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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教学与研究初探

前言

伴随着《民法典》的颁行,民法典时代已经来临。《民法典》不仅在立法层面推进了法治现代化,也势必给民法研究与教学产生重大影响。就民法研究而言,《民法典》颁布以后,我国民法学应当以《民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在汉语中,“典”通常有“经典”“典范”“典籍”等含义,因而,凡是被纳入《民法典》的规则,一般都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民法学教学与研究也必须以《民法典》为中心展开,脱离于《民法典》的民法学教学与研究也必将成为空中楼阁、无本之木。在进入民法典时代后,我们也应当思考:在民法典时代,民法教学与研究应当何为?如何转换思维,推进民法研究和教学的改革,以适应民法典时代的新特点、新趋势、新理念?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民法学人亟须回应的时代之问。

一、民法典时代的民法研究

民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学问,自罗马法以来,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在自身独特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逻辑的理论体系。在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西学东渐,民法学理论逐渐兴起,但早期的民法学研究基本属于舶来品,缺乏对本土语境的关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民法学逐渐形成。在《民法典》颁布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这就为民法典时代的民法研究指明了方向。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构建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这是当前每位民法学者责无旁贷的使命和任务。要完成上述任务,就要求民法学研究者在研究立场、研究观念、研究重心上全方位契合民法典时代的发展方向,做紧扣时代脉搏、符合时代要求的民法学研究。

(一)把握研究立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首先必须明确民法学研究的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法典》的特色概括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就民法典体系而言,我国《民法典》突破了经典的大陆法国家的五编制体系,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并使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独树一帜,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法典立法的重要贡献。我国《民法典》虽然借鉴了德国法的总分结构经验,但是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以法律行为为中心,而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整个民法典体系 ;无论是总则各项制度的构建,还是分则各项制度的展开,都是围绕民事权利这根主线而构建的。从内容上看,《德国民法典》的重心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交易关系,忽略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因此,始终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正如梅迪库斯所指出的,《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是按照从事商业贸易的资产阶级的需求来设计构思的,它所体现的资产阶层所特有的‘重财轻人’正出自于此。这种重财轻人的特色使关于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法大大退缩于财产法之后” 。而我国《民法典》的内容实际上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具体制度构建的。围绕着对人的保护,《民法典》健全了从人身到财产,从精神到物质的民事权利体系,构建了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其不仅仅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利,还注重保护人格、身份等权利。从价值上看,《德国民法典》主要以私法自治为价值贯穿于各项制度的始终,而我国《民法典》虽然也确认了私法自治价值,但更注重强调人文关怀价值,甚至在私法自治价值与人文关怀价值发生冲突的情形下,优先维护人文关怀价值。《德国民法典》主要反映了工业社会的社会发展需求,而我国《民法典》不仅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而且适应互联网、高科技社会的发展需求,因而形成了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这三大特色贯穿《民法典》的始终,成为《民法典》的重大亮点,也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指明了方向。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必须立足中国,根植实践,放眼世界,彰显《民法典》的三大特色。这就需要坚持以下研究立场。

1.在继承中彰显民族性

我国《民法典》有许多具有中国元素的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我国《民法典》在积极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的同时,也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例如,《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物权编所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侵权责任编规定多元化的救济措施,婚姻家庭编注重弘扬良好家风,建立和睦、和谐的家庭关系等,都体现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民法典》还吸收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弘扬重家庭、讲仁爱、守诚信、尚公平、促和谐的传统法律精神,发扬了传统文化所体现的民本主义、人文关怀、互助互爱等思想,展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民法典》物权编在维护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用益物权制度设计,确立了土地等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实行资源优化配置的方针,也适应了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制度需求。《民法典》的鲜明本土特色,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养料,也为民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也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结构和内容上充分回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

在《民法典》颁布后,民法学研究应当秉持《民法典》所体现了民族特色,更进一步坚持主体意识,在继承中彰显民族性。首先,民法学的研究应当注重反映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善良风俗,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统文化与传统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研究也应当积极反映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与道德,以充分彰显民族性。其次,民法学研究应当注重对习惯的研究。习惯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和内心确信性的特点。它既是人与人正常交往关系的规范,也是生产生活实践中的一种惯行,习惯是“活的法”。法谚云:“习惯乃法律之最佳说明”,许多法律规则都根植于习惯,并从习惯中汲取营养。我国《民法典》承认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就可以丰富成文法的内容,并对成文法形成有益的补充。 我国民法学研究要彰显民族性,就应当注重对我国传统习惯的研究。最后,民法学研究应当反映中国的本土性,积极汲取本土性资源。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还应当植根于中国大地,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从中国经验中汲取营养,解决现实问题。

