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产生以来,出现了理想主义、现实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范式。目前,国际关系学界形成了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三个理论流派各有长短,反映了国际政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理论间的互补性。因此,建构主义在冷战后的崛起不仅是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范式的一种累积,也是对其他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研究路径和方法的补充。
从本体论来看,现实主义把国际政治看成由物质性权力构成的具有冲突性的世界。简言之,现实主义的本体世界是物质主义的。传统现实主义认为,基于“人性恶”的假设,国家会不断地追求物质利益和权力的最大化。结构现实主义强调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和物质力量分配是典型的物质主义特征。进攻性现实主义把物质主义观点推到极致,以致人们很容易将进攻性现实主义所言的权力与军事性权力特别是核力量等同起来。建构主义的本体世界是由国家间的观念和文化构成的。建构主义认为,单纯地描述和分析物质世界是没有意义的,物质世界需要放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意义下去理解。因此,建构主义的本体世界是观念主义的,即理解和观察物质力量的观念是国际政治中的决定性力量。
从认识论来看,现实主义主要表现为一种机械的反映论,即认为人类的认识是物质世界的客观反映,同时人类对充满了冲突和战争的物质世界除了顺从之外无能为力。建构主义则表现为一种发生学的认识论,即作为施动者的国家与作为情境的国际体系之间存在互相构成的关系,对国际政治的理解需要放在这一互动过程之中。结构现实主义理论与建构主义理论辩论的焦点是建构问题与因果问题的分野。简言之,因果关系探求的是为什么X导致了Y,而建构关系探求的是X是什么。现实主义者认为,身份与利益是给定的,充其量将观念作为物质的附属物。建构主义者认为,身份和利益均具有社会建构性,身份与利益决定行为体的行为,没有利益的行为缺乏动力,没有身份的利益缺少导向,从而有助于打开外交决策的“黑匣子”。
方法论关注人们用何种方式和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方法论的分类可以从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个向度上来理解。个体主义认为,个体是社会分析的基本单元,而任何社会现象最终都需要还原为个体行为来进行解释。整体主义认为,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个体的行为,而个体行为需要从作为整体社会系统的宏观法则中演绎出来。现实主义是整体主义的方法论。现实主义的经典作品往往偏好战争与国际冲突这样的宏大主题,并习惯用历史社会学的整体主义方法介入这些主题的研究。自由主义则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其研究往往从个体出发,关注个体对整体的构成性作用。自由主义的研究,如公共外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内政治分析等,往往从公民或社会集团出发。自由主义的经典作品偏好使用博弈论或理性选择模型等个体主义的方法来讨论国际合作问题。建构主义的方法论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一方面,建构主义主张的文化概念表现出主体间性,这意味着文化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间的互动构成了文化的内容。另一方面,文化表现为一种整体意义,并且作为个体选择的背景产生影响。建构主义著作在具体方法上偏好个案分析和诠释学方法。
本书在方法论上采取折中方法,即将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力图突破物质—意识、国内—国外二分法,采取国际关系的互动研究模式,既关注个人这一微观层次的分析,也重视国家这一中观层次的考察,同时也从阿拉伯世界及全球格局等宏观层次进行审视。
可以说,制衡理论是西方国际关系学中影响最大、历时最悠久的国际政治理论之一。目前,明确解释制衡行为的理论主要包括权力制衡论、威胁制衡论和利益制衡论,这三种理论均来自现实主义阵营,但各有不足。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中东国家制衡行为本身来讲,既不属于权力制衡,也不是威胁制衡或利益制衡,而是多元制衡,只不过侧重不同而已。
均势理论是国际关系理论中最核心的、最持久的理论之一,被现实主义各流派推崇。制衡是均势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制衡原理是均势理论的核心原理。有关均势的理论思考始于 16 世纪,到 18 世纪与19 世纪达到高峰。 [1] 关于均势更为系统的理论研究则在 20 世纪后期。整体上讲,虽然多数现实主义均势理论家把大国采取制衡行为的原因归结为国际体系的权力失衡,但各个流派在具体解读时存有一定差异。
