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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追赃学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一、追赃学的研究意义

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在谈论如何分析一项社会实践时说:“为了拥有同一种社会实践,他们必须在许多方面意见一致,必须共用同一套词汇:当他们提到帽子或者要求时,他们脑子里必须浮现同一样事物。他们必须以充分相似的方式理解这个世界……以辨识出对方主张的意义,从而把这些主张当做主张,而不仅仅是噪音。” 追赃学的意义即研究追赃能为世人所带来的益处,并且这种益处是显而易见的。追赃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对国家而言,追赃学以一整套体系理论,诠释了追赃权的正当性,框定了追赃权力界限,确保了追赃的权威与正义;另一方面,对世人而言,追赃学理论为人们理解什么是“赃”,以及追“赃”的必然后果——被国家所否定进而采取一整套严格的措施进行保全和处置,令人心生畏惧进而审慎行为,避免了犯罪滋生的可能。

(一)引导追赃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国家的日益强盛,作为社会科学的追赃学必然会随着法律的日臻完善而愈发耀眼夺目,当下对追赃学的任何研究,哪怕一丁点的理论突破与创新,积少成多,终将使追赃学理论体系从涓涓细水汇集成汪洋大海。眼下,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追赃法律,也没有一部“对物之诉”的法律,追赃的法律渊源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法律解释、规范性文件之中。纵然追赃可依据的法律渊源如此丰富,但依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譬如,《刑法》第六十四条作为追赃的基础法条,其明确了追赃的三个对象——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违禁品,明确了追缴、责令退赔、没收、上缴国库的刑事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逻辑关系和地位却难以在法条中得以显现;另外,诸如“善意取得”的追赃阻断情形,以及销毁的处理措施也未纳入本条当中。又如,作为程序性的“追缴”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未见细化的程序和内容,只能借助“查封”“扣押”“冻结”进行具体化操作。但遗憾的是,综观整个《刑事诉讼法》,并未设定专门为了追赃而查封、扣押、冻结的条款,诸如第五十四条、一百三十七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九十六条都是基于“收集、调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侦查需要”“调查核实证据”等非追赃目的而设置的条款 ,这种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条款被用于“附带”追赃,虽然这些条款赋予司法办案部门极大的便利性,但实现证据价值后其便丧失继续保全赃款赃物的正当理由,难免被诟病。再如,作为阻断追赃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但我国司法解释中却存在大量关于赃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并且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又存在诸多不一致,甚至是彼此矛盾 。研究追赃就必然会根据刑事法律规范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定的追赃立法和修法观点并形成系统而科学的追赃理论来引导追赃立法,或者就刑事立法上某些缺陷或失误提出完善或改进的建议。立法如果脱离正确理论的指导,其规定的内容就难免存在不足,难以经受实践检验和理论推敲。

(二)促进司法实践

追赃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赃与非赃,依法采取措施追缴赃物,并最终将这些赃物以法庭审判的形式确定其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就依法予以“制裁”——处置;如果“无罪”则应当还予“清白”——恢复原状。为了完成此项工作,除了熟悉追赃相关法律规定、熟练地掌握证据规则外,从实体上说还有必要参读和研究追赃学,这样才不至于陷入盲目性或经验主义而影响办案质量。因为追赃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追赃法律的学理解释与重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执行追赃如果不懂追赃理论,未掌握必要的追赃原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那么执行起来效果就要打折扣,甚至出错而无法伸张正义、侵害他人权益。比如,将犯罪人偶然用于犯罪的财物予以整体没收,就是不考虑“比例原则”的结果。又如,应当没收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违禁品”灭失时,再责令犯罪人退赔,就违背追赃“制裁”“保安处分”之目的。再如,银行卡被盗刷的被害人已经获得银行的赔偿时,追缴到的赃款就不应当返还给被害人而应返还给银行,否则会违反“无人应从犯罪中获益”的原则。追赃学所蕴含的这些理论知识,是追赃司法涤清赃与非赃的法宝,能够极大地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避免陷入迷惑,导致冤假错案。由此看来,追赃学具备促进追赃司法实践的理论条件。