2.在内容上永葆实践性

我国《民法典》体现了鲜明的实践性特色。《民法典》已经孕育出了可以被称为是“中国元素”的诸多有力回应实践需求的民事法律制度。总则编在主体制度中确定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构建了特别法人制度与非法人组织制度;在监护制度中,《民法典》构建了“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为弱势群体构设了周密的法律保障体系,强化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物权编关于所有权的分类和平等保护、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以及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的规定,等等,都是对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合同编中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规定了打破合同僵局等规则,新增了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典型合同类型,都是对中国实践问题的有效回应。人格权编积极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发展的需求,在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上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顺应了科技发展和公众关切。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尤其彰显了浓厚的本土色彩,例如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则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则等。侵权责任编中采用多元救济机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确立了有关自甘冒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等,都具有鲜明的中国元素。

《民法典》的实践特色也对民法学研究提出了要求,《民法典》的实践特色必然要求民法学的发展坚持实践性。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民法更是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应当是对实践具有充分解释力的理论体系。我国民法学研究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变化无穷,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不仅应对中国和世界法治实践具有精准的解释力,还应对中国和世界法治变革具有引领力,尤其是要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变化,配合国家的战略需求,不断提供理论支持。在《民法典》颁布后,要继续立足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不断促进民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民法典》的大量规则来源于司法实践,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使《民法典》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也保障了《民法典》将来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这一实践特色也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指明了方向,民法学研究必须紧扣实践的脉搏,还原民法学科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本质,有效回应社会现实中不断涌现的真问题,抛弃空对空的伪命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者在立足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以更开阔的视野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并在许多领域进行了融通性、创新性发展。《民法典》颁布后,我们民法学者应当挖掘更多的本土资源,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具有价值的中国案例,丰富中国民法学的实践内涵。同时,民法学研究也应当密切结合中国的发展实践,始终注重问题导向,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在发展中展现时代性

我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与基因编辑等技术的兴起,提出大量的时代性命题,民法的概念、规则、制度、体系需要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提供理论基础。我国《民法典》积极反映了上述需求,彰显了鲜明时代特色。例如,为回应大数据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总则编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为适应网络交易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规则作出了规定;此外,《民法典》还对网络侵权规则以及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这也适应了互联网环境下民事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

《民法典》所体现的时代性也必然要求民法学的发展要坚持时代性。民法学需要加强对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型法律问题的研究,只有积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等带来的时代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民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时代精神、体现时代特征。我们的民法教学研究也要与高科技结合起来,拥抱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同时要注重与高新科技相关的领域法的研究,研究医药法、科技法、人工智能法等新兴领域,探索新问题,这样才能丰富和发展民法学。民法学要反映经济全球化对交易规则趋同性要求的发展趋势;反映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背景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要求;反映在风险社会通过多种救济措施保护受害人并重预防损害发生的要求;反映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护的更高要求。

4.在借鉴中彰显包容性

我国《民法典》编纂广泛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土国情和现实需求,对域外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变通,而没有完全照搬域外的法律制度,例如:物权编中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则,承认了功能主义的担保物权制度。合同编中大量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经验,使我们的许多合同规则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侵权责任编中也大量采用了国际公认的有关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规则。《民法典》既借鉴了比较法的先进经验,也结合中国的本土实际对其有所改造,使其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

我国民法学研究也应当放眼世界。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重心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也是一个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的体系。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秉持鲁迅先生所说的,“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 。民法学的研究应当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胸襟,广泛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高度重视国际上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外国的制度、理论只是我们借鉴的素材,最终应当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民法学研究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实践,绝不能完全从希腊、罗马出发,绝不能只作外国学术的搬运工,简单地用外国学者的观点来验证中国的法治实践。总而言之,我们需要有放眼全球的国际化视野,对比较法经验中的精华予以吸收借鉴,但也不能盲目照搬、忽视国情、削足适履。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所具有的民族性、实践性、时代性和包容性,为我国民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依据,我国民法学研究也应当以《民法典》为中心,准确把握《民法典》的鲜明特色;同时,民法学研究还应当妥善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回应时代之问。