在传统现实主义代表人物汉斯·摩根索看来,权力斗争是国际政治的本质特征,各国追逐权力、试图维护或打破现状,必然导致权力均衡及旨在维护这种均势的政策。 摩根索进而指出,国家主要通过减轻天平较重一侧的分量或增加较轻一侧的分量,来实现权力均衡,具体表现为加强军备和缔结联盟等方式。 肯尼思·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对传统现实主义的均势理论作了一定修正。根据华尔兹的观点,在国际政治中,国家在面临他国权力迅速攀升及他国的霸权企图时,会选择制衡而非追随,制衡是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行为的基本特征,均势是一种周而复始的体系状态。华尔兹同时指出,国家行为体选择制衡还是追随,取决于系统结构。 与摩根索“权力即利益”的国家利益观不同,华尔兹认为,国家制衡的是权力,但追求的是安全,是安全最大化而不是权力最大化。 在约翰·米尔斯海默的进攻性现实主义理论中,权力差距是导致制衡的主要原因,但权力分配和制衡行为会受到极和地理环境两个干预变量的影响。米尔斯海默认为,制衡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倾向,在存有潜在霸主的两极体系与非均衡的多极体系下,这种倾向更为明显。
中国学者刘丰认为,次等大国制衡霸权潜在或实际霸权国的强度主要取决于国家面临的结构压力及霸权正当性。尽管刘丰引入了结构压力和霸权正当性这两个自变量,但其理论基点仍是结构现实主义。而且,根据刘丰的制衡理论,主要受到实力因素影响的结构压力是决定单元行为的主要因素,结构压力对制衡行为的影响大于霸权正当性。因此,刘丰的制衡理论仍属于权力制衡论的范畴。
斯蒂芬·沃尔特对权力制衡论作出重新解释和重大修正,虽然他也承认实力的重要性,但他认为实力只是重要的而非唯一的因素,国家倾向于同具有最大威胁的外部实力结盟或者对抗。 [2] 换句话讲,国家制衡的是威胁而不是权力,最起码不单单是权力。威胁程度与制衡强度呈正相关关系。沃尔特具体分析了影响某国或联盟威胁水平的四大因素:综合实力、地缘毗邻性、进攻能力、侵略意图。 [3]
根据沃尔特的观点,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某国或联盟的综合实力越大、地理临近度越高、进攻实力越强、进攻意图越明显,其构成的威胁程度就越大,进而引发联盟行为(外部制衡)的可能性越大。
中国学者肖斌认为,制衡威胁既是联盟(外部制衡)建立的直接动机,也是国家选择双边或多边联盟战略的重要参考点,威胁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联盟行为的风险倾向与行为决策。 以沃尔特为代表的威胁制衡论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仅注重考察结盟这一外部制衡手段等。
兰德尔·施韦勒对权力制衡论和威胁制衡论作出进一步修正,认为决定国家行为的是其所认定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权力分布或威胁。 因为军事联盟会限制或损害成员国的外交自主性,因而联盟的最主要决定因素是彼此政治目标的契合性,而不是权力失衡或威胁失衡。 [4] 对现状满意的国家会倾向于加入现状联盟,选择制衡,即使自己占有权力优势;对现状不满意的大国或修正主义国家在利益而非安全的驱动下,会选择追随权力正在上升的修正主义国家。 [5] 施韦勒将国家利益提升到与传统现实主义中的实力分布同等重要的地位。按照国家利益偏好的不同,大体划分为维持现状的国家和修正主义国家,前者致力于安全最大化,后者致力于权力最大化。施韦勒进一步把这两类国家细分为五个类型。 [6] 在施韦勒看来,权力和安全是两个相得益彰、相互补充的目标,但有时候二者也可能产生冲突,即权力的过度积累可能导致一国变得不安全,而过于强调安全又可能削弱一国的整体实力。 [7] 因此,权力最大化与安全最大化或者说追随与制衡的区别在于,是旨在获取收益还是致力于减少损失。 [8] 不过,施韦勒与一般的均势理论家不同,他认为追随而非制衡是一种更加普遍的行为。当然,施韦勒的理论缺陷也是较为明显的,他既不适当地将国家偏好这个变量纳入到了理论的前提假定当中,又错误地认为新现实主义理论具有现状偏好,且其理论本身具有循环论证之嫌。
整体上看,既有制衡理论或侧重系统层次,或侧重单元层次某些变量的分析,而没有综合考虑这两个层次的变量。然而,制衡必然是体系结构压力与单位决策共同作用的产物,制衡除了受到权力、安全和利益等物质性因素的重要影响外,还与决策者的认知、国家认同和国际规范等观念性因素密切相关。一种理论的生命力源于其对现实的解释力,其科学性或正确度在于其与现实的吻合度。不同时代的国际体系结构、不同地区的地缘政治环境存在差异,一国的国情也不会一成不变,因此权力制衡论、威胁制衡论和利益制衡论等宏大理论在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下,其本身的理论不足也日益凸显。鉴于此,对于国家制衡动因或生成机制的分析,不能囿于权力制衡论、威胁制衡论和利益制衡论中的某一种理论,而要将这三种理论有机结合。这是因为中东地区的国际关系现实与世界其他地区有较大差异:首先,这里存在或流行着两种国际关系理念,即传统伊斯兰国际关系理念和西方现代国际关系理念。其次,除了现实主义理论所强调的权力、利益等因素外,中东国际关系中的认同和规范等非物质性因素的作用尤为突出。最后,中东很多国家长期同时面临双重“安全困境”。因此,对于中东很多国家来讲,他们要制衡的不仅是来自国外的安全威胁,还有国内的安全挑战,因而他们要的是全面平衡。
