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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有制度习惯法

比达尤的土地保有制度习惯法中包含以下原则。原始雨林的砍伐者获得了对那片土地的使用权。最初的伐木者所清理出的土地由长子或最小的孩子来掌管。谁继承了土地的使用权,谁就居住在祖先的家里,照顾年迈的父母。清理土地的祖先的后代统称为世系群,他们也分享土地的使用权。世系群由其首领的兄弟姐妹和第一、第二或第三表兄妹组成。由于继承是双系的,一个人可以从父母双方的世系群中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被称为土著习惯权利(ncr)土地,没有个体的所有权,因此后裔不继承单独的地块,他们只是拥有对土地行使耕种的权利。当一个家庭搬到另一个村庄居住时,他们就失去了耕种权,土地回归到共同的土地池中供该世系群的其他成员使用。换句话说,土地权利是通过耕种得到确认的。个人或家庭对一小块土地行使专有权,直到种植的作物被收割为止。然而,经济作物的引入意味着土地可以从祖辈的共同资源中被多年抽离,甚至长达一代人,因为橡胶树之类的作物可以被无限期地开发利用。当土地被分配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和果树时,其含义是土地永久属于已分配土地的世系群成员并通过其形成新的世系群。在要求将土地种植经济作物时,世系群首领的兄弟姐妹可以得到优惠待遇,而远亲的要求则被拒绝。

根据赫里特的说法,男人或女人都可以是一个后裔群体的首领。作为一个后裔群体首领的主要标准是年龄而不是性别。首领主要负责管理该世系群的土地权,这意味着对属于该群体的所有土地以及所有可能的索求人之间的关系有着密切的了解。因此,一个世系群的负责人是该世系群土地纠纷的仲裁人(赫里特,1994:130),实际上,男子比妇女更容易掌握控制权。虽然妇女也继承土地,但她们一般将控制权让给通常被视为一家之主的丈夫。

婚姻通常涉及新夫妇的从夫居,除非女方是一个继承了世系群土地控制权的长女。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从妻居,即丈夫搬到他妻子的父母家里。这个人通常被认为是家庭的负责人,在从妻居的情况下,他的妻子(她通过世系群控制土地)将会让丈夫通过土地占有行使控制权。

(格里茨,1994:135)

一些世系群比其他人控制更多的土地。这取决于原始砍伐者的情况,例如,采取主动的行动、当时是否有家务劳动以及实际砍伐的季节。由于不再有可以砍伐的原始森林,人口对土地的压力越来越大。此外,土地由于经济作物种植而停止流通。尽管没有系统的文献证据,但许多学者讨论并预测,在土地权利分配不公方面,村民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格里吉普斯特拉甚至认为,这种由于经济作物而导致的土地权利的个体化将在几代人的时间内导致比达尤村庄出现一个无地阶层(格里吉普斯特拉,1976:81)。

迁徙出村庄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暂时丧失。当个人或夫妇再次居住在村里种植作物时,就会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因此,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本研究中的迁徙者继续与她们的农村基地保持密切联系,以重申她们的土地权利。这将在下一章作进一步的阐述。与来自其他村庄或不同民族的人结婚对土地权利没有影响。外人被习惯的土地保有制度所吸收。

简而言之,随着经济作物的引进和乡村经济的日益货币化,土地所有权的个性化日益增强,同时村民之间的不平等和分层也在不断发展(同上)。尽管从理论上讲,女性作为家族的领导者可以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但当丈夫入赘自己的家庭时,她们通常会将控制权移交给丈夫(格里茨,1994:135)。 9mGLCjlrXMzwU+r8picNgDfDflyiYqEHteLeydJ4dgcfdMNetDDOwEL076A6zz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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