(二)转换研究思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话语体系

从单行法到法典化必然要求我们要有观念上的转化,即必须形成法典化思维,因为:一方面,由法到典使得我们的研究重心发生转化,由单行法时期所形成的思维方式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转化,如单行法长期各自并立、相互独立,使许多人养成了碎片化的法律思维习惯。进入法典化时代就应当形成体系化的研究思维方式,把整个民商事法律视为一个在《民法典》统率下的完整整体。另一方面,法典化思维是研究好民法的前提,只有借助法典化思维,才能准确观法、准确找法、准确释法、准确用法。此外,还应当保持概念、规则、术语、制度之间的一致性,注意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协调性、《民法典》与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统一性以及价值上的融贯性,等等。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民法的精髓,推动民法的发展。具体而言,法典化思维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基础性法律思维。《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也需要我们尽快形成将《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思维。《民法典》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作为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础,是民法的主要法源,因此要树立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实体法律适用理念。 在不具备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裁判者首先应当从《民法典》各编中找法用法,而不应当在庞杂的单行法中寻找裁判依据。《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规定容易产生一个误解,即只要单行法规定与《民法典》规定不同的,都应当适用单行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所有的民事和商事单行法都是《民法典》的特别法,由于单行法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体细化,因此,只有在单行民商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规定的具体细化规定时,才应当适用。如果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有冲突,则不能适用单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体现《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如果《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这实际上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在所有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也要求我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树立基础性法律思维。

第二,体系性思维。体系性思维要求用体系的观念来观察民法、理解民法、解释民法,并准确适用民法。法典化就是体系化,体系化思维其实就是一种系统思维,从哲学上整体观念的体现,也是系统论在法学上的反映。《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有助于实现民事立法规则体系(也称为外在体系)和内在价值体系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以及内容上的全面性。 《民法典》分七编,总计1260条,《民法典》各编之间形成非常严谨的逻辑体系,贯穿在七编的始终有一条中心轴,即民事权利,或者说是保障私权。整个《民法典》就是围绕着保障私权而全面展开,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树立体系性思维要求在观察任何一个民事纠纷或者寻找裁判依据时,应当从体系化的思维方式着手,而不能再依循单行法思维,就合同论合同、就侵权论侵权,而应当从体系化的、整体性的角度观察一个具体的个案。例如,某人借用他人的财产之后,擅自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从合同角度看,该行为确实构成了违约,违反了借用合同,但该纠纷并不仅仅是合同纠纷问题,因为非法转让行为还构成无权处分,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形下,还可能涉及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权利人在主张返还该财产时,还可能涉及物权请求权的适用,此时,行为人擅自转让他人的财产也构成侵权,权利人也有权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可见,任何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在体系化思维的框架下,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制度的适用,因此,只有树立体系性思维,才能把握案件的全貌,并准确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

第三,统一性思维。它要求将整个民法部门看作是统一的整体,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才真正形成了以《民法典》为统帅的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民法部门形成了统一的整体,民商合一才真正成为一种实践。民商法部门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由此也必然要求形成统一性思维。一方面,要树立统一性思维,将民法部门视为以《民法典》为核心的、由大量的单行法所组成的完整体系,以统一思维处理好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要运用统一思维、体系找法、统一释法。我们在运用统一思维来观察《民法典》时,可以发现《民法典》本身包含了巨大的规范储存功能。据统计,《民法典》设置了约27条参照适用条款,同时还设置了大量的引致条款和直接适用条款,这为我们找法提供了充足的根据。例如,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探望权,但在探望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如何主张权利,婚姻家庭编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依据《民法典》第1001条的规定,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对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益的保护,因此,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适用于探望权的保护。再如,《民法典》并未对担保人的权利作出细化规定,这就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人权利的规则。《民法典》正是通过这些参照适用、引致条款等,发挥了强大的规范储备功能,并使整个民商事法律形成了完整的统一整体,极大地方便了法律的适用。

第四,融贯性思维。融贯思维主要是一种价值的一致性思维,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化也将极大地促进民法学的科学性,民法典的体系化不仅体现在其制度层面,还体现在价值层面。 正是《民法典》基于维护人格尊严、私法自治等价值,形成了内在的统一的价值体系,从而为融贯性思维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一方面,融贯思维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阐释《民法典》的价值指引。《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另一方面,《民法典》不仅坚持私法自治的价值,而且适应时代精神发展需要,确立了人文关怀的价值,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民法典》正是因为融贯性思维,才具有了贯穿于各种制度的灵魂。以价值统领各项制度和规范,可始终保持“神不散”的状态。如果说规则融贯是体系思维的外在体现,而价值融贯则是体系思维的价值内核。

