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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民法典》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人权反映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一种向往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要求,只有切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才能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依法保障人权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承担着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民法典》作为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私权为立法目的和基本理念,它不仅全面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且为全面保护私权提供了各种保障和救济机制。因而,《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必将强化人权的法治保障,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保护人权是其中应有之义。规范公权可以有效防止公权的任意行使损害人民的利益,而保障私权就是要保护人民最根本的利益。《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基本法,其颁布实施不仅从保障私权的角度提升了人权保障水平,同时也从规范公权的角度强化了人权保障力度。

一、贯彻《民法典》“保障私权”理念,提升人权保障水平

(一)《民法典》贯穿人权的私法保障理念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说到底,依法保障人权就是依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就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从民法的角度,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民事权利,依法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全面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就是要实现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民法典》的本质是权利法,也被称为“民事权利保障的宣言书”。《民法典》作为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理念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民法典》的七编围绕保障私权这一主线而展开,第一编总则确立了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从第二编至第六编分别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的基本规则;最后一编为侵权责任编,该编规定了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规则体系,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的兜底性规则。在前述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后,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则(除合同债权以外)依法获得救济。因此,《民法典》不仅确定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也为这些权利提供较为完整的救济措施和损害预防手段。

为适应生存、发展、自我实现等不同层次的人权保护,《民法典》也对民事权利提供了多层次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一是《民法典》是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在新时代,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总体上实现了小康,安全感愈发成为人民的迫切需求。人们最重要的需求就是安全需求,这种需求具体包括“免受恐吓、焦躁和混乱的折磨,对体制、秩序、法律、界限的需要”等。这种需要既包括了使身体免于疾病、创伤、痛苦,也包括使自己的财产免于侵害,因而“几乎一切都不如安全重要” 。而《民法典》对财产、人身的保护,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感的需要。二是《民法典》是个人人格尊严的重要保障。进入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强烈。 正因如此,“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由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的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因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这也是《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原因。三是《民法典》是个人发展的重要保障。马克思主义倡导人的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人。 在进入新时代后,人民的温饱和小康问题得到解决,个人全面发展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民法典》通过维护个人平等的主体地位,贯彻私法自治,赋予个人在法定范围内所享有的意思自由,有利于激发个人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个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为每个人提供了“发展其人格的可能性”

《民法典》通过保障私权,旨在实现人民福祉,确保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为法治社会奠定基础。整个《民法典》围绕维护人身安全、维护人格尊严、维护财产安全、维护生活安宁、保障安居乐业、保护生态环境等全面展开,可见,整部《民法典》都彰显了私权保障的理念。《民法典》对私权的保障彰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确保人民群众享受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促进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

(二)《民法典》关于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是人权保障制度的具体化

《民法典》构建的私权体系本身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 。这些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人权包括基本民事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权利等三部分内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也是人之所以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习近平总书记将这些基本民事权利置于各类人权之首,充分表明了这类人权的重要性。尽管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从个体到集体,从物质到精神,但无论如何发展,这些基本民事权利都是各类人权发展的基础。

首先,生命权是第一位的、最高的人权。天地间,人为贵,人之所贵,莫过于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生命健康,其他人权都将化为乌有。“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在生命、健康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其他的权利都要退居其次。为此,《民法典》也将生命权置于最优先的地位进行保护。

其次,财产权反映了人民最基本的物质需求。“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没有财产权谈不上人权,在财产权缺乏保障、食不果腹的年代,何谈其他权利?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而财产权保护是最大的民生。“对中等收入群体来说,财产权是他们对社会信心的主要来源。保护好产权、保障财富安全,才能让他们安心、有恒心,才能稳定他们的预期。” 我们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脱贫人数占全世界贫困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三,这难道不是人权事业的巨大成就吗?《民法典》中具有大量的有关财产权保护的规则,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集中地调整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为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规范。

最后,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占据了重要的位序。保护人格权是为了使人们生活得更幸福和更有尊严。新中国成立后有一段时间,出现了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基于对此的反思,我国逐步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并增设了人格权特有的保护规则。

“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 《民法典》的上述规则正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集中体现。其不仅以人权保障理念为指导,也丰富了人权保障的措施和方法,使人权保障在具体制度层面得到了落实。借助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人权保障走入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得到了紧密的联结。

(三)《民法典》通过构建私权体系完善了人权的私法保护机制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以刑为本,重刑轻民,民刑不分。不仅不存在民法的概念,而且一直采用刑事方法解决民事纠纷。中国古代虽有民本思想,但始终不存在西方法制中的“权利”概念,直到19世纪中叶才产生权利概念。 但是在人权保障法治中,单纯依靠公法并不充分,私法规范的缺失将导致人权保护机制不健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然要求从根本上改变重刑轻民的观念,强化人权的私法保护,以使得人权保护机制更加完整。

