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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这些话是有道理的。我们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在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我国形成了“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即在保障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根据各自的情况行使部分立法权。这是我国国家治理的一大特色,也是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幅员辽阔,民族和人口众多,各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有较多差异,也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这些国情因素,必然会导致地方发展的不同需求,这是中国地方立法权存在的基础。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可以有效落实中央的统一立法:一方面,地方立法可以把中央立法具体化,制定实施细则,使原则性的法律术语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可以对统一立法加以补充或使其适用于地方。在一些暂时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上,地方立法可进行实验性立法,为中央立法提供经验。另外,地方立法能充分地保护地方特色,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立法解决的各种问题。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立法成为发展较快、影响最为突出的一个环节,这与地方立法的重建和不断进步关系重大。地方立法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事业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云南地方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一起,在中央立法的统一下,共同促进着中国法治化发展。

云南省从1980年正式启动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19年12月,云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548件 。其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27件;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6件、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173件,共216件;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98件,其中昆明市73件,其他州市25件;废止(含失效)的地方性法规164件。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云南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40年的发展中,云南地方立法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和“特色性”,形成了自己鲜明的地方立法特色。

作为全国民族种类最多、跨境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和实行区域自治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民族特色”成为云南地方立法的亮点。全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数量居全国第一。1999年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第一个通过立法程序的传统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它的通过既为全国各省区制定类似的法规提供了借鉴,又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云南地方立法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促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了许多积极探索:

突出环保特色。推进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立法。初步建立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比较全面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为建设“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和“美丽云南”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占21%,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占30%,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占28%。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四梁八柱”初步形成。其中,《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立法的空白;2015年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关于国家公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突出地域特色。云南省是中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窗口和门户,地处中国与东南亚、南亚三大区域的接合部,拥有国家一类口岸16个、二类口岸7个。它与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接壤,与泰国、柬埔寨通过澜沧江—湄公河相连,并与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孟加拉国等国邻近。基于这样优越的地理位置,云南努力把自身建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并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契机下,努力构建全方位的开放新格局,联通中国、东南亚、南亚三大市场,与邻近国家建立互利、共赢、合作关系。从1993年开始,云南省联合我国其他省区及东盟各国,连续16次成功地举办了“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随着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加强,云南逐渐成为中国西南地区对外开放的通道和前沿。着眼于云南“走出去、引进来”的经济发展战略,云南于2006年制定《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于2016年制定《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批准了《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着力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

云南地处边疆,有25个边境县分别与缅甸、老挝和越南交界,国境线长4060千米,毗邻“金三角”,禁毒防艾形势严峻。为打好云南禁毒防艾的人民战争,1989年9月,云南率先制定禁毒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其后又制定了《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批准了昆明市的禁毒地方性法规和德宏、西双版纳、大理、澜沧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禁毒单行条例,2006年11月还制定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这些法规对维护社会治安和边疆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云南地方立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创制性立法,为统一立法提供了立法经验。1991年制定的《云南省禁毒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提供了立法经验。为促进农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园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云南于1998年制定了《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泰国《星暹日报》称其为“中国首部园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99年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第一个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制定的《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2015年制定的《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实现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地方立法。2018年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

40年来,云南省始终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始终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进行立法,始终坚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始终着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始终突出地方特色,进行先试先行,立足省情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云南地方立法工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云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9ispOiE/oziuCDc5fTWfl43aCA9fIlraaf82fmICDvQUo+iITnb6Hon1ccnfO6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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