尽管沃尔特的威胁制衡理论将中东国家作为制衡的主体和对象,但大多数传统均势理论家,包括支持“软制衡”的学者在内,显然将体系内的大国作为制衡理论的研究对象。然而,正如罗伯特·阿特和约翰·米尔斯海默指出的,制衡的对象或主体不仅仅限于体系内的大国或潜在霸权国,也包括那些不是很强大的地区国家。 [9] 不能狭隘地将制衡单纯理解为对潜在霸权国的抗衡行为,这种理解将会使我们在分析中漏掉发生在中等强国甚至小国间的制衡现象。 [10] 事实上,需要指出的是,均势理论家们也从未明确声称,他们的理论只适用于分析全球层面或超级大国的制衡行为。 [11] 因此,作为一本关于中东地区国际关系历史与理论的研究著作,本书选择的制衡主体或对象不仅涉及体系内的世界大国,也包括地区内的中等强国和小国,以及诸如“伊斯兰国”这样的非国家行为体。
从权力制衡论到威胁制衡论,进而到利益制衡论,这既反映了理论研究过程中的渐次修正和不断扬弃,也体现了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阶段性、趋同性和社会性特征。事实上,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新古典现实主义制衡理论中的权力、利益、威胁、安全等变量,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约的,在某种条件下甚至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首先,安全、权力与利益密不可分。利益制衡论将利益视为同权力、威胁具有同等地位的核心变量,但国家行为体在制衡尤其面临多种制衡手段时,必然进行成本—利益核算,本质上讲,权力和威胁均属于国家利益的逻辑范畴。安全无疑也是国家利益之一,而且是最核心的利益。另外,古典现实主义者也以权力来界定利益概念。其次,权力与安全或威胁紧密相关。正如施韦勒指出的,将权力最大化与安全最大化二者并列起来的做法,并非合乎逻辑的,因为权力是实现安全等目标的一种手段,因而权力与安全属于两个能够相得益彰、相互补充的目标。此外,沃尔特概括的影响威胁程度的综合实力、地缘毗邻性与进攻能力三要素,实质上包括在权力这一概念之中。可见,威胁制衡论与权力制衡论在核心概念上存在较大重叠,因而格伦·斯奈德据此认为,沃尔特并未对传统均势理论进行“重大修正”。 [12]
鉴于此,为更好地构建关于中东国际关系尤其是中东国家制衡行为的理论分析模型,本书尽可能把系统层次和单元层次的有关变量有机整合,力图突破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物质—意识、国内—国外二分法,注重分析影响国家制衡行为的个人、国家和国际多个层面或维度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两类因素,且关注不同层面、不同因素间的互动。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并非针对传统均势理论的预测进行驳论与理论建构,而旨在建构中等国家和小国尤其是中东国家制衡行为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期加强描述、解释和预测中东国家制衡行为,特别是解读中东地区国际关系的能力。既然制衡是中东国家特别是冷战时期相对普遍采取的一种战略行为,那么国家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制衡手段呢?影响国家行为体选择制衡战略的形态与强度的变量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乎中东地区制衡理论的建构。
本书主要选取了权力或实力、威胁、体系结构三个主变量,这三个变量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因为一国制衡行为的动机很难单纯归结为追逐权力或应对威胁等某一因素。同时,在这三个主变量的基础上,本书还增加了认知、认同变量,以弥补传统均势理论在解读具体历史事件或具体国家行为上的不足。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权力、利益、威胁或安全与制衡行为之间的理论关系论述较多,但对于认知、认同、规范与制衡之间的理论关系着墨较少,因而为了便于进一步分析,本章首先对后者作专门分析,再阐述本书的多元制衡观点。
一般来讲,在国际舞台上,固有的负向认知和恶性认同会建构或强化行为体间的敌对形象,将对方视为自己的威胁和制衡对象。正向认知和良性认同则有利于构建或强化行为体间的同盟形象,将对方视为联盟的对象。文化认同影响着外交决策者对敌友身份的建构,以及对国家利益与安全的认知和判断,进而影响国家行为体的制衡选择。规范与认同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建构的关系,规范对行为体的国际行为有着较大的约束作用,影响着行为体的制衡对象及手段的选择。