《民法典》通过构建完整的私权体系,完善了人权的私法保护机制。《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的确认为人权的私法保护提供了范围上的依据。为提升人权保障力度,《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合同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了侵害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各种责任。《民法典》不仅保护权利,还保护一些新型的人格利益,例如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这样就可以积极应对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型民事权益救济问题。在确权的基础上,《民法典》还形成了完整的损害预防和损害救济体系。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通过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和保护。除事后进行救济外,《民法典》还通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形式,提供事先的预防。这一体系回应了现代风险社会提出的课题,适应了当代社会对权利救济的迫切需要,体现了损害预防和损害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同时,《民法典》还构建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民法典》将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社会救助结合起来,适应了风险社会的发展需要。这一从确权到救济的完整私权体系弥补了人权保障协同机制中私法规范的缺失,使得人权的私法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四)《民法典》对民事权益保护的开放性与人权的发展性相契合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诺的需求层次理论,在物质层面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精神层面的需求将得到大幅提高。因此,进入新时代以来,人民群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渴盼人权保障。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权保障的期待呈现出全新的特点。一是人民群众对权利保障的期待更高,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需求更加强烈。二是人民群众期待权利保障的范围更加宽泛。不仅要求丰衣足食,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也大幅提高,要求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三是人民群众对权利保障公正性、及时性的期待更为强烈。人民群众期待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维护,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回应,纠纷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还要求程序公正,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平正义。

中国人权事业在不断发展,许多新型的权利在不断产生。为适应上述人民群众对于人权保障的新期待,《民法典》保持了民事权益保护的开放性。这具体体现在:一是对人身权保护的开放性。人身权在民法意义上包括人格权和基于婚姻家庭所产生的身份权,而从人权的意义而言,更多地指生命、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等。 为强化对人身安全的保护,《民法典》使用“生命尊严”“身心健康”等表述来扩张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二是对财产权保护的开放性。针对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民法典》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的保护,扩张了传统意义上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三是对人格权保护的开放性。特别是在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时代,科技进步和科技发展威胁着人民的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人格权保护比任何时候都要重要。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与基因编辑等,都对包括隐私、个人信息在内的人格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时代性课题,加强科技时代的人权保障,重要任务就是强化对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般人格权为人格权的丰富发展预留了法律上的空间。与此同时,在具体的人格权中,《民法典》同样保持了较为开放的态度。例如,各种高科技、互联网的发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都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即给隐私权保护带来巨大威胁。 [1] 为顺应新技术发展可能导致的隐私权内容发展,《民法典》使用“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一较为宽泛的表述来定义隐私权的内容,并列举了各种法律禁止的隐私权侵害行为,保持了隐私权内容的开放性。

二、发挥《民法典》规范公权的功能,加大人权保障力度

(一)《民法典》通过规范公权的行使强化人权的保障

在现代社会,公法的主干是行政法,私法则以民法典为核心。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正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以行政法为主干的公法和以民法典为核心的私法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虽然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较为清晰,但从实践来看,二者并非能截然区分,总是在相互交融中共同达成人权保障这一目的。

《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法律的地位,超出了单纯的保障私权的功能。一方面,《民法典》所确认和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民事权利,属于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本身具有一种防御权的效力,即具有对抗任何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义务主体侵害的效力,因而,也具有对抗公权力侵害的效力。基本权利划定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界限,确保了个人行为自由的空间,也保障了个人自主决定、自主生活、自我发展的空间。 另一方面,《民法典》在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设置了权力不得擅自侵入的领域清单,从而具有功能上的“溢出效应”,为公权力的行使确定了边界,起到了规范公权的作用。因此,《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不仅具有保障私权的作用,而且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是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这就深刻阐释了民法典对加强依法行政的作用。强调公法不能与民法典冲突,是因为作为“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全面表达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蕴含于其中的民事权利具有正当性,国家公权力要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坚强的后盾,甚至可以说,公权力的设立目标就是保障私权。 公权力的行使不得损害民事权利,否则就失去了正当性。

(二)《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权利保护规则具有规范公权的功能

第一,公权行使不得侵害私权。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确立了完善的私权保障体系,有利于规范公权行使行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不得以侵害为《民法典》所确认的各项私权为代价,必须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如不得非法查封、扣押)、人格权、人身权。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均不得损害民事主体的权利。公权力机关在依法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当具有法定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二,依法行政必须依法限制私权。私权并不是绝对的,也要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对私权的限制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于法有据,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可以限制的,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等。二是遵守法定程序。例如,《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其中就强调了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征用。三是要遵守比例原则,限制不得过度。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比例,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来决定处罚的方式和程度。一般认为,比例原则由三个子原则所构成: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对权利的限制应当合比例、适度、合理。例如,《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强调“合理使用”,就是要求按照比例原则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进行限制。

