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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木立信

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

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卫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甘龙曰:“不然,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译文

周显王十年壬戌(公元前359年)

公孙鞅打算在秦国施行变法,秦国人都为此感到不高兴。公孙鞅对秦孝公说:“对百姓,不能与他们一同商议开创性的计划,只能和他们分享成功的利益。追求至高品德的人,不会与世俗之人同流合污,想要成大事的人,也不会和平庸的众人去商议计划。因此圣人只要可以令国家强大,就不要拘泥于陈规旧俗。”秦国士族名臣甘龙却说:“公孙鞅说得不对。按照旧的政策法令来治理国家,地方官员才会因对政策法令的熟悉而将百姓治理得安定。”公孙鞅说:“寻常人都拘泥于旧的政策法令,博学之人则会陷于自己所知道的事情无法自拔,这两种人,可以做遵守法令的官员,却不能和他们商议法令之外的决策。聪明的人创造法令,愚笨的人被法令制约;贤能的人懂得变更礼法,无能的人才会拘泥于礼法当中。”秦孝公说:“你说得很有道理。”于是任命公孙鞅为左庶长,最终确定变法之令。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至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译文

新法中规定,百姓当中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相互监督,如果有人犯法,这几家都要受连坐之罪,告发罪犯的人可以获得与杀敌同等的奖赏,不告发罪犯的人则会受到向敌人投降等同的惩罚。与敌国打仗建立军功的人,可以获得上等爵位。私下打斗的人,根据情节轻重来判定惩罚的轻重。百姓应致力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从事耕织的人,如能生产更多粮食和布帛,就会免除他们的徭役。从事工商业因为懒惰而贫困的人,妻女都要连坐,充为官家的奴婢。王室宗亲如果没有建立过军功,不会被列入宗室族谱之中,取消宗亲的一切优待。明确爵位的尊卑与俸禄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而给予田地、住宅、奴隶、衣服。建立过功劳的人就应该荣耀显赫,没有建立过功劳的人虽然富有,却不会赐予荣耀。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下令。

译文

法令制定完善之后还没有公布,因为担心百姓不相信新法,公孙鞅就让人在都城街市的南门立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广泛征求能将这根木头搬到北门的百姓,如能践行就奖赏十金。百姓都觉得这件事很奇怪,没有人敢轻易去搬动木头。公孙鞅又下令:“如果有人能将木头搬到北门,奖赏他五十金!”终于有一个人依照命令去做了,立刻就得到了五十金的奖赏。公孙鞅这才正式公布新的法令。

●商鞅立木为信

令行期年,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

译文

新法颁布一年之后,数以千计的百姓来到秦国都城,控诉新法的不便利之处。就在此时,秦国太子犯了法。公孙鞅说:“新法之所以不能顺利施行,就是因为从上层开始带头犯法。太子是未来的国君,不能施以刑法。”于是就处罚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又在名叫公孙贾的老师脸上刺字作为惩罚。第二天,秦国上下都开始遵守新法。新法施行了十年,秦国治安一片良好,有人在路上丢失了东西也不会被捡走,山中没有盗贼出没,百姓勇于参加与敌国的战斗,却没有人在私下打斗,城市乡间一片安定。最初那些说新法不好的百姓,有些又来说新法的好处。公孙鞅说:“这些都是扰乱法纪的人!”将他们全部驱逐到边境,从此以后再也没有人敢随便议论法令。 9k/prZ5bAhMvhojGm3W12psKPRVMW8cVKRoclnuN/fDLp+CkdWQcyl5SdkFBDP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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