认知是认知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概念之一,认知心理学分为广义的认知心理学和狭义的认知心理学,当前西方心理学界一般指的是狭义的认知心理学,即研究人接收、贮存、运用信息的认知历程。 根据认知心理学,所谓“认知”或“知”,就是指人们对周围事物的看法与观点。按照罗伯特·杰维斯的观点,国家外交政策的决策者与执行者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尤为关键,因为不同的人对同一客观环境的认知不同,从而会产生不同的决策。 而且,国家外交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也会存在认知局限,从而可能对形势作出错误判断,进而形成不理性的决策。因此,有学者指出,国际政治中很多冲突的根源不仅在于冲突各方利益相悖,而且也与各方认知模式相异有关。 [13]
可以说,认知是行为体一切政治行为的基础,也是行为体理解权力与利益的基础。行为体之间的正向认知促进彼此形成正向认同,进而拉近距离,形成利益共同体乃至联盟。反之,则形成负向认同,进而将彼此视为威胁源和制衡对象。例如,一些外国阿以问题专家认为,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均倾向于将自己的军事行动解读成正当自卫行动,而将对方的军事行动解读成非正当的具有侵略意图的行动。这种负向认知推动双方采取针锋相对的制衡行为。
认同是社会学的重要概念,所谓“认同”,就是指个体对所属群体的忠诚感、归属感。受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东国家与人民在认同上具有明显的多元性。尽管行为体的行为归根结底由利益决定,但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行为体的身份与观念认同建构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国家认同构成了国家利益的某种基础。 [14] 在中东舞台上,除了国家认同,还存在种种次国家认同和超国家认同,深刻地影响着各国内政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为体间的认同差异会使彼此间的利益冲突进一步发酵和放大。一般来讲,国家行为体间的正向认同与国际合作是一种正相关关系,正向认同的程度越高,行为体越容易展开合作,构筑联盟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负向认同的程度越高,国家行为体则越容易陷入冲突。 因此,认同是影响国家行为体结盟或对抗的重要因素,影响着行为体制衡对象与手段的选择。这种影响突出地表现为阿拉伯世界内部的“软制衡”和阿拉伯国家与非阿拉伯国家间的“硬制衡”。
所谓“规范”,是指被一个特定社会所接受的用来支配社会内部关系,或者是被两个及以上的社会所接受用来支配其相互关系的合法的明确规定,是对某个给定认同所应该采取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规范主要分为建构性规范与管制性规范,前者定义或建构认同,后者规定或管制行为。在当代中东历史舞台上,除了主权规范,阿拉伯规范、伊斯兰规范等非主权规范也在这里施加影响。中东国际关系尤其是阿拉伯国家关系中的认同与规范力量尤为突出,因为这些认同与这些国家在阿拉伯世界的声誉和地位密切相关。在阿拉伯世界,存在着一种针对对手形象而利用政治手段来实现的另类制衡或“软制衡”,最重要的实力资源是操纵其他阿拉伯精英塑造本人及对手形象的能力。 换句话说,如果人们认为阿拉伯领导人或政权在捍卫阿拉伯民族的利益、实践阿拉伯民族的目标和理想方面有所作为,其行为、言论符合既定认同和主流规范,这些领导人或政权就会得到认可。反之,其在国内和地区内的声望可能会一落千丈 。阿拉伯规范和伊斯兰规范既有建构性也有管制性,这些规范在促进阿拉伯世界内部联合与一致对外的同时,也引发了阿拉伯国家间持续的规范争夺。
根据均势理论,在无政府的自助系统中,国家通过权力竞争维持或求取由生存到霸权的不同程度目标。权力是国家制衡行为的物质基础,但不是唯一目的。国家制衡还受安全、利益及认知、认同、规范等因素影响。因此,即便权力失衡是制衡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但受权力地位、动机、战略认知、成本利益核算等因素的影响,权力失衡也不会导致所有国家都选择制衡,尤其是当权力差距过大,形成制衡“门槛” 时。制衡的高成本、高风险,可能会使国家选择制衡以外的战略。当然,如果放弃制衡会使自身安全或利益遭受更大风险或损失,同时选择制衡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围内,甚至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那么行为体在实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也可能选择制衡。反之亦然。
