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与客体对象可以在主体不同的目的主导下,确立起不同的关系。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是最基本的,而作为动力源泉和目标归宿的则是贯穿于二者之中的价值关系。价值关系就是客体属性、功能对主体的效应关系。新闻价值关系指的是新闻价值客体之属性、功能对新闻价值主体的效应关系。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进行传播活动的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双重的。不同主体在寻求满足自己新闻需求以及建立在新闻需求基础上的其他需求的过程中,与不同的客体对象会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这些不同的价值关系之间又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它们一起构成了新闻价值关系系统。从不同角度厘清这些价值关系,是我们深入讨论新闻价值关系构成的前提,也是把握新闻价值活动机制的前提。
如果把一个完整的新闻传播过程(也是新闻传播的价值活动过程)以静态的形式展现出来,就可以大致地看到新闻价值主体与不同新闻价值客体在新闻传播过程的不同环节构成的各种价值关系。双重新闻主体间的差别性决定了传受主体与同一新闻客体的价值关系具有不同的内涵,双重主体间的共同性又使传受主体与同一新闻客体的价值关系具有某些相同的内涵。价值内涵的同异构成了新闻主体价值活动的内在矛盾和动力,促成了新闻价值活动的展开。
在静态的新闻价值关系结构图中,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的不同环节与其新闻价值活动不同对象确立的主要价值关系有三种:
其一,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间的价值关系。
其二,传播主体与新闻文本间的价值关系。
其三,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间的价值关系。
在第一种价值关系中,具有新闻性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传播主体主动确立新闻价值关系的客观基础,而传播主体的传播利益与需要是确立这一价值关系的根本动力。
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之间的价值关系,主要不是一种物质性价值关系,而是一种精神性价值关系。传播主体将新闻事实作为价值客体对象,主要目的不在于让客观实存的新闻事实属性和功能满足自己某种实际的功利需求,而在于运用反映事实属性和功能的信息(客体发出的信息,可以表征客体的成分、结构、功能、行为、演变趋势等特性)实现自己的新闻价值追求,实现自己以新闻价值追求为基础的传播目标。
在确立与事实的价值关系过程中,传播主体担当的角色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首先,传播主体类似于“本色”演员,以自己的利益、需要、兴趣、爱好、信念、信仰、理想等为基本尺度,发现、选择、确立价值活动对象;其次,为了实现本色角色的目标,传播主体还要以设身处地的方式扮演接受主体的角色,以接受主体的利益和需求等为尺度确立自己的价值对象,这与一些大众传播学者描述的情景是非常相似的,“当传播者在制作其讯息时,他的脑海里总有一幅接收者的图像,即使后者并不是具体出现在面前” 。传播主体之所以在确立价值对象上必须这样做,是因为在正常的新闻传播活动中,接受主体对传播媒体的选择直接决定着传播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命运。因而,在新闻传播的实际过程中,新闻事实的确立,从新闻传播主体角度看,就是在这两种角色利益、需求等尺度的矛盾对立统一中确定的。
从客体方向上看,传播主体之所以能够与一定的事实确立起新闻价值关系,是因为该事实自身有着与一般事实不同的属性和功能,这种属性和功能构成了它自身的信息冲击力或吸引力,激发或吸引传播主体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途径与其确立新闻价值关系。无数新闻传播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新近或正在发生的重要事态,不管是自然界的还是社会领域中的,只要能进入人们的视野,就会“以其固有的价值(严格说,应该是价值属性——引者注)震撼和影响周围人的生活,有关它的传闻会以难以封锁的势头自发向四周扩散” 。客观世界的量变与质变,造成了事物之间的信息含量差别,形成了信息自然传播的势能,因此,它永远是促成新闻传播不可替代的重要动力,它以客观尺度的方式制约着传播主体与一定对象之间新闻价值关系的确立。
在静态的新闻价值关系结构图中,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整个新闻价值关系的基础和源头,是新闻传播过程中所有价值关系螺旋结构中的第一螺旋。
