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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价值

研究新闻价值,我们碰到的第一个大问题是:什么是“价值”?它是回答新闻价值的逻辑前提。要揭示价值的本质,必须诉求于构成整个哲学大厦重要部分的哲学价值论或价值学(Axilogy) 。哲学价值论关于价值本质的见解丰富多彩、众说纷纭,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此一一列举并加以探讨。这里讨论的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为研究新闻价值的本质作一些必要的铺垫。

(一)价值活动是特殊的人类文化现象

价值现象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文化现象,价值活动是人类特有的文化活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的对象性活动。在一般的物物之间、动物之间、动物与物之间是谈不上价值问题的。

价值是对人而言的,离开人的世界,无所谓价值问题。“凡有人、有人类生活的地方,就有价值现象” ,而且“只有在人的世界,在人的文化创造中,才能看到价值” 。将物对物的“价值”包含在价值论中,实质上是价值主体的泛化,也是价值论的泛化。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只能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也仅仅是一种物与物之间的对象性关系,这种对象性关系并不是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价值和价值关系是人类产生之后的社会文化现象,人来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人类是自然界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自然的“骄子”。人类出现前的世界是纯粹的自然世界,人类诞生后,才有了与自然世界在本质上相统一的属人世界、价值世界。相对自然世界的存在来说,价值世界、价值存在“是一种高级存在” ,它标志着自然世界发展到了高级阶段,发展到了可以“自我”意识的阶段。

价值产生于主客体的关系之中,产生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之中。价值的产生必然意味着主客体在统一的物质世界中的相对分离,意味着主体在自己的意识观念中对自身与对象的区别,即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产生。

人只有脱离了主客体混沌不分的原始状态,有了比较明确的主客体意识,进入文明状态,有了自己独立的文化之后,与对象之间才谈得上真正具有价值关系。物始终与自然处于混一的状态,动物始终未能从自然的混沌中将自己分离出来,直到现在还不能意识自己的存在,还不能区别对象与自身的差别,所以对物和动物是谈不上价值问题的。

价值意识的产生是自觉的价值活动产生的前提,自在价值现象的存在尽管未被人类自觉把握,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存在,但它的存在仍然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从逻辑上说,凡是自在的、潜在的价值现象和价值关系,都会被人类意识到。人类作为文化动物的本质,从一开始便决定了价值现象的文化意义和文化本质。

价值问题作为人与对象之间的一种特殊文化关系,它以主体自觉的需要意识为前提。如果需要仅仅停留在无自觉意识的状态,那么它与对象所建立的关系并不是我们所说的价值关系。人的一切活动的根本动机是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如何满足自己的需要进行的,而人不同于动物的最大之处就在于人能不断地创造新的需要,创造自己的文化。

需要是人类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类的文化不断发展、文明程度持续提高,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其需要的对象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更新。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的活动在本质上就是为了解决人的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而出现的” ,因而价值活动始终是人类活动的核心。人类生活在自然世界之中,同时也生活在自己创造的价值世界之中。人类的文化史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需要发展变化的历史、价值活动的历史。

人类的认识活动、实践活动开辟着人类文化、文明发展的道路,而贯穿于这两大活动之中的始终是人类的价值活动。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动力来源于价值的追求,根本目的则始终在于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即追求人类自身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和需要的满足。离开价值活动,人类的存在是不可思议的、不可想象的。人类之所以被称为文化动物或文化存在物,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因为人类是地球上唯一能够进行价值活动的动物。反过来说,价值活动是一种人类特有的文化现象。

价值观念是人类文化的核心,蕴藏于器物文化与制度文化之中,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集团、一个人赖以存在的精神支柱。失去价值观念传承的民族,是没有历史的民族,是没有记忆的民族。缺失价值观念的主体,是无灵魂的“主体”,是无真正家园的“主体”。

价值观念来源于主体的实践活动,形成于主体的实践交往、精神交往之中,体现在主体活动的一切领域,制导着主体所有自觉活动的方向,演变更新于主体无限发展的过程。

作为社会文化现象,价值活动的领域不断开辟,价值问题的内涵不断丰富,价值意识的能动不断增强。

价值意识是人类特有的意识,对价值活动的反思,才产生了关于价值问题的深层讨论;对价值问题的自由探求,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价值学说,直到价值哲学的诞生,直到人们对价值本质的反复设问……

自哲学价值论在19世纪末诞生以来 ,人们对价值的本质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但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在思想史或哲学史上,有关各种问题的学说,没有比有关价值问题的学说更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了。然而,越是如此,就越是引起人们关注价值问题的兴趣” ,越是如此,就越是展开探索价值问题的长幅画卷……