事实上,一国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不同,权力对其具有的实际意义也不同,在不同国际体系权力结构下,权力在制衡生成方面所起的影响也存在差别。国际体系权力结构对国家制衡行为的主要影响是“塑造和推动”,而不是决定行为与结果。整体上看,两极体系对制衡行为的影响最大,单极次之,多极最小。当然,全球体系对地区子系统的“支配”作用,具体是对行为体制衡行为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大国介入地区事务的方式和大国争夺强度。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抛开全球体系因素,中东地区子体系长期保持多极状态,但中东国家对域外大国的依赖程度之高、域外大国对中东事务的介入程度之深,仍使中东地区子体系被打上了深深的大国博弈烙印,因此这里讲的两极体系、单极体系和多极体系,主要是就全球体系对中东地区子体系的“支配”而言。所以,全球体系变化与中东国家的制衡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就地区层面来看,中东地区长期缺失一个能支撑起稳定地区国际关系框架的主导国家,因而该地区权力结构呈现多极状态。一般来讲,在多极状态下,体系中的权力集中程度相对较低,各国实力差距相对较小,因而国家间关系具有更大的弹性,联盟可获性相对较大。换句话讲,在多极体系中,行为体相对容易采取外部制衡。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东属于全球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但这并不代表该地区国家的制衡行为完全受制于体系因素。事实上,即使是冷战时期,美苏也无法完全操纵中东事务,无法绝对支配中东国家行为,包括制衡行为。因此,中东在融入全球体系的同时,仍保留自身的象限、动力及冲突逻辑,仍保持着自身独特的体系文化、国际观念结构,中东国家的制衡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特征。中东国家不同程度地具有对美苏(俄)等大国施压并造成一定威胁的能力,在一些情况下,此种能力甚至是尤为突出的。同时,中东国际关系尤其是纳赛尔时期的阿拉伯国家关系中,认同与规范力量突出,使得中东国际关系特别是阿拉伯世界内部关系并不是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呈现明显的大家庭政治特征,因而深深地影响着中东各国的制衡行为,特别是造成了阿拉伯国家关系中的独特“软制衡”现象。当然,中东国际关系体系的观念结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由于埃及、伊拉克等国先后违反了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和规范,因而冷战后这些传统认同和规范的效力大打折扣。与此同时,伴随民族主义日益取代泛民族主义成为中东舞台上的主流意识形态,现代国际关系理念日益成为中东国家主要是阿拉伯国家处理外部事务的重要准则,传统非国家认同与规范对中东国家尤其是阿拉伯国家制衡行为的影响力逐渐变弱。所有这些共同导致阿拉伯国家关系中的“软制衡”现象远不及冷战时期。
冷战时期,中东国家的制衡行为主要在亲美国家与亲苏国家之间进行,且制衡强度与美苏之间的制衡强度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在两极格局下,权力或实力差距对制衡行为的影响相对较小,尽管中东国家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实力差距,但美苏两个强大后盾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中东国家制衡对手的能力。不过,对于互为对手的国家而言,双方对彼此实力的微小变化往往非常敏感,无论双方实力存在一定差距,还是旗鼓相当,都会维持“硬制衡”,以获得或保持自身的实力优势。两极格局下,美苏的激烈争夺进一步强化了中东地区无政府状态的霍布斯文化特质。霍布斯无政府状态的逻辑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其核心内容是行为体之间的敌意。这种体系是真正的自助体系,行为体的最高原则是保全生命,生存完全依赖自己的力量,国家之间的安全是一种高度竞争的零和游戏。 长期以来,阿拉伯世界与以色列、伊朗、希腊、土耳其间的敌对意识均具有典型的霍布斯文化特质。这种以霍布斯文化为突出特征的恶性认同持久存在,导致各国安全认同严重错位,并对彼此安全政策和措施产生重大误解,从而深陷“安全困境”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军事安全便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制衡来自外部的军事安全威胁,中东国家纷纷诉诸“硬制衡”。除了军事安全威胁,中东国家特别是阿拉伯国家还面临不容乐观的政治安全威胁。
冷战结束到 2011 年“阿拉伯之春”爆发前,在以美国为唯一超级大国的国际体系下,中东地区结构也有了一定的“单极”色彩,即美国主导中东事务。除去美苏(俄)争霸的因素,中东国家之间尤其是亲苏(俄)与亲美国家之间相互制衡的强度整体呈现降温态势。在单极体系下,联盟可获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部制衡,在美国既有联盟之内的国家较难摆脱美国的控制,而在美国既有联盟之外的尤其是原亲苏(俄)国家的制衡行为不可避免地囿于实力“门槛”,因而冷战后权力差距对制衡行为的影响增大。同时,冷战后,美国推行致力于中东稳定的中东战略,阿以双方的力量对比天平向“温和派”一方倾斜,致使威胁因素对制衡行为的影响变小。另外,传统阿拉伯规范与认同也趋于衰落。所有这一切,导致中东地缘政治整体对抗强度下降,该地区“软制衡”和“硬制衡”强度均有所缓和。