在第二种价值关系中,新闻文本是传播主体根据新闻事实信息创制的价值客体,它包含着传播主体对新闻事实的事实认识和价值认知与评价的结果,包含着传播主体对事实信息从内容到形式的各种加工和“包装”,以及对传载符号系统和媒介的选择与运用,是传播主体精神劳动(包括一定的为精神劳动创造条件的物质劳动)的产品。
传播主体与自己创制的新闻文本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比较特殊的。新闻文本的内容与形式对传播主体当然是已知的,谈不上狭义的新闻价值。因此,思考这一价值关系应该从“传播主体为什么要创制新闻文本”的设问开始。答案很简单:为了新闻传播。
新闻文本对传播主体的价值,就是它能够使传播主体的新闻传播得以进行下去。有了新闻文本,新闻传播才得以实现;没有新闻文本,新闻传播就无从谈起。可见,新闻文本对传播主体来说,其价值的核心是中介价值或手段价值。新闻文本质量的高低对传播主体来说,直接影响着传播价值的质量。
目前关于新闻价值的讨论,不少是停留在事实与新闻传播主体的价值关系上的,比如把新闻价值仅仅看作记者选择新闻事实的标准,就是典型的表现之一。价值不等于价值标准,尽管它们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价值是客体属性、功能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对主体产生的实际作用和影响,有作用和影响就有价值,没有作用和影响就没有价值;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是积极的,就是正价值,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是消极的,就是负价值;作用和影响大,价值就大,作用和影响小,价值就小。价值标准则是衡量这种效应质与量的尺度,而且衡量这种价值效应的尺度不是唯一的,是由多方面尺度(比如内在或主体尺度、客体尺度、一般价值尺度等)构成的尺度系统或“尺度丛”。对此,我们将在“新闻价值的评价”一章中再作相关论述。
明白了传播主体与新闻文本价值关系的“中介价值”内涵,我们才能深刻理解为什么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传播主体总是想方设法创制高质量的新闻文本,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新闻语言学、新闻文体学、新闻编辑学、新闻美学等等存在的意义。这些学科的基本任务,就是指导人们特别是指导新闻传播主体,在新闻采访(核心是与一定事实确立价值关系)的基础上,从新闻文体、新闻语言、新闻编辑、新闻审美等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去创制高质量的新闻文本。
新闻文本是传播主体进行传播的手段,也是提供给接受主体的解读对象,正是在与新闻文本的价值关系中,新闻传播的双重主体实现了真正的价值交流。新闻传播主体实现了新闻价值向接受主体的传递,为接受主体在新闻视听中新的价值创造提供了可能,为新闻价值的全面增值构建了有效的桥梁。
接受主体解读新闻文本之后,其观念、态度、行为等方面的变与不变、变化的方向、变化的程度对传播主体乃是至关重要的事情,这实质上就是传播的效果问题。
新闻传播效果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就是指接受主体在接收和接受新闻传播之后,在情感、态度、观念、思维、行为等方面所发生的变化。作为客体,效果与传播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可轻视的价值关系。效果虽然发生在接受主体的身上,却是传播主体最为关心的东西。效果总是相对传播主体期望和目的的效果,在传播活动中,一般地说,传播主体远比接受主体更关心效果问题,效果的性质与程度对传播主体有着直接的作用和影响,即有直接的价值效应。它对既有的传播做出了实证性的评价,使传播主体明白了传播行为的实际效应;更为重要的是,传播行为中的优点和缺陷在效果中会尽显出来,它为传播主体的后继传播活动提出了有效而宝贵的反馈信息。效果对传播主体的价值姑且称之为“反馈价值”,任何其他反馈手段都不可替代实际效果对传播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反馈价值能够调整传播主体以后的传播行为,特别是在新闻传播由单向传播方式向双向传播方式整体转移的时代大背景下,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之间能否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渠道,建立起价值关系,已经远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关系到传媒的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它最为明显地标示着传播主体的传播行为是不是真正的自觉行为。
在静态视野中,接受主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与其主要的价值活动对象确立的价值关系也有三种:
