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门类齐全、数量适中、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立法体制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中心,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的模式。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中,地方立法的存在,对于解决地方特色性事务、保障地方的安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地方立法的存在,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有重要的意义。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细化性规定,有效地执行中央立法的相关规定,贯彻和落实中央立法的制度和措施。这样既维护了中央立法的普适性,又解决了地方的实际问题。地方立法也可以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并打好基础。对于暂时不宜由中央立法的事项,可以由地方先行先试,为中央立法提供立法经验。邓小平同志曾针对性地指出: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
其次,地方立法对于地方特定社会关系的构建有重要的意义。地方立法立足于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于地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制,可以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公共利益和集体福祉的实现;规范和限制地方政府权力,防范公权力滥用和“寻租”,有利于“法治地方”的建设与形成。同时,通过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和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地方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强化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及责任感,使人们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能力和素质。
最后,地方立法对于推动地方全面发展有重要意义。地方立法在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就本地区发展,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法规,全方面多角度推动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消除社会不平,减少社会矛盾或冲突的产生,实现所在地区社会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