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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一般认为,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它的本质是交换,而且是基于人们对价值认识的等价交换。现代名词“业种”主要是指商业的经营种类。业态主要是指商业的经营形态。在追溯历史上的交易记录时,我们可以追溯到希伯来语《圣经》中有关交易的早期记录。例如,亚伯拉罕的交易——称重“四百舍客勒银子,与商人同在”,暗示了一个表明商业往来的先进条件的事实和想法:土地财产、土地出售、采矿和提纯金属的艺术、使用公认纯度的银作为一种共同的交换媒介,那商品化下形成既定的职业或分工。我们在另一段读到“约瑟被他的弟兄以二十块银子卖给一队以实玛利人,从基列来,他们的骆驼带着香料、香膏和没药,要到埃及去”,这使我们的视野拓展得更远,它向我们展示了人口众多且土地肥沃的埃及与迦勒底的商业关系,在希伯来联邦成立之前,都是由阿拉伯人作为他们交易的中间人。

现代商业(英语:Commerce)是一种有组织的提供顾客所需商品与服务的行为。中文中“商业”一词的含义是指社会分工出现的有组织的贸易行为,现代概念是指流通领域的所有产业,多与贸易合称“商业贸易”。大多数的商业行为是通过以成本以上的价格卖出商品或服务来营利,像微软、索尼、IBM、联想、通用等是营利性的商业组织的典型代表。然而某些商业行为只是为了提供运营商业所需的基本资金,一般称这种商业行为为非营利性的,如各种基金会以及红十字会等的运营商业行为。一般认为商业行为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点:以营利为目的、发生交易行为、出于双方自愿、符合法律规范。

中世纪的意大利是许多以商法为基础的现代机构的摇篮。大约在16世纪,意大利海上共和国的贸易推动了商法的诞生。法学家Benvenuto Stracca(斯特拉卡,1509—1579年)于1553年发表了论文 De Mercatura seu Mercatoretractats 。这篇论文的重点是商人和商人合同、实践和海事权利。他很快就在其中增加了对破产因素和佣金、第三方转让和保险的广泛讨论。出于这个原因,斯特拉卡通常被认为是“商法之父”,也是第一个提出关于保险合同的意大利条约的作者,超越了商业。意大利法学家的法律工作对荷兰、德国、英国和法国产生了影响

近代以来的商法(英语:Commercial law),或称商事法,是关于企业与商业交易规范的总称。民商分离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商事上的规定皆在商法典中做出。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17年的卢森堡商法典、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838年的希腊商法典、1838年的荷兰商法典、1850年的比利时商法典、1865年和1883年的意大利商法典、1899年的日本商法典、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等,这些法律的制定都体现了民商分离立法模式。民商合一制是指不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许多的商事上的规定皆在民法典中做出。换言之,民商合一制是指在规定私人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之外,连商人间之商业活动的相关规定亦被制定于民法典之中。我国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商法以单行民事法律方式实施,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k1lL9DiZReMjyIBWc6LFKVJBIheGpLfXCRShuI6khrTala0PoAFFzPl6H5fVz8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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