其一,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间的价值关系。
其二,接受主体与新闻文本间的价值关系。
其三,接受主体与接受效果间的价值关系。
在第一种价值关系中,首先应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事实作为客观事实对一定人群的实际作用和影响;二是新闻事实所含的新闻信息对更广范围的人的信息作用和影响。尽管第二种作用与影响根源于第一种,但这里是在第二种意义上,即从新闻传播角度来讨论新闻事实与接受主体间的关系的。
如果说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之间的价值关系是直接的、现实的,那么可以说,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之间的关系是潜在的、预设的。新闻事实呈现的信息直接满足了传播主体的新闻需要和传播需求,但与接受主体的新闻价值关系却以潜在的、可能的方式存在着。这种潜在关系的现实化有赖于各种渠道的信息传播,在现代社会里,自然特别依赖于专门的新闻传播机构的新闻传播活动。
正因为新闻事实与接受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具有潜在性特征,人们多是从传播主体的角度出发讨论新闻事实与新闻传播的关系。比如,直到目前,尽管从理论界到实证界都在高喊要树立“受众本位”的新闻传播观念,但还有不少人把新闻价值理论的涵盖范围主要框定在对新闻事实的考量上,把目光主要投放在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上,而不大关注接受主体的新闻价值活动,更不用说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间的价值关系,这实质上是把传播主体当成了唯一的新闻传播活动主体,当成了唯一的新闻价值活动主体。就新闻价值理论而言,不包括接受主体价值活动的价值理论是“半截子”理论,说过火点,是不讲新闻价值的“新闻价值理论”,因为新闻价值的真正效应必须体现在接受主体的身上,新闻价值最终的大面积实现必须依赖于接受主体的价值活动。
为了在新闻传播的起始环节就确立起接受主体与传播主体之间应有的平等地位,必须从理论上在起始环节引入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的各种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闻价值关系。如果在起始环节不内含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的关系,那么随后的理论建构便没有了根基。范长江曾经把新闻定义为“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 ,这实质上已经提醒人们,在新闻报道或新闻理论的源头上,就应从接受主体的利益、需要、兴趣等出发,去确立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之间的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
如果再深究一步,我们就会发现,在传统的“事实-传播者-接受者”这一线性传播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不只是人们常说的缺乏反馈环节的“单向性”,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即这一模式用传播主体把新闻事实与接受主体在“连接”中又“隔离”开来了,使接受主体对新闻事实的价值需求不能包含在传播的起始环节之中。这样,接受主体所能把握到的新闻世界完全是由传播主体选择的、塑造的、描绘的,传播主体因而成了真正的接受主体的把关人,接受主体则失去了选择新闻事实的权利,这就从源头上排除了受众,在传播后继的其他环节上无论如何强调受众的地位和作用,其实基本上是空话。因此,对新闻传播中三大要素关系线性模式的改造应该是全方位的,应该从源头上把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蕴含进去,建立起新的三要素模式,如图2-1所示。
图2-1 新闻传播三要素
这个环状模式主要是为传播主体提供一种应有的思维方式,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指导新闻传播,在实际操作中即使以线性的方式展开,也会考虑到新闻事实与接受主体间的价值关系。
接受主体与新闻文本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接受主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与所有价值活动对象确立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关系。新闻文本是接受主体直接面对的价值客体,其对接受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是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新闻文本的属性和功能将从价值客体方面直接决定接受主体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新闻价值效应。
