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以报告病例的现住址作为地区划分依据,且仅包括已经审核的病例。
按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即ICD-10统一进行死因编码和报告,本报告中使用根本死因编码进行死因构成及顺位分析。
三大类疾病的定义和相应的ICD-10编码范围如下。
传染病/母婴及营养缺乏性疾病包括以下几类疾病: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A00-B99);
某些感染性疾病,包括:脑炎类(G00-G04),中耳炎(H65-H66),急性上呼吸道感染(J00-J06),流行性感冒和肺炎(J10-J18),其他急性下呼吸道感染(J20-J22),女性盆腔器官部分炎性疾病(N70-N73);
营养缺乏性疾病,包括:部分甲状腺疾病(E00-E02),营养性贫血(D50-D53),贫血(D64.9),营养不良(E40-E46)和其他营养缺乏(E50-E64);
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症(O00-O99);
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P00-P96)。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包括以下几类疾病:
肿瘤:恶性肿瘤(C00-C97)、其他肿瘤(D00-D48);
血液造血器官及免疫疾病(D50-D89,不包括D50-D53、D64.9);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E00-E90,不包括E00-E02,E40-E64);
精神障碍(F00-F99);
神经系统疾病(G00-G99,不包括G00-G04);
循环系统疾病(I00-I99);
呼吸系统疾病(J00-J99,不包括J00-J22);
消化系统疾病(K00-K93);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N00-N99,不包括N70-N73);
先天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Q00-Q99);
其他疾病:眼和附器疾病(H00-H59,不包括H00)、耳和乳突疾病(H60-H95,不包括H65-H66)、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L00-L99)、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疾病(M00-M99)。
死因构成是指某类死因的死亡数占总死亡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某类死因占总死亡数的构成比=
死因顺位指按各种死因死亡数占总死亡数的比例由高到低排序。主要死因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恶性肿瘤,血液造血器官及免疫疾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心脏病,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症,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先天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损伤和中毒。
死亡率=死亡数/人口数×100000/10万
在性别死亡率、年龄别死亡率中,相应的死亡数分别为某性别死亡数、某年龄组死亡数,相应的人口数分别为某性别人口数、某年龄组人口数。在死因别死亡率中,相应的死亡数为因某类死因死亡数,人口数与计算死亡率时的人口数相同。
利用同一人口年龄构成(标准人口构成)与实际年龄别死亡率计算出来的死亡率即标化死亡率。标化死亡率用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口年龄结构存在差别的地区进行全人群死亡率的比较。
标化死亡率的计算步骤:①计算年龄组死亡率;②以各年龄组死亡率乘以相应的标准人口年龄构成百分比,得到相应的理论死亡率;③将各年龄组的理论死亡率相加之和,即标化死亡率。计算公式:
标化死亡率=∑ nPx × nM x/∑ nPx
其中,总 nPx 是标准人口的年龄别人口数, nMx 为待标化人口的年龄别死亡率, n 为各年龄组间距, x 为各年龄组起始年龄。
本次分析中以 2010年我国第 6次人口普查的人口数为标准人口进行计算。
人均预期寿命是指同时出生的一代人活到 x 岁时,尚能生存的平均年数。一般以 0岁预期寿命作为人群平均预期寿命。人均预期寿命是评价居民健康状况,反映一个社会生活质量高低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
人均预期寿命( )=
世界卫生组织《2014年全球非传染性疾病现状报告》指出,发生于 30~70岁(不包括 70岁)的死亡,且根本死因为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四类主要重大慢性病者,其发生的死亡定义为“早死”。这四类主要慢性病的早死概率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用于评价国家慢性病控制水平的重要指标。
YLL是给不同年龄组的死亡赋予一个不同的权重(预期寿命),提高低年龄组的死亡权重,降低老年人的死亡权重,是评价人群因为早死造成寿命损失的综合指标。
YLL= Σ ( N × L )
其中 N 为某年龄组、某性别由于某种死因造成的死亡人数, L 为各年龄组的寿命损失值,即寿命表中该死亡年龄点所对应的预期寿命值。
本报告中涉及的城乡划分按行政区划划分,即城市包括命名为区和市的地区,农村包括命名为县的地区。
本报告统计分析使用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死亡数据统计与分析工具”软件和EXCEL分析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