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无论是适用民法,还是研究民法,都应当进行研究思维方式的转换,即从单行法思维转化为法典化思维,只有这样,才能理解好、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达成广泛的共识,并进而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

(三)调整研究重心,服务《民法典》实施和法律制度完善

《民法典》颁行后,我们应当调整研究重心,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民法典》的颁布,已经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化的民法部门。在单行法时代,立法的缺失和体系化的不足往往使民法学研究者从具体的制度设计出发,着力于在立法论层面贡献智识。但在《民法典》颁行后,我们应当以《民法典》为中心,将研究重心聚焦于《民法典》的实施与完善。另一方面,进入21世纪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高科技、互联网的发展,也为我们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我们的研究也要与时俱进,以适应这些需求。具体而言,研究重心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化,聚焦《民法典》的解释适用。在民法典时代,基本的法律规则已经齐全,因此应当加强解释论的研究。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一个解释的时代已经到来。《民法典》不仅为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基础,而且《民法典》本身就是法律解释的对象,这也为法律解释方法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要以《民法典》为基准和依据,运用正确的解释方法和解释规则,从而理解好、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法谚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民法典》颁布后,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并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以《民法典》为基准进行解释。例如,《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关于立法目的和原则的规定提供了法律解释的价值基础,《民法典》第1条关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为合宪性解释提供依据。《民法典》引致条款、参照适用条款为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大量的法律素材和依据。另一方面,在《民法典》颁布之后,要通过总结《民法典》实施中的经验,提炼出具有共识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及运用这些解释方法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通过这些方法的运用,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民法、理解民法,并准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则解决纠纷。

第二,注重价值体系研究,落实《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我们历来注重对制度规则本身的研究,其实还要挖掘制度背后的立法意旨和价值,了解制度背后立法者的意图。缺乏对价值体系的研究,没有对规则背后立法目的的认识,就很难把握民法制度的功能。《民法典》第1条不仅仅确立了立法目的,同时为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奠定了价值基础。对该目的予以展开,可以为法律规则的解释提供价值指引。无论是目的解释,还是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首先都要从立法目的着手,不能偏离这样一个基本的立法目的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加强对民法宗旨、价值理念的研究,进而形成完整的价值体系,也有助于实现《民法典》体系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21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与基因编辑以及新科技革命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无形财产和新类型财产,这些权益的内容更为复杂,侵权形态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也在向高质量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给民法学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各种新的民事权益不断出现,新类型的合同也逐渐发展,非典型担保的类型不断丰富,这些都需要我们做专门研究,以回应时代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关注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趋势。例如,德国债法改革之后,法国、日本等相继进行了债法、担保法的改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正在酝酿修改,以适应“网购”等新业态发展的需要。上述情况都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二、民法典时代的民法教学

《民法典》颁布之后,对我们民法教学产生重大影响。之前我国的民法没有体系化,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这也导致我们的课程设置、教材以及教学内容等都不成体系,甚至民法学的教材都没有真正做到统一。《民法典》颁布之后,必然要求我们的民法学要以《民法典》为基准展开教学,推进我们的课程、教材等的改革,为适应培养高层次的法治人才服务。民法教学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之一,也是关系到民法学研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民法教学同样应当坚持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中国特色要求民法教学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体现鲜明鲜活的本土特色;实践特色要求在民法学教学中充分利用丰富的本土案例资源;时代特色要求关注高科技、互联网的发展对民法学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一)价值传导:将民法典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民法教学之中

德国法学巨儒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明确提出:“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 我们的民法教学理应贯彻《民法典》的价值,具体而言:

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业课的教学不能就制度论制度,还要结合制度规则背后的价值理念和立法宗旨进行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包括:重视家庭的和睦,弘扬家庭美德,提倡良好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民法典》确认诚信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契约,崇法尚德。《民法典》确认了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滥用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倡导互助互爱,守望相助,致力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教学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主旋律更响亮、正能量更强劲。

二是弘扬人文关怀价值。强化人文关怀、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追求是构建民事权利体系的基石。 [1] 法律应当充分彰显对人的关怀,在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益发生冲突时,应确立生命健康等人格权价值的高阶性和保护的优先性,这也是落实《宪法》第38条“维护人格尊严”的要求。要把民法教学真正当作一种人文主义教育。进入21世纪以来,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共识,人文关怀价值已经成为民法的重要价值,这主要表现在:《民法典》实现了从传统民法的形式平等到兼顾实质平等,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 在《民法典》的适用过程中,除强化意思自治以外,还要高度重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价值。