如前所述,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的价值交流,主要就凝结在这一价值关系中。传播主体在新闻文本创制过程中所发现的价值、创造的价值能否在这一价值关系中显现出来,传播主体对接受主体的诸多期待和接受主体对传播主体的诸多希望能否在这一价值关系中得到现实化,都直接决定着整个新闻传播的成败。可以说,在整个新闻价值关系的结构系统中,新闻文本与接受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居于核心地位。
接受主体对新闻文本的解读过程,就是新闻文本所有价值属性、功能不断对接受主体产生作用和影响的过程,是新闻文本对接受主体价值一步一步实现的过程,是新闻价值被接受主体内化的过程。新闻文本中蕴藏的新闻价值及以其为基础的其他价值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关键就看新闻文本与接受主体间价值关系的强弱程度、有效程度。在新闻传播中,传播主体为什么要费尽心机、殚精竭虑地用各种方法、技巧“包装”新闻文本,最主要的用意就在于吸引接受主体的眼球,使其注意到新闻文本的存在,进而确立价值关系,使新闻传播真正达到由传而通而用的目的。其实,新闻传播媒体的权威性和信任度、品牌形象与社会影响力等,主要是通过自己创制的新闻文本塑造出来的。反过来,接受主体为什么要以选择性接触、选择性理解、选择性记忆的方式去对待媒介,对待媒介传播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就是因为不同的媒介以不同的方式为接受主体提供了不同的新闻文本,而不同的新闻文本又为接受主体提供了不同的新闻传播内容和形式,从而为接受主体在新闻传播范围内的自由选择行为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接受主体与传播效果间的价值关系相对较为复杂,因为在这一价值关系中,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具有一定的同一性。新闻传播效果就体现在接受主体自己的情感、思想、观念、态度和行为的变化上。这种变化也是新闻价值效应的体现和表征。对传播主体来说,传播效果是以外在的方式存在的,但对接受主体来说,传播效果是以内在的方式存在的。当然,由于接受主体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传播效果的内在性也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即对一定接受主体是内在的东西,对另一些接受主体来说就是外在的。这里我们是在总体意义上来说接受主体的,所以传播效果对其是内在的。
发生在接受主体身上的变化与接受主体自身之间亦可建立起价值关系,即这种变化对接受主体可以产生进一步的作用和影响。变化本身成了客体对象,而发生这些变化的主体又是价值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主客体的区分不是实体性的,而是发生在主体观念中的,即主体把自身的某一方面作为自己的价值对象。所以,这样的价值关系也可称之为自我价值关系。
接受主体如果能够感觉到、体验到、认识到新闻接受活动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就有可能进一步强化他的新闻接受行为;相反,如果接受主体以往的新闻接受没有给他带来预期的好处,则可能弱化其接受新闻的行为。事实上,只有接受主体自觉到接受新闻对自己产生的价值效应,他才有可能自觉地改变一些新闻观念,改变对新闻传播的看法,改变接受(收)新闻传播的方式。
在现实的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是变化、运动、发展的。如果让一个完整的新闻传播过程以动态的形式一步一步地展开,我们就能看到两条主要的“风景线”:第一,传播主体、接受主体与其各自价值活动对象的价值关系在不断地改变;第二,新闻价值客体的形态在不断地演变,新闻价值主体的主要角色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生了变换,从而使主要的新闻价值关系也发生了改变。
首先,传播主体与价值活动对象的价值关系由起初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发展为与新闻文本的价值关系,再到与传播效果的价值关系。而传播效果对传播主体发生的价值效应,使传播主体以新的姿态进入新一轮新闻价值活动之中。新闻传播主体的价值活动与其新闻传播活动一起,周而复始而又日日常新。
在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中,事实信息成为满足传播主体传播需要的“价值物”(即具有传播价值);在与新闻文本的价值关系中,文本成为传播主体实现传播目的的“中介物”(即具有中介价值);在与传播效果的价值关系中,效果成为评价与调整传播主体传播行为的“反馈物”(即具有反馈价值)。