2011 年以来,伴随国际体系多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中东重回“大国政治”时代,大国合作与多边主义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行为规范和共识性理念,中东国家政治关系也逐渐超越冷战时期简单的“友谊—敌人”或“生存性竞争”模式,日益趋向非零和博弈和利益性冲突模式,致使中东国家之间的传统威胁认知整体变弱,彼此权力差距整体变小,中东域内外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富有弹性和变化,更加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理论上讲,在多极体系下,联盟可获性较高,这有助于中东国家通过在域内外国家间变换联盟的方式来制衡对手。但在面对种种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背景下,尽管有些中东国家仍执着于传统的制衡之术,但以政治失和与战略短视为特征的传统制衡战略愈益不符合大国和中小国家的长远利益,为最大限度降低战略风险和更好维护国家自身利益,越来越多的中东国家选择在域内外国家间“两面下注”或“多面下注”的对冲战略。对冲战略日益成为国家减少战略风险、增加战略选项、谋取更大利益的理性选择。不过,这种对冲战略仍具有鲜明的制衡内涵,尤其是对那些实力差距较大(没有形成制衡的实力“门槛”)、敌对意识较强的国家来讲,对冲战略的制衡色彩仍十分浓厚。
综上,国际规范、国家认同、领导人认知均会影响国家利益和行为。国际规范与国家认同相互建构。认知、认同与规范会影响制衡对象和手段的选择。当然,我们既不否定观念的重要性,也不能夸大其作用。因为,事实上,那些嵌入利益和权力中的观念具有更显著的影响。鉴于此,在实际研究中,我们应采取折中的分析立场,结合不同分析传统的要素,将影响制衡行为的权力、威胁、利益、规范、认同和认知等因素相结合,构筑起更具概括性、科学性的适合中东国际关系的理论,尤其要避免“利益过剩”和“观念过剩”两种极端。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威胁、权力、体系结构是影响制衡形态和强度的主要自变量,而认知、认同、规范等也是影响行为体制衡行为的变量。其中,相对实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选择制衡战略时所能采用的制衡手段,威胁(认知)则主要影响国家进行制衡时的强度,体系结构对制衡的强度和形态均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认同和规范直接影响着行为体制衡对象与手段的选择。在冷战时期的美苏两极体系结构下,由于制衡“门槛”较低和威胁认知较强,使得中东国际关系中的制衡尤其是“硬制衡”行为相对普遍。冷战时期的阿拉伯世界,由于超国家的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与规范力量的硬性存在,致使阿拉伯地区政治具有一定的一国内部政治特征,各个阿拉伯国家国内形同不同的政治派别,因而制衡对手的利器并非军队,而是选票和舆论。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各国彼此诉诸“硬制衡”的可能,赋予埃及和沙特等国的“领导权”或谋求“领导权”的行为以巨大正当性,还导致赞成这种“领导权”的国家会倾向于选择追随,而反对的国家则倾向于诉诸“软制衡”,因为“软制衡”不仅没有明确有悖于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与规范,还能产生打击对手的效力。
总之,中东国际关系的鲜明区域特征决定了中东国家的制衡行为具有独特的、复杂的内涵。本书对制衡概念进行了适度扩展,将中等强国和小国之间的制衡也纳入制衡理论的逻辑范畴。首先,制衡的对象。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奥斯曼帝国解体,中东地区一直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地区霸权国,因而中东国家制衡的主要对象往往并不是潜在或实际的霸权国,而是与自己敌对的国家,尤其是对本国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的国家。前线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之间的“硬制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当然,中东舞台上也存在某些国家制衡大国霸权的现象。例如,埃及纳赛尔时期,埃及与其他阿拉伯国家组建军事联盟便有着对抗美国霸权的色彩。2001 年“9·11”事件发生后,伊叙“准联盟”也具有联合反霸(美国)的一面。