三是贯彻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民法教学还要坚持私法自治的价值,换言之,我国《民法典》对人的关怀不是纯父爱主义式(Paternatism)的关爱,不是说把个人对自己生活的一切安排都交由法律来决定;相反,我国《民法典》将个人视为具有理性的人,可以依法自主地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决定自己的事务。 在民法教学中,贯彻私法自治价值,实际上也是要弘扬自主自愿的理念,传导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的价值。当然,这种应当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四是贯彻权利观念。我国《民法典》本质上是一部权利法,《民法典》分编通过全面保障民事权利,充分体现和贯彻了法治的价值。《民法典》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健全了从人身到财产,从精神到物质的民事权利体系,构建了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饱含爱民、护民、安民、惠民的情怀,促进民权保障、民生改善、民业兴旺、民心和顺、民风文明,成为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的尊严的基本法。 民法尊重生命尊严,秉持生命至上、健康至上的理念,全面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在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将人格尊严置于更高的保护地位,并贯彻在民法各项制度和规则之中。甚至通过相应的条款,确认在人格尊严和私法自治发生冲突的情形下,优先保护人格尊严,这也丰富了民法学的内在价值体系。民法教学要弘扬《民法典》以民为本、全面保障私权的理念。

五是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原则,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彰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民法典》确认了绿色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把绿色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我国是首个在《民法典》中规定绿色原则的国家。这也表明,我国《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在尊重民法逻辑自洽的前提下,在基本精神和理念上顺应生态规律,为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预留了充分的空间。 民法教学中也应当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理念。

总之,民法学课程是思政元素最丰富的法学学科,应当从民法学中多提炼思政元素,以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 《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民法学相关课程正是学生接触《民法典》的重要途径。在课程教学中,引领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核心观,在课程实践中促进学生践行核心价值观是民法教师的时代使命。

(二)教学改革:以《民法典》为基准推进课程改革与教材编写

教学的开展总是依托于课程和教材而展开。因此,要推动、提升民法学的教学质量就必须抓住课程体系建设与教材建设两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方面,民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应当与《民法典》大体保持一致,适当对原有课程体系进行必要调整。《民法典》已经建构了以保障民事权利为中心的七编制完整体系,尤其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编独立成编,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我们的课程体系要与此相衔接。例如,有的学校仍然开设债法总则课程,由于《民法典》并未采债法总则体系,而是采纳了由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的模式,因此课程名称宜改为债与合同法或者合同法更为妥当。由于《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已经与债法分离独立成编,因此也应设立单独的侵权责任法课程。还有的学校仍然将人格权法置于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中介绍,这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的体系,宜将人格权作为单独课程开设。课程的内容设置也应当与《民法典》的体系保持关联。例如,长期以来,婚姻家庭法课程自成体系,与整个民法体系缺乏关联,但婚姻家庭已经成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民法典》其他编的许多规则可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例如《民法典》第1001条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编可参照适用于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因此,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应当与《民法典》的其他各编保持有效协调。而人格权、物权也应当注重与侵权责任编的有效协调。例如,《民法典》设置相关的引致条款使人格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形成了密切的互动关系,教学中也应当注重各编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因此,要以《民法典》为基准,在课程改革中努力把民法学课程打造成一门门的金课。

另一方面,民法教材的编写也应当以《民法典》为基准。首先,就结构而言,民法教材的体系安排应当尽量与《民法典》相适应;就内容而言,应当结合《民法典》对教材内容进行及时修订,确保《民法典》中的制度变化在教材中得以体现。民法教材应当充分尊重《民法典》的体例、规则,准确客观地反映《民法典》。其次,对《民法典》的新规则的规范意旨和适用范围等要作出准确的解释,并尽可能在教材中反映出来。例如,《民法典》为强化保护生态环境,在全世界范围内首次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并创设多层次的规则共同确保绿色原则的实现。 有的教材没有介绍绿色原则,而这其实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应当体现在教材之中。教材编写者应当将教材与专著进行区别,教材是引领学生学习的工具,从而区别于探讨某一专门性问题的专著。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应尽可能全面展现通说。

总之,民法学是实用之学,如何将民法的规则和生活实践相结合,从本土资源中挖掘有益的法治经验,并且把它应用到课堂教学之中,转化为教学资源,为课程实践提供宝贵的资料,这是下一阶段我们每位民法学者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把每一门民法课打造成金课,就能够更好地立德树人,培养更多的优秀法治人才。

