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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洱海保护的基本情况和工具体系

(一)洱海保护的基本情况与治理思路

1.洱海保护范围

洱海为云南省第二大淡水湖,属澜沧江、金沙江、元江三大水系分水岭地带。洱海北起洱源,南北长约42.58千米,东西宽度3.0—9.0千米,最深21.3米,平均水深10.8米。洱海库容量29.59亿立方米,湖水面积252平方千米,湖岸线129千米,是大理“风花雪月”四景之一“洱海月”之所在。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是以洱海水体为主的整个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辖的下关、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0个镇和洱源县所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约167个村委会、33个社区,总人口87万、2565平方千米的区域。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区,洱海湖区界线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滨带。洱海湖区界线内涉及的沿湖陡岸与湖体相连接的湿地,结合实际地形及管理需要纳入洱海湖区范围。

洱海径流区域大小河流117条,主要入湖河流27条,指弥苴河及其支流凤羽河、海尾河、弥茨河、西闸河,永安江,罗时江,棕树河,苍山十八溪,白塔河,波罗江,下和箐,南村河,玉龙河,凤尾箐;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是指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茈碧湖、西湖和三哨水库;洱海目前有西洱河、引洱入宾工程两个出湖口。洱海流域范围大,入湖河流比较多,且水质参差不齐、不够稳定,加之高原湖泊的封闭性,给洱海保护和管理增加了难度。

2.洱海治理保护的总体思路

洱海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兼顾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握源头治理、物理隔离等治污方式,多管齐下,将洱海生态保护与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洱管条例》)第20条规定: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洱海保护管理规划,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衔接。洱海保护和治理工作并非单一的洱海保护治理问题,而应当与大理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和生态发展相协调,让洱海治理成为引领大理经济文化的发展的标杆,构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

洱海综合治理系统体系涉及州、市、县多个部门,有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公安、市场监管、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各部门应当各司职责,消除信息“壁垒”,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洱海保护管理工作。

(二)洱海保护的工具体系

除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治污外,还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宣传手段相互配合,以期获得更好的保护效果,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

1.洱海保护的制度手段

依法管理环境是控制并消除污染,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并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洱管条例》。《洱管条例》于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并分别于1998年7月、2004年3月、2014年3月,2019年9月进行了修订并开始执行。《洱管条例》从总则,洱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职责,综合保护管理,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重点及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对洱海管理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成为洱海保护的“基本法”。

2.洱海保护的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指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规制生产者在资源开发中的行为,以便限制或禁止损害环境的社会经济活动,奖励积极治理污染的单位,促进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环境管理中的“杠杆”作用。大理州政府对洱海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有经济主体中具有污染风险的部分进行调整,将其迁移到范围之外。同时,将污染风险控制作为招商引资对象的首要考虑因素。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组织,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对排放污染物损害人群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排污单位,责令对受害者赔偿损失。

3.洱海保护的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主要指州、县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洱海保护工作实施行政决策权和管理权。运用行政权力对洱海流域划分重点保护区域,并确定不同保护等级,对每个保护等级区域制定相应的行政要求。针对面源污染实施“三禁四推” 等措施,在清理入湖河道的基础上,结合河(湖)长制对入湖河溪进行治理。对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业、交通、企业要求限期治理,甚至勒令其关、停、并、转、迁。对易产生污染的工程设施和项目,采取行政制约的方法,如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三同时”设计方案,发放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许可证。同时,对洱海及有关水域的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或技术帮助,对于违反行政规定、违反环境保护各项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4.洱海保护的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是指借助那些既能提高生产率,又能把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成本控制到最低限度的技术以及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等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运用技术手段,实现洱海生态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包括制定生态质量管理标准;通过水质监测、环境数据统计搜集资料;根据环境监测资料以及有关其他资料对洱海流域污染状况进行调查;编写生态环境公报;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流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及先进治理技术;组织环保科研成果和环保科技情报的交流等。

5.洱海保护的宣传手段

宣传教育是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洱海保护宣传既是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又是一种思想动员。通过报纸、杂志、电影、电视、广播、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演出等各种文化形式广泛宣传,使公众了解洱海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激发公民保护洱海的热情和积极性,把保护洱海、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变成自觉行动,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从而制止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通过专业的环境保护教育培养各种环境保护的专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基础的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教育提高社会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实现科学管理洱海以及提倡社会监督的环境管理措施。 zH56bjfPbKDJLs0H4pq+dHQV4pCveGnXn8/0AQVoer+xC4wyVhT5JJloRTRTY9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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