第三,公权行使必须善用民事方式遏制违法行为。“法典推进了司法的可接近性,使规则的制造中心在数量上减少,避免了实在法中的空隙” 。因此,《民法典》也应当成为执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这就意味着,要善用民法的保护机制来保护权利。事实上,通过私权保护常常可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例如,从实践来看,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虽然许多个人信息涉及公共利益,政府对个人信息的管理是必要的,但面对现代社会中海量的信息,政府的管理资源毕竟是有限的,针对非法收集、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完全通过政府进行管理未必是有效的办法。这就需要通过保护私权的方式来应对大量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私权保护也是一种管理的模式,甚至可能是治理无序状态的最佳选择。再如,在环境保护问题中,我们一度认为应当主要靠政府管理和行政处罚来解决,但实际上这是非常困难的,而且造成了治理成本的显著提升,事实上,在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损害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时,鼓励受害人通过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捍卫其权利,也可以成为实现良好治理效果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民法典》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应当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产权保护”“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平等保护原则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原则,就是“两个毫不动摇原则”的法律表现。《民法典》第4条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保护原则也体现于财产权的保护法律规则之中。例如,《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坚持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才能让亿万人民群众专心创新,放心置产,大胆投资,安心经营,才能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才能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任务。

平等保护是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原则,也是一种重要的司法保护理念。具体而言:第一,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 平等保护对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第二,《民法典》的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在公权行使中,对各类民事主体要平等对待,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能因为企业性质不同就在司法上区别对待。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的,贯彻实施民法典,应当更加自觉优化刑事司法理念、强化民事权利平等保护意识 ,避免侵害私权、干预私权。第三,刑事司法保障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本着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应当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等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四)《民法典》确立了国家机关的积极作为义务,强化人权保护

《民法典》和其他许多法律不同,没有规定执法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典的实施就不需要公权的保障。恰恰相反,《民法典》所确立的民事主体的各项私权,多数都依靠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来维护,尤其是在权利遭受损害时,更需要国家机关的积极帮助。因此,国家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职责、行使职权,履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财产安全。

以人格权的保护为例,《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这两条确立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再如,高楼抛物行为不仅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成为人们“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就此《民法典》第1254条在总结《侵权责任法》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在发生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以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因为只有在公安等机关主动作为、行使职权的情形下,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可见,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能规定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一些义务,公法也应配合这些规定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为了促使公权力机关的积极配合,公法有必要从规范公权力机关行为的角度加以具体规定,以配合《民法典》人权保障工作的展开。

(五)《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必要的、具体化的规则基础

合宪性审查是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的重要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建构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合宪性法秩序,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实施宪法、约束公权力、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其重要功能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实施经验所证实。合宪性审查是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层面,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不能使宪法监督权闲置。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也正式成立,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提供服务保障。虽然《民法典》本身也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合宪性审查的直接依据是宪法,但《民法典》人格权编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是对宪法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规定的具体化,人格权编的规定具体落实了宪法基本权利的价值,使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原则得以具体化,使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更为明确,从而为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具体的标准。这有助于防止出现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防止公权力机关侵害个人的人格权,侵害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

三、全面实施《民法典》,坚持不懈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人权不是抽象的概念和空洞的口号,而应当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 因此,在人权保障机制中,法治是基础、是关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快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必须持之以恒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中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法治保障,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进程中发展我国人权事业。

(一)坚持以良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保人权、促善治。《民法典》配套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这充分回应了时代的需要,宣示了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民法典》颁布以后,还要制定与《民法典》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对三项权利的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财产权利,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市场主体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深化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行政保障

行政权的行使与公民权益的维护具有密切的联系,解决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问题,才能保障好人权。因此,深化人权的行政保障,是充分保障人权的关键。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将《民法典》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和约束。具体而言,一是政府应树立善意对待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的施政理念,尊重各个民事主体的合法产权,把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 要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二是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格兑现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守合同,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违约毁约,相反,应当带头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三是把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作为行政裁量、行政处罚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理念、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可以限制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限制也要符合比例原则,防止限制过度。四是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善用民事方式遏制违法行为。

(三)加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司法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通过法治构建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才能得到全面落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现代法治的重要价值是公平正义,只有让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使人们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此,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司法机关应更加自觉优化司法理念、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

在全面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首先,司法机关要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民法典》在实施的过程中不走样。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次,提高民事权利的保护水平和效率,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准确把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应严肃追责问责。在罪与非罪不清晰、不明确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少捕慎捕,能够使用民事手段的,就不要使用刑事手段。从这一点来讲,“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再次,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最后,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当其他国家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权时,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其他权力主体依法履职,使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利得到保障。

(四)增强全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观念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而普法是提升全民参与度的重要手段。在普法过程中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引导全体人民尊重、学习、遵守《民法典》,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各种交往中,努力培育人权观念。每个公民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不仅需要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而且需要培养广大民众的守法意识。人人自觉真正遵守《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使法律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指南。如此才能依靠法律化解矛盾和纠纷,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培育法治观念,必然要树立尊重他人人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理念,使全民守法、保障人权观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民法典》对于“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当今世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责任。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我们要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1] See A.Michael Froomkin,“Cyberspace and Privacy:A New legal Paradigm?The Death of Privacy?”,52 Stan.L.Rev. 1461(2000). zAqOiGIZGM8LHgnQDf7j6s0fmjaXAF8c5TAc9Tml0c6QxI0dwd8dYepGwj4C/r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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