由“价值物-中介物-反馈物”或由“传播价值-中介价值-反馈价值”的活动链条,形象地描绘了传播主体价值活动的动态过程。看得出,在这一链条中,前后相继性是一种稳定的结构,每一后继环节都是前一环节展开的结果,每一后继环节的内容都是对前一环节内容的升华。但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是源头性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它决定着其他两个环节的核心内容。传播主体与新闻文本的价值关系则把传播主体的价值活动推向了高潮,使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间价值关系的结果以新闻文本的形式再现于接受主体的面前,架起了“新闻价值”传播的桥梁。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的价值关系使传播主体在价值意识中自觉到新闻价值传递的结果,这样,既完成了一次新闻价值活动的周期,又开启了新的新闻价值活动步伐。
其次,接受主体与价值活动对象确立的价值关系,在逻辑上也始于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然后到与新闻文本的价值关系,再发展到与接受效果的价值关系。这里之所以说在逻辑上始于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是因为在直接的现实性上看,接受主体最先是与新闻文本构建认识关系、价值关系的,然后才在观念中追溯还原,与原本的新闻事实确立可能的价值关系。但由于新闻传播的基本使命在于为接受主体提供最新事态的信息服务,因此必须在传播的起始环节就确立起事实与受众的价值关系。对此,前面已作过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在新闻传播的第一环节(即选择新闻事实的环节)中是以潜在方式存在的,是传播主体以“受众本位”的新闻传播观念确立的,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通过新闻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影响甚至驾驭传播主体的选择,新闻事实对接受主体的价值在这一环节也是以潜在方式存在的。接受主体与新闻文本的价值关系,如我们在静态分析中所说,是接受主体在一般新闻传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整个新闻传播过程的核心环节。在这一价值关系中,新闻事实对接受主体的潜在价值转换为新闻文本对接受主体的现实价值。当新闻文本被接受主体在认知与评价中以观念方式把握之后,它就内化为接受主体的某种精神力量。如果接受主体能够自觉到这种精神力量的存在,它便与传播效果建立起了自觉的价值关系,他也就成为真正的接受“主体”,成为自觉的新闻价值活动主体。
由与新闻事实潜在的价值关系到与新闻文本的现实价值关系,再到与传播效果的自觉价值关系,是接受主体在新闻传播动态过程中与不同价值对象间价值关系的演变主线。这一主线充分说明接受主体并不是被动地存在于新闻传播过程之中,而是与传播主体一样,从始至终都是新闻价值活动的主体。
最后,从新闻传播的完整过程来看,新闻客体(在新闻价值理论的视野中,就是新闻价值客体)由事实到文本,再由文本到接受主体大脑中的观念化存在,经历了不同形态的演变;新闻主体(在新闻价值理论的视野中,就是新闻价值主体)则主要由新闻文本创制前的传播主体变换为解读文本后的接受主体,也使新闻价值主体的核心角色发生了变换,从而使新闻价值关系由主要是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的价值关系转化为接受主体与新闻文本的价值关系,新闻价值活动也由主要是传播主体发现、创造新闻价值的环节过渡到接受主体分享和实现新闻价值的环节。最终使新闻价值活动在新闻主客体的角色转移变换中得到周期性的完成。
对新闻传播过程双重主体与其各自活动对象价值关系进行动态考察和分析后,我们看到:双重主体的新闻价值活动贯穿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始终,这些价值关系实质上反映了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之主体间的价值关系,新闻事实、新闻文本、传播效果不过是体现主体间价值关系的活动对象,正是通过这些共同的价值活动对象,他们互相联系在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新闻价值关系系统。他们之间互为主客体,是目的与手段相统一的关系。传播主体只有通过为接受主体提供新闻价值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接受主体只有通过传播主体的价值创造才能满足自己的新闻需求,而传播主体的利益追求、价值目标就是更好地满足接受主体健康合理的新闻需求。因此,二者之间的利益和价值目标实质上是统一的,他们实质上是新闻传播过程统一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