其次,制衡的主体。这里研究的制衡主体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体系中的大国,而是中东国家,以及诸如“伊斯兰国”这样的非国家行为体。中东国家在民族国家构建上的不足、各种非国家意识形态的盛行,加之域外大国势力的插手,致使非国家行为体对中东地区国家行为体的挑战能力不容忽视。
再次,制衡的手段。尽管中东国家诉诸制衡的主要手段仍然是实力,但这种实力具有两面性,即硬实力与软实力。在中东国际关系中,由于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与规范的强大影响,除了通常强调的军事“硬制衡”手段外,还依赖政治文化软实力,即“软制衡”。这种强大的认同与规范力量,不仅直接制约着阿拉伯国家间的制衡,也间接影响着阿拉伯国家与非阿拉伯国家间,以及非阿拉伯国家间的制衡。不过,伴随阿拉伯或伊斯兰认同与规范传统效力的下降,这种软实力对中东国家制衡行为的影响也日趋式微。同时,伴随国际体系与中东地缘政治结构变化,中东国家制衡对手的主要方式也日益显现出从外部制衡转向内部制衡的迹象。
最后,制衡的类型。在中东舞台上,除了国家之间的对称性制衡之外,还存在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不对称性制衡。
理论源于现实,同时服务于现实,“硬制衡”“软制衡”及对冲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有助于以新视角分析中等国家和小国的国家行为、把握战后中东国家战略行为特征、解读战后中东国际关系演变及走向。
[1] Aristotle Tziampiris, The Emergence of Israeli - Greek Cooperation ,New York and London:Springer,2015,pp. 22-23.
[2] Stephen M. Walt, The Origins of Alliances ,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7,p. 21.
[3] Stephen M. Walt, The Origins of Alliances ,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7,第 22—26 页。
[4] Randall L.Schweller, Deadly Imbalances : Tripolarity and Hitler's Strategy of World Conquest , 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8,p.21.
[5] Randall L.Schweller, Deadly Imbalances : Tripolarity and Hitler's Strategy of World Conquest , 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8,p.21.
[6] Randall L.Schweller, Deadly Imbalances : Tripolarity and Hitler's Strategy of World Conquest , 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8,第 22 页。
[7] Randall L.Schweller, Deadly Imbalances : Tripolarity and Hitler's Strategy of World Conquest , 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8,第 22 页。
[8] Randall L.Schweller, Deadly Imbalances : Tripolarity and Hitler's Strategy of World Conquest , 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8,第 22—23 页。
[9] Aristotle Tziampiris, The Emergence of Israeli - Greek Cooperation ,New York and London:Springer,2015,p. 168.
[10] Aristotle Tziampiris, The Emergence of Israeli - Greek Cooperation ,New York and London:Springer,2015,第 30 页。
[11] Aristotle Tziampiris, The Emergence of Israeli - Greek Cooperation ,New York and London:Springer,2015,p. 168.
[12] Glenn H. Snyder,“Alliances,Balance,and Stabilit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5,No. 1,1991,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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