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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党员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也是党对党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作为党员要将履行党员义务贯穿自己的一生,在践行党员义务中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

履行党员义务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纵观党的历史,党员义务经历了从四项规定到十项规定再到八项规定的变化,总体显现出对党忠诚、注重团结、严守纪律、模范带头等特点。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提出了党员四项义务:一是努力提高自己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二是严格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三是为人民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四是模范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尽管这四个方面是基于革命年代特殊背景制定的党员要求,但鲜明地体现出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宗旨、作风、纪律等特征,与同时期国民党党员纪律废弛、漠视群众、组织涣散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在原有四项义务基础上增加到十项义务,新增了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等内容,同时提出“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要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强调了党员履行义务的无差别性,并且吸取斯大林在党内搞个人崇拜的教训,提出了集体领导的重要性。新增加的党员义务对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产生了积极影响。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把党员义务浓缩为八条,在党员思想教育方面,除要求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外,还要“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这是结合新时期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同时,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规定党员“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要求,突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重要性。十二大党章中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对增强党员的时代感、责任感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之后历次党章对党员义务进行“微调”,陆续充实了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内容。党章就党员义务作出的规定,依据党所处的环境和任务不断调整丰富,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同时赋予时代蕴意,它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活体现,也是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制度依托。

八项义务是新时代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各项义务之间相互关联,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自觉履行八项义务,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是每个党员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第一项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做一个合格党员,首先是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当前,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第二项、第三项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这两项强调了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党的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笫四项、第五项属于组织方面的要求。第四项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第五项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这两项深刻体现了组织纪律性对于党员的重要性。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主要围绕党员道德、作风、品格方面进行。第六项是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第七项是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第八项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党员八项义务,从政治、组织、纪律、道德等方面对党员作出了严格具体规定,明确了合格党员的标准,是新时代党员践行初心使命的基本遵循。

义务本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重要特征。翻看中国共产党党章书写体例,其中蕴含着党员义务本位的价值理念。自七大党章的四项义务、四项权利,再到十九大党章的八项义务、八项权利,无不体现党员义务优先、权利次之的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本位,主要指成为党员后,履行党员义务是其全部活动的最终目的和价值追求,其享有的党员权利是为了更好履行义务采用的手段与方法。它包含着以下特征:第一,党员义务无差异性。作为一名党员,无论党龄有多长、职务有多高,曾经为党作过多大贡献,履行的义务是一致的。第二,党员义务是目的,党员权利是手段。党员义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的浓缩体现,它将党的初心使命融入党员的具体行动中,最终目标是为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1945年刘少奇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章给以党员这些权利,保障全体党员积极性与责任心的发扬……这就是我们党的希望。 可见,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员作用,推进党的事业发展。因此,党员权利是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有效手段,而不是目的。第三,党员义务本位并不是党员唯义务论。党员义务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始终存在于党员义务与权利的共有空间中,抛开党员权利空谈党员义务实质上是否定了义务的发生。从实践角度看,党的九大至十一大通过的党章中虽然都对党员义务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取消了党员权利,使得党员在履行义务时失去了手段、方法支撑,党员义务就难以完全履行,党的奋斗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gaJYQLuDSXbhK+kNgFfyqOWHaoqGW6QjD5MA+as6WB/RrB9McqEXilIT1hEY4O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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