(三)繁荣法律科学

追赃学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虽然尚处蒙昧状态,但作为一门研究如何厘定“犯罪之物应有状态”的法律科学,其注定和研究刑事法学理论相伴相生,在刑事法学教育中也终将占据重要地位。由于追赃挽损是国家、个人乃至整个社会体系不可或缺的调整财产秩序的手段,追赃担负揭示犯罪、保护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因此,追赃学在普法教育和法律科学培养工作中,属于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而言,必须认真学好追赃学,并予以研究完善。进行追赃学的教育,有助于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有利于培养追赃专业队伍,有利于提高广大刑事司法人员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纪观念,这对于加强“法治中国”建设是大有裨益的。追赃学的教学和研究,也关系整个法学的繁荣和发展,毕竟这是全新的学科,未来可期。

二、追赃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追赃也和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追赃学的根本方法。依据这种方法,就应该对研究对象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进行全面深入分析,以辩证发展的观点,把追赃的现行法律规定与历史情况和未来前景联系起来,把所考察的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联系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做出客观的历史分析和评价。依据这种方法,就应该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追赃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这就是说,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都是追赃学研究的方法。我们应该努力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追赃学的研究。

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追赃。实践是追赃理论的源泉、发展动力与检验的唯一标准。追赃学是一门实践性相当强的应用型学科,学习追赃学就是为了解决追赃实务问题,增强理论联系追赃实际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追赃理论也只有在具体运用中才能得到检验、丰富与发展。因此,要联系中国国情、中国的法律现状、立法趋势与司法实践完善追赃学。

研究追赃学,还需要综合运用其他一些具体方法。

注释研究法,是指对追赃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文理分析、解释,使追赃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称分析研究法。“语言的非单一性,由于缺乏精确性,因此隐藏了一种危险,也就是说它会将事物模糊化,或者伪造。” 语言的开放性,决定了追赃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有追赃法条所做的分析与解释,但这种分析与解释又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案件事实,亦即,不能超过国民的预测范围,应“将可能的口语词义作为解释界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追赃法条的注释以对追赃法条目的的把握为前提;如果不明确追赃法条的目的,就只能对追赃法条作出字面含义的解释。但是,追赃法条的字面含义并不等于追赃法条的真实含义,而且语言的特点决定了追赃法条可能具有多层意思,只有坚持目的解释导向,才能揭示追赃法条的真实含义。

案例分析法,是指运用典型追赃案例特别是审判案例研究追赃理论的方法。运用案例分析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途径。运用典型案例研究追赃,可以更加牢固地掌握追赃理论,也可以检验追赃理论的妥当性,还可以通过疑难复杂案例发展追赃理论,因为疑难案件往往促使学者对追赃规定做出新的解释。在运用案例分析法时,不仅要以典型案例阐释追赃的基本理论,而且要以特殊案例、罕见案例证实相关学说的利与弊,以疑难案例反思现有理论,以新类型案例思考追赃立法趋势,从判决中抽象出一般规则。案例分析法,既要找典型案例,又要找普遍性案例;既要找成功案例,更要找失败案例。这样才能周延理论。此外,还应当从具体案例中总结刑事司法的动态,评析判决的得失。

历史研究法,是指对追赃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追赃的来龙去脉,了解追赃的发展动向的方法。列宁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 追赃虽有鲜明的时代性,同时又有明显的继承性,如对于善意取得阻却追赃的态度,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的观点是不断变化的,从不认可到部分认可,最终殊途同归,在法律秩序统一范围内完全认同善意取得阻却追赃。因此,研究以往的追赃法律规定,有助于理解现行追赃法律的精神。追赃法律总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制定的,了解制定追赃法律法规的背景,有利于把握现行追赃的立法精神。

比较研究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针对不同事物,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和原理。所以,任何学科都使用比较方法,追赃学也不例外。我国追赃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各种法律体系当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矛盾之处,但只有通过比较才能找到最优的概念及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使得追赃理论得以完满。比较研究法,还要对不同国家的追赃法律条款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剖析优劣,评述利弊,从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找出可供我国借鉴的法律文化成果,推动我国追赃理论的发展。概言之,运用比较研究法,有助于拓宽追赃学研究的视野,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追赃理论研究水平,推动追赃科学的前进,改善我国追赃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收集、整理和分析追赃学研究的相关文献,通过大量收集追赃有关文献,并予以认真梳理、剖析甚至是借鉴,找出有价值的追赃成果,归纳出其中的规律和隐意,总结成熟经验,充实追赃学理论体系,推动追赃学自身的发展。 DaJBFaP3b/GV87C4TCWPCpE+8GfKCh2NZeM6EZORb2Qr1U0OR4G9hgDCNJa3A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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