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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追赃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现状

一、追赃学的研究对象

如前所述,学科是对某一事物的认识所形成的知识体系,而这一事物就是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任何一门学科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明确了研究对象,一门学科才有存在的基础,其价值和意义才能够体现。实际上,某一学科的存在,就是为了论证和解释其基本的研究对象。追赃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赃的认定、赃的追缴、赃的处置及其相关内容,或者说,什么是“赃”、如何“追赃”以及如何处置“赃”是追赃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言之:

第一,什么是“赃”。研究什么是“赃”的目的在于甄别、辨析赃与其他财产,进而实现追赃目的,保护无辜财产。在任何一个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财物,除了少部分因与犯罪行为有密切关系且符合一定条件而被认定为“赃”,除此之外的任何财物即便与犯罪存在关联,也不应受到司法办案机关的追缴与处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将赃的范围确定为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三种。本书认为,除了这三种财物外的其他财物,即便与犯罪案件有一定的关系,也不得视之为赃。例如,将被害人非法拘禁于自己的房子中,显然,我们不能说房子与犯罪无关,毕竟其既是犯罪现场又是完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比例原则”,房子不能被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赃”,所以不是追赃的对象,不被追缴。再如,警察将随身依法配备的枪支用于杀人,虽然枪支是促成杀人结果的直接工具,但因枪支并非警察个人财产,其也不是追赃的对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得被没收上缴国库。当前,我国学界关于赃的范围存在诸多解读,有将赃限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所得,有将赃认定为一切违法所得,也有将赃认定为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违禁品三种(本书采用此观点)。为厘清这些争议,将“赃”是什么作为研究对象很有必要。

第二,如何“追赃”。被认定为赃的财物要被“绳之以法”,就必须借助一定的查控措施来查找、固定这些赃物,以防止其贬损或灭失而无法接受裁决。我国并不存在一个叫“追赃”的措施,本书认为《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措施就是追赃措施本身,可惜的是追缴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无具体化内容,只能借助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来实现对赃款赃物的固定保全。当然,从广义角度看,追赃的措施绝非追缴本身,任何有利于司法办案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措施都应是追赃学的研究对象,如责令退赔、退赃与追缴措施具有同等效果,当属追赃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如何“追赃”是追赃学的最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对其研究也不可能就事论事和单纯地讨论措施本身,还应将追赃中涉及的法律渊源、措施的性质、条件、阻却事由、原则、等值财产的追缴等疑难问题予以释明,否则追赃将失去灵魂,虚无缥缈。

第三,如何处置“赃”。被追缴到案的财物最终目的在于接受裁判而被依法处置,以实现特定的法律意图。当前我国学界对如何处置“赃”的问题并无重大分歧,主要就是按《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切违法所得返还、没收、上缴国库。除此之外,赃的处置还包括销毁、上交主管机关等。对赃的处置措施进行研究,有利于司法办案机关规范处理赃款赃物,彰显法律正义,同时,还能够促进一些疑难问题的解决。例如,对于裁判文书中赃的处置应如何明确,撤案、不起诉以及判决未提及的涉案财物该如何处置,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犯罪人占有、挥霍以后而追缴不能的情形,是否可以通过将本应没收上缴国库的“无被害人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折价抵给被害人,又或者将犯罪人的合法财产先行追缴到案后折抵被害人的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能否适用于任何逃匿、死亡的案件,抑或是这种程序本身将来能否推广至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在内的任何不考虑犯罪人罪责的案件之中,这些疑问终将会在研究中得到答案。

二、对追赃的研究现状

当前,我国也有一些对跨境追赃的研究成果,如翟悦的《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的《反腐败国家追逃追赃规则、程序与方法》,胡冬华的《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解彬的《境外追赃刑事法律问题研究》,黄风、赵林娜的《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这些著作多以国际公约、国际协作实务等为视角,大多停留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协作实务、主权优先等问题的研究上,并未涉及追赃的基础原理、性质、体系等本源问题的探索,追赃学科体系不具有专门性,也难以形成学说。而国内对追赃的研究多以“涉案财物”为切入核心,如李长坤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乔宇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戴长林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以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为重点分析》、吴光升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这些以“涉案财物”为研究对象的著作,也多局限于“处置”程序本身,且也未形成学说。虽然诸如李长坤、乔宇、袁坦中等学者在其专著中有提及涉案财物与赃款赃物的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较为简单,并未完全厘定“涉案财物”与赃的关系。如袁坦中在《刑事扣押研究》一书中指出:“追赃其实从属于扣押,是具有财产保全性质的扣押类型,应当将其更名为财产保全性扣押。更名的可能性在于:从实务的层面考察,追赃其实是扣押。更名的必要性在于:首先,可以避免偏离‘追缴’词义;其次可以避免对赃性质的误解;最后,可以扩大可保全物的范围,保障保全效果。” 显然,该作者是从狭义追赃的角度去定义追赃。一些学术论文,如饶赛萍的《刑事追赃的困境及对策》、费雄雄的《我国刑事追赃的实务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法院追赃活动为视角》、张稳的《试论经侦追赃工作的难点与对策》、黄国盛的《追赃与扣押、冻结侦查措施的运用》,这些学术论文要么以个别视角对追赃进行个别研究,要么干脆对追赃实战问题进行研究,均未完全涵盖追赃的基础性原理,也无法成为学说。由此看来,我国确需一部专门的追赃学著作,以填补空白。当然,研究追赃切不可妄自菲薄,也不能目空一切。追赃学专著的产生,必须借助上述文献的研究成果,就如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一样,才更容易取得成功。

财产权作为人支配世间万物的“前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首要权能。财产权的侵害与被侵害必然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组成犯罪行为的人和物皆因犯罪行为而被法律所禁止,都具备被追诉的前提。既然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人已被刑法认定为“犯罪人”并科处刑罚,那么,作为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财物,理应也被刑法认定为“赃”并予以拟人化,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进而审判后进行“惩罚”(即“处置”),这就是“对物之诉”的根本原理。“对物之诉”的引入,使犯罪的人与物皆受刑法评价,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满,补齐了刑事正义的最后一块短板,彰显法律的威严与公正。本书的追赃学体系构架以“对物之诉”为逻辑起点,创新引入“涤除犯罪”理论来解释其本质,将任何应当受到法律追诉的“物”视为赃,并以此开展赃的追缴和处置研究,分析和阐释法条背后的价值和原理,形成追赃学法律体系。它不像传统意义上将“赃”仅限制于违法所得,或者将涉案财物等价于赃,本书研究的内容更为丰富、深入。 LB++OEG+v4EtvtzGFq/fU+DixGfjAiGNXXGoey4XVBGQC7cyvbA9otdOEAuzd0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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