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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经过了中国立法人近30年的不懈努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民主法治建设新时期,我国立法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进行了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提出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增多,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历史任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作保障。第八届全国人大要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要把经济立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要尽快制定一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对以往制定的某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要大胆借鉴外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加以改造吸收。要力争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其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目标。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正式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此之后,中国立法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随着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加,立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学界围绕出现的问题,也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丰富了立法理论,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立法法》的颁布,立法活动进入了规范发展时期,立法工作重心从数量立法转向质量立法。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形成了一个门类齐全、数量适度,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立法体制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中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两类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构成的立法体制,即一元、两级、两类、四区的立法体制。在这个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b1oLjjPiaM5/qoeFkI+0+O5XPfOSAVx6O4abnqPDARqcm91FyXsfH0athbVH1S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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