教育各学段;另一方面对教学模式“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专项特长”有具体的要求。可见,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构建“以美育人、以美培元”这一素养,已成为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
第一,少数民族音乐传承是民族文化发展繁荣的一部分。中国地理环境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决定了其音乐文化的多样性,正所谓“音乐中体现了文化,文化中包含了音乐”。也就是说,各地不同的音乐形式都需要与当地的文化相结合,才能理解该音乐背后的意义。越是深入了解中国各地的音乐,便越能明白这些音乐中蕴含不同文化、习俗、观念和信仰,少数民族每一首音乐作品的呈现,都需要族群中人们的参与、配合,否则作品的呈现就是不完整且没有意义的。这其中包含太多与民族文化相关联的内容,艺术作品的内容和价值观念便是民族文化得以发展的一部分动力。
第二,传承少数民族音乐可推动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凝聚力。这一点在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的少数民族身上体现得更明显。在这里世居的少数民族以彝族为主,其余的还有傈僳族、回族等。在这里,无论是哪一个民族,都擅长巍山彝族打歌这一艺术形式。可见,不同的民族通过共同的生活方式、文学艺术、宗教信仰等,能够推动民族团结。正如高丙中先生所认为的,地缘与文艺上的联系,自然而然地使族际之间出现文化共享的现象。也就是说,不同民族之间具有相同的艺术形式,可以理解为各民族文化在交织、融合的基础上,通过音乐使族际共享 成为连接不同民族文化的纽带。
第三,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是维护边疆稳定的黏合剂。云南很多少数民族都是跨境而居,而促成这种文化融合或者说是民族凝聚意识的,除了地理环境因素之外,另一个就是各民族在文艺形式上的相互吸纳和融合。比如,景颇族的“目瑙纵歌”,在景颇人的心中,这是最隆重的传统宗教祭祀和年节仪式,是该民族的文化象征。有趣的是,缅甸的克钦族也有“目瑙纵歌”的仪式,这一音乐形式将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克钦族和景颇族联系在一起,是各民族共同的文化象征,它在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同时,也维护了边疆的稳定。黄惠焜教授还将景颇族因“目瑙纵歌”这一形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增强民族凝聚力的现象称为“景颇现象” 。
第四,民族文化基因的保存是树立文化自信的重要部分。少数民族音乐既是各民族的传统音乐,也是中华传统音乐中的一部分,它们记录了每个民族的历史与文化,由于滋养土壤的不同,也孕育了具有自身浓郁特色的音乐风貌。有学者在界定民族传统音乐时表述道:“中国人运用本民族固有方法、采取本民族固有形式创造的、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态特征的音乐,其中不仅包括在历史上产生、世代相传至今的古代作品,也包括当代中国人用本民族固有形式创作的、具有民族固有形态特征的音乐作品。” 可见,这些音乐是在流传过程中逐渐积累和发展起来的,体现着该民族的文化特征。
从中国的区域分布来看,民族音乐体现了各民族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备自身特色、自身民族特点以及民族精神风貌的音乐风格。少数民族音乐大多取材于生活,是各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它的发生、形成都与其生成的土壤不可分开,如劳动号子在劳动过程中起到统一步伐和缓解疲劳的作用;山歌小调有传达信息、娱乐等作用;民族器乐在民俗活动中起到配合仪式进行的作用等。这些来自于各民族的音乐从风格和色彩特征上再一次凸显了它独特的音乐文化基因。即使将这些音乐单独放于另一个环境中进行演唱或演奏的时候,它依旧保留着这些与生活相关的实用性功能。进而,当谈到民族音乐时,人们多半会将它与自然、真实的美感相关联。因其多以直接感性的经验方式创作,歌词来自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虽没有刻意的雕琢和完美结构的铺陈,但情感表达却是最真实的,那种纯真且质朴的表达方式形成了各民族不同的性格基调与音乐文化标签。
少数民族音乐与当地的生活、风俗、民族相关联,是各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不同地域的民族文化共同组成了中华传统文化。若要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也离不开对各民族音乐的传承,音乐是文化传承中的重要载体,也是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认为人的修养“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这其中“成于乐”说的就是人格的建立与完善是来自于音乐。音乐教育乃至艺术教育不仅仅是培养人对社会生活和艺术作品的欣赏能力,还能培养健康的人格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音乐对个人来说是自我的“调味剂”,是一种调节心情、净化心灵的艺术形式,参与其中,能使人身心愉悦,得到精神享受。正所谓:“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