(二)价值关系是主客体间的特殊关系

在什么是价值的问题上,自从哲学价值论诞生以来,中外学者就未取得完全一致的看法。简括地说,就有需要说、意义说、属性说、关系说等等具体的价值界定方法。在价值的本质问题上,亦有各种各样的理论和观点,诸如主观价值论、客体价值论、第三世界论、主客体作用论等。 这诸多学说和理论,从不同的侧面和层次,对价值的本质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探讨和研究。不同的价值本质说,意味着互有侧重、互有差别的价值理论摆在我们面前。那么,价值的本质到底如何,这里从国内价值哲学界达成的基本共识以及我个人对价值本质的理解出发,作一些简要的阐述。

在人与自然、社会和自身的基本关系中,有一种特殊的关系——价值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主客体的实践关系与认识关系基础之上。所谓实践关系,是指主体现实地掌握和改造客体以及客体被主体现实地掌握和改造的关系;所谓认识关系,是指主体在观念上掌握和反映客体以及客体在观念上被主体掌握和反映的关系。这种价值关系贯穿于实践和认识的整个过程之中,“存在或渗透于实践、认识关系之中,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认识与实践发生巨大的反作用” 。这种价值关系“制导着实践过程,制约着实践对象的选择与方法的抉择,制约并调节着人们的行动” 。这种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就是“主体作用于客体与客体作用于主体的双向过程”

在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中理解价值、揭示价值的本质,是用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主客体关系方法论对价值问题的解释。关系论反对把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客体对象固有的属性和特征,也反对把价值仅仅看作主体人的欲望、兴趣、意愿或需要,而是认为应该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来理解只对人类社会才有意义的价值现象和价值的本质。马克思指出,一物之所以有使用价值,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就是由于物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么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 ,同时,价值也离不开人和人的需要,物的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

在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来确立价值概念,意味着价值离不开主体,即脱离主体谈论价值是没有意义的。进而言之,离开主体谈论客体的有用性和价值也是没有意义的。同样,价值也离不开客体,离开客体就无从谈起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客体本身的属性和功能虽然并不就是价值,但脱离客体的属性和功能来谈论价值,价值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见,在价值关系中,主客体是共生的,是相互依存的对应概念。由此也说明,价值在本质上是一个关系范畴而非实体性范畴,它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也是中国价值哲学界已经达成的基本共识。

尽管在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主体和客体是共生共存的、不可分离的,但主体处于主动和主导的地位。作为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主体依据自己的目的和需要主动地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获取和创造能够实现自己目的与满足自己需要的对象。当然,在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中,主体的主动性和自由度也要受到客体的限制和约束。主体对活动对象的选择必须以对象的存在为前提,主体根据自己的目的向对象提出的要求必须以对象的属性或功能为客观根据,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现实的、合理的价值关系。

(三)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特殊效应

作为主体与客体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价值关系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呢?只有清楚地回答这一问题,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价值的本质意义。

“价值与价值关系不同: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功效或功能关系,这是主体作用于客体和客体作用于主体的双向关系,是主客体的功效或功能上的相互关系;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 这就是说,价值关系指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双向作用关系,而价值指的是在一定的价值关系中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即客体对主体的影响和作用。价值的产生离不开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价值得以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但价值关系并不就是价值。

价值关系就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效应关系,“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也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效用。我们说某事、某物对人有或者没有价值,也就是说它有或者没有作用、效用。价值的大小也就是作用、效用的大小” ;“价值关系是价值产生的基础,而价值则是主客体关系的一种特定效应,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 ;价值“是主客体价值关系的一种结果,一种现实效应。价值是价值关系的一种特定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功效” ;价值“是同人类生活相关的客体的固有属性与评价它的主体相互作用时产生的功能” ;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应关系”

上述各种价值定义,都把价值归结为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有些定义中使用了“意义”或“效用”的概念,尽管在含义上与“效应”概念有一定的差别,但基本含义还是“效应”,因为所谓有意义、有效用,实质上就是产生了效应,效应概念所包含的范围更广、更大。

将价值的本质理解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效应关系,要求首先对“效应”做出界定。“效应”指对象与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主客体价值关系中的效应特指客体属性或功能对主体需要的作用和影响。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功效、实效”,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