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每个民族创建了具有独特个性的音乐文化,而生活在同一地域中的不同民族也有自己独特的音乐文化,他们虽生活在同一区域,但又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这就形成一个文化多样的环境。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认为,那些对其他文化一无所知的人也不一定了解自己的文化。换句话说,了解自己的文化与了解其他文化是同等重要的。学校能够提供文化交流的环境,不同文化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对话有利于促进文化的交流与传播。而对话的前提是足够了解自我的文化。因此,需要通过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加强民族凝聚力和人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这也需要通过学校这一媒介,对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进行更有效地传承与传播。
第一,校园是现代社会中传播文化的主要场所。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一个国家要有效地发展教育事业、培养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就必须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从我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的历史脉络看,现代学制在清末才开始建立。而在中国西周时期,教育分为国学、乡学两部分,天子在宫中设立太学,这只是针对少数人实行的教育。到了春秋时期,“学在官府”的情况被打破,民间私学开始兴起,出现很多民间学者。秦汉、魏晋、唐时的音乐教育,多集中于宫廷,当时宫廷通过设立较多的音乐机构,使之有了进一步发展,如秦汉乐府、清商署、北魏乐籍制、太常寺,以及唐教坊、梨园等,使中国教育的“师徒制”“流派”相继出现。到了明清时期,私家班、专业的戏班更能够体现“师徒制”的重要性。随着“乐籍制”和宫廷音乐机构的瓦解,很多技艺高超的技师走向民间,成就了诸多“流派”,也使中国音乐教育多以师徒之间口耳相传学习的方式进行。鸦片战争后,西方文化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使得各阶层人士提出兴办新型教育,向西方学习,改造旧的音乐教育,中国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机构逐渐发生较大的改变。学校成为学习知识的主要场所,一直延续至今。学校能够为社会培养所需的人才,并且能够传播知识。因此,在少数民族音乐逐渐消失的情况下,我们更要关注学校,以及学校的参与。
第二,校园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少数民族音乐也可以说是美育的重要载体。蔡元培先生 1917年提出“以美育代宗教”,强调美育的实质在于陶冶人的情操,若人们因美的事物而感动,感受世界的美好之后就能够协调理性与感性之间的平衡,从而促进人德育、体育、智育的发展。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将美育定义为:“美育是审美教育,也是情操教育和心灵教育,不仅能提升人的审美素养,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情感、趣味、气质、胸襟,激励人的精神,温润人的心灵。”美育在培养人才方面起到关键作用,而音乐课程能够使学生通过欣赏人类经典音乐作品中的旋律、节奏、音色等,感知其中所传达的美,从而培养学生感受、体验、应用、创造这些美的能力。我国拥有许多民族音乐,这些灿烂的音乐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智慧结晶,“美”也最能够在这些作品中体现,将各民族经典音乐作品和音乐创作关联到“美”的教学活动中去,学生便能感知音乐作品所传达的“美”的信息和“美”的元素,从而丰富个人的审美情感,并提高审美能力和审美创造力。
第三,少数民族音乐需要学校音乐教育作为媒介焕发新的“生机”,这是由少数民族音乐特点所决定的。首先,源于少数民族音乐的即兴特点。民族音乐演出的环境和演出的人是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而决定的,其表演形式更偏于即兴表演,演出时常随着环境和当下发生的事件对歌词或曲调进行即兴改编。其次,源于少数民族音乐的本土化特性。其音乐随着地理环境、文化习俗、语言语调形成千变万化的风格,正如“五里不同腔,十里不同调”。再次,基于少数民族音乐的“流变”特点。一方面,由于民族的方言差异以及没有曲谱记录,音乐在流传过程中会产生变化;另一方面,演唱者的个人能力决定歌曲的旋律有所差异,又或者是因演出场合和活动仪式的不同,音乐的歌词或者旋律也会有所差异。这些特点决定了少数民族音乐的“不确定性”,因此,学校的参与,能够给予少数民族音乐更多的发展空间,也能够加强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正如理查德·沃特曼在研究大洋洲世居民族的时候所感受到的,音乐能够加强社会的认同感,时刻使人们感受到他与自己群体的联系,从而形成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四,少数民族所处的环境形成多元文化的教育理念。在中国,音乐与其生存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这可以从音乐作品体裁、题材、形式和风格等方面,感受到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孕育的、具有各自民族特色的音乐文化。《晏子春秋·问上》中说:“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环境的不同影响了生活在这一方水土的人们,也造就了不同的音乐形式。这些带有浓厚地域风格的音乐建立了一个音乐文化的多样空间。随着时代的变革发展,各种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也更紧密,生活在同一地域中的民族相互影响,形成多元一体的局面。因而,学校的音乐教育环境需要有多元化的理念和格局。首先,是指教师与学生的多样化。这里所指的“多样化”在于学生和老师文化背景、族源背景变得越来越丰富,体验不同的文化和接触不同的民族,能够使学生从更多维的角度感悟音乐。其次,是指教育环境的多样化。和传统教育不同,现在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手段是丰富多样的,一方面在于本民族自身的教育环境有所改变,另一方面在于外部教育环境的挑战。无论是哪种变化,学校都应积极面对,以促进教育更好地发展。最后,是指教育途径的多样化。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教育提供了更多可能,单一地在课堂中获取知识是不够的,实践参与、网络交流等方式都可融入教学环节,也为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更多空间。在今天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地域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因而,多民族音乐文化的学习和跨地域音乐文化的交流就显得极为重要,在充分学习本民族音乐文化的同时与其他民族音乐文化进行交流,才有对话的可能。那么,如何选择并传承各民族经典的音乐作品,同时又保留各地民族音乐文化中的特点,便是当下需要关注的话题。无论采取哪一种教育方式,学校都应具有多元化的教育理念,让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之间,有更多理解与交流的空间,进而对风格各异的音乐文化有更深、更广阔的认识与理解。
从培养具有“欣赏美、感受美、创造美”能力的人的角度而言,音乐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思维、情感、道德等方面有促进作用,也是学校重要的课程之一。2020年 10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就指出,学校美育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质为目标,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把美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学校教育各学段”。从中可以看到,学校进行音乐教育,目的不是培养音乐家,而是培养人。
那么,选择什么样的音乐教育内容才能达到培养人的目标呢?我们可以从相关文件中一探究竟。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小学音乐课程暂行标准(草案)》中表明在音乐教学中应做到:“热爱祖国的音乐艺术,熟悉民族音乐语言。”1956年在《小学唱歌教学大纲(草案)》和《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草案)》中认为在歌曲的内容选择上,要以“民歌和爱国歌”为主。1997年《全日制普通高中艺术欣赏课教学大纲》要求教学内容不仅选择“中外优秀的、具有代表性的作品”,还要求学习“各地区民族音乐”。《普通高中音乐学科课程标准》(2017版)中关于教学内容强调要“弘扬民族音乐,理解多元文化”。这些教学内容的要求,说明一个问题:教学目标应该由教学内容来实现,而教学内容又应该体现出中华优秀传统音乐的魅力,中华优秀传统音乐的魅力和内涵又由不同民族的经典音乐构成。因此,如何将不同民族的经典音乐融入学校音乐教学中,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