用“效应”定义价值,有利于区分价值的性质。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有性质区分的。实践经验告诉人们,凡是效应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正面效应、负面效应和零效应。与此相应,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也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三种类型:与正面效应相对应的正价值、与负面效应相对应的负价值和与零效应相对应的零价值。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标准对价值做出不同的分类。本书不是专门的价值学论著,对此不作详尽的罗列。但我们将在后文中对新闻价值的类型进行细致的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价值是指正价值。这样,就可进一步将价值界定如下:所谓客体的价值,是指客体属性、功能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我国著名的价值哲学研究者王玉樑先生经过多年的艰苦探索和研究后提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的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和完善的效应。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包括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效应。客体对主体生存的效应,是价值的初级本质;客体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是价值较深层次的本质。在客体对主体(包括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中,客体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完善的效应,是价值更深层次的本质,也是价值之所以为价值的根本点。客体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是评价客体价值的最高标准。” 对王玉樑先生的这一概括,我是完全赞成的。 我在这本关于新闻价值的论著中,就是以“效应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的。

(四)价值的特征

价值的特征是由价值的本质决定的,价值特征是价值本质多侧面、多向度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价值本质内涵的进一步阐明。价值的特征是众多的,这里只是拿来几个主要的方面加以分析说明,以为我们论述新闻价值的特征作些必要的准备。

价值的社会性。价值的社会性,顾名思义,就是指价值受到社会影响和制约的特性。其实,生活在文明社会中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有社会性。价值作为人类社会的特有文化现象,其社会性应该是不言自明的。

价值的社会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说明。首先,作为价值关系一极的价值主体——人——是社会性动物,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价值活动必然要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实际上,价值主体本身各方面的规定性的获得,就是主体不断社会化的产物。如果失去社会性,人便不再是人,更何谈主体,何谈价值主体?

其次,作为价值关系另一极的客体,大的方面可以分为自然性客体(如自然物)和社会性客体(如各种物质活动、精神活动及其产品,还有作为客体对象的人等)。社会性客体的社会性是不言而喻的。有些自然性客体与人的关系是一种自然关系,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自然性客体已是人化自然的存在物,已经打上了社会性的烙印。对现代文明社会来说,人与自然之间本属于纯粹自然关系的关系,比如人与空气、阳光、风雨等的关系,也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烙上了深深的社会痕迹。有人呼吸的空气是被污染了或净化了的空气,有人享受的阳光是缺乏臭氧层保护的阳光……人们面对的自然,已非本然的自然物了。

再次,价值中介,不管是作为“硬中介”的物化工具,还是作为“软中介”的语言、思维方式、方法,以及各种各样的理论观念、实践观念等,都是社会性的产物。

又次,价值活动本身就是社会性活动。社会主体、群体主体的价值活动的社会性自不必说,就是个体主体的价值活动,在本质上也离不开社会提供的条件和环境,逃脱不了社会条件、社会环境的各种影响和制约。价值活动的结果就是客体属性、功能对主体产生的实际的效应。这种效应发生在社会性的人身上,自然是社会性效应,实现的价值也当然是具有社会性的价值。

最后,价值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在不同的价值领域表现着不同的社会特征,在历史的演变中呈现着不同的社会特点,不同主体(民族主体、阶级主体、社会主体、群体主体、个体主体)的价值观念会在纵横发展的社会中展现不同的特色,构成价值世界的所有要素都会在社会历史的进程中呈现出不同的景象。所有这些,都是价值社会性的表现。

价值的客观性。价值的客观性是价值所有规定性中最为重要的特性,它直接决定着价值理论的科学性和价值理论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客观性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含义复杂的概念,与主观性相对,在不同的理论范围有着不同的意义,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三种:一是指本体论意义的物质存在;二是指认识论意义的、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东西,它既可以是物质性的存在,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存在;三是指主体之外的一切存在,生活中人们更多的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客观性的概念。

说价值是客观的,是说价值的存在不以价值认识主体或价值评价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不能说价值认识或评价主体认为价值存在,价值就存在,认为不存在就不存在,即价值存在是外在于、独立于价值认识主体或价值评价主体的。这是在认识论意义上对价值客观性的说明。但要注意,不能说价值的存在外在于或独立于价值主体,因为价值讲的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效应,它当然不能外在于或独立于价值主体了。这里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区分价值主体与价值认识主体或价值评价主体的不同。对价值认识主体或价值评价主体来说,价值或价值关系是其认识或评价对象,作为认识对象的存在,自然外在于认识主体,这是认识论的基本常识。在价值主体与价值认识主体或价值评价主体处于同一的情况下,价值认识主体或价值评价主体至少应该在观念上将两种主体的不同身份加以区分。在认识论中,主体将自身作为认识对象时,实质上就是在思想观念上将主体的“我”和对象的“我”区别开来的。价值之所以能够外在于价值认识主体或价值评价主体,是因为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价值中介、价值活动等价值根据都外在于价值认识主体或价值评价主体,是客观存在的。

价值不是实体范畴,而是属性范畴、关系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没有实存性和客观性。事实上,价值的存在是实际的存在、真实的存在,人们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体验到它的存在,认识到它的存在。这正是价值客观性的又一层含义。价值主体需要的客观性、价值客体属性的客观性、价值中介的客观性、价值活动的实在性,都毫无例外地可以证明价值的客观性,因为价值就是在这一系列客观存在物的相互关系中实现的。构成这个世界的三大要素物质、能量、信息对人的价值、对社会发展的价值都是可感的、可见的。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物质价值、精神价值、人的价值,更是人人都可享受的,是能够实际感受到的。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证明价值的客观性。能够实际感受到的东西必然是客观上存在的东西,至于虚无的东西,人们是感受不到它的存在的,也就无从谈起它的客观性。

说价值是客观的,是因为价值的有无和大小从原则上说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验证的。不能证明其存在的东西,人们很难相信它的客观性。物质价值的可证明性是显而易见的。对精神价值的检验,尽管很难做出具体的量的衡量,比如对文学艺术作品价值的衡量,对某种精神的价值的衡量,但精神价值的存在是可以通过人们的历史实践和实践的历史证明的。所以,价值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价值的主体性。主体性是价值的另一突出特征。所谓价值的主体性,是指客体价值的质(价值的有无,价值的正负)与量(价值的多少,价值的大小)要受到价值主体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价值的主体性,一般讲,具体体现在这样几个主要的方面:

其一,在主客体价值关系中,主体处于并发挥着主动的、自主的地位和作用。价值关系主要是主体依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与一定的客体建立起来的;价值的产生,是主体在客体提供的属性、功能基础上主动利用、开发、创造的结果,客体被主体当作满足自己需要的对象,处于被动的地位。当然,客体的属性、功能也会对主体的主动选择构成某种约束和限制,但这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

其二,在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活动中,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实践能动性与意识能动性,认识客体、改造客体、超越客体的某些限制,提高主体自身的能力,创造新的价值客体,以满足自己的价值需求,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

其三,价值的主体性表现为价值的主观性。任何价值主体都既有客观的规定性,也有主观的规定性,这就决定了价值在主体性的表现上既有客观性也有主观性,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在主体的价值活动中,离不开主体的主观性,主观性本身也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价值主体的认识图式、知识结构、各种能力、情感意志、性格个性、兴趣爱好、信仰理想等,都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在价值之中。

价值的相对性。价值的相对性相对价值的其他特性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理解的特性。价值是一定客体对一定主体的效应,当客体不变,主体变化,或者客体变化,主体不变,价值都会发生变化,即价值效应的确定性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此,价值是相对的。价值的相对性突出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价值总是对主体的价值,是相对一定主体而言的。因此,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的价值不同,对处于不同层次主体的价值不同,对不同类型主体的价值不同,对处于不同状态的同一主体的价值也不相同。

二是,从价值客体角度看,价值总是相对于一定客体和一定客体的属性、功能而言的。对于同一主体来说,不同的客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同一客体的不同属性、功能可以与主体建立起不同的价值关系,从而对同一主体产生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对客体属性、功能的不断认识和开发,就意味着客体对主体可以产生新的价值。此外,客体既有的价值则可能在时间的流逝中慢慢地失去,或发生价值类型的转变,这也恰好说明客体对主体价值的历史性和相对性。

三是,价值总是生成于一定的主客观环境之中,因此,当环境发生改变,同一客体对同一主体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化。在一种环境下有价值的东西,在另一种环境下则可能变得毫无价值。

顺便应当指出的是,价值在具有相对性的同时,也具有绝对性,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价值绝对性“就是价值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存在着普遍性、无条件性、恒常性、客观性”

无论价值具有怎样的相对性,总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只要有价值关系、价值活动存在,就有价值,而价值活动是人类基本的活动、普遍的活动,所以价值是普遍的、绝对的。人类作为同类的存在,必然有其共同的需要,有其共同的价值目标、价值追求对象。尽管这种需要的内涵会随着类的发展而变化,但在类的共同性上是不变的,因而是绝对的。在确定的主客体价值关系中,价值也是确定的,因而也是绝对的。另外,在人类的价值活动中,有些价值客体具有恒久的价值,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也是恒久的、绝对的。人类自己创造的诸多价值客体也具有恒久的价值。价值的恒久性说明了价值相对性中的不变性,即绝对性,而最能说明价值绝对性的根据就是价值的客观性。客观性超越了主体价值评价的相对性,从根本上确保了价值的绝对性。 xRNBUZz0lBfXiinwR4dAAnwDBgAYge1Jo4qroAAjvCrkPlCYJJ/U5I86MRxoUL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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