(三)本土资源:案例教学的广泛应用

案例教学有助于准确解释《民法典》,使《民法典》能够真正走到人民身边,走进人民心中。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讲好中国的故事,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展现中国法治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借助案例教学方法,也可以讲好《民法典》的规则,即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准确阐释《民法典》的规则。此外,通过案例教学方法,也可以使我们真正实现学以致用。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而不是象牙塔式的学问。法学学科以法的发展为研究对象,以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追求,其不同于其他学科之处就在于其实践性。德沃金指出,“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 [2] ,富勒也认为,法律制度是一项“实践的艺术” [3] 。真正的实践教学必须以案例教学为基础,才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也就是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法科学生所掌握的知识体系再娴熟,但如果不知道如何运用,也不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因此,法学教育也要适应法学实践之学的特点。民法教学不仅要注重概念、制度,还要注重将《民法典》的规则运用于实践中,理论联系实践,学以致用,而这一能力的提升离不开案例教学方法的应用。

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离不开案例的选择。在案例教学实践中,教师学术背景、学术偏好有很大影响,有时教师的备课阅读材料有限,有时教师偏重使用外国案例,甚至使用百年前的外国案例。虽然这其中不乏经典案例,但也有一些已经与当下的社会环境明显脱节,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培养。事实上,中国在司法实践方面已经有相当丰富的本土资源,这些案例资源值得民法教师充分挖掘。自2014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裁判文书上网的举措,“截至2020年8月30日18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1亿份,访问总量近480亿次” 。这些案例为案例教学提供了宝贵的素材,甚至有些案例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案例也不限于司法案例,还包括仲裁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以及行政执法案例。民法教师不应忽视这些案例教学的本土资源,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好学生感兴趣、有收获、受启发的案例教学。

三、民法典时代研究方法的演进

在古希腊语中,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赫克(Heck)曾经指出:“在所有的改变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 《民法典》的颁布不仅推进了民法研究与教学的发展,同时推进了方法论的发展,因为:一方面,在《民法典》颁行后,民法研究的重心发生了转变,如果不实现方法论的变革,则很难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另一方面,在《民法典》颁行后,民法已经实现了体系化,基本的法律规则已经具备。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我们要注重法律解释等方法,并将其运用于实践、解决实践问题,并不断推动民法的发展和完善。

民法典时代的研究方法的演进就是要准确掌握民法研习的各种方法,并准确地理解、解释和运用《民法典》,并推动民法的发展,具体而言:

第一,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逻辑的方法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等形式逻辑的方法进行法律思维。严复曾经指出:逻辑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张岱年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思维方法的重大缺陷是重视整体思维,缺乏逻辑思维。 其实,逻辑思维是法律人的重要思维方式,也是学习民法的基本方法。民法学研究是依据传统的形式逻辑方法进行的,论证可以分为归纳论证与演绎论证。 演绎论证是一种从一般到个别的论证方法,而归纳论证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 ,这些逻辑推理贯穿于民法学研究的全过程。还要看到,逻辑方法如相似性论证、反比论证、当然论证、体系论证、一致性论证法等,也是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民法的适用也应当在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逻辑推理,重视概念和规则的逻辑性,注重说理论证中的逻辑性。

第二,注重体系分析。法典化思维实际上就是体系化思维。一是应当把《民法典》看作是逻辑严谨的有机整体。如果缺乏体系化的研究方式,观察者的视野可能只是局限于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制度之中,这可能导致观察者“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无法理解该问题在民法中的真正性质。二是准确把握引致条款和参照适用条款等,增强对民法体系性的了解。例如,《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借助参照适用方法,可以查漏补缺,弥补大量的规则缺陷。三是要注重把握总则和分则、原则和规则、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结合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引致条款和被引致条款等准确适用法律。四是掌握好类型化的学习方法。所谓类型化,就是通过分类的方式来实现对具体问题的分析。通过类型化思维,可以揭示民法现象的本质,认识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的规律。例如,诚实信用的概念是较为抽象的,如果在具体个案中将其类型化,转化为情事变更、禁止权利滥用、禁止获取非法利益等具体的法律规则,则可以提高其适用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这也反映了类型化研究方法在法律思维中的重要性。

第三,注重运用比较法方法。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不仅仅是进行制度和规则的比较,还要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发展趋势,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现实与历史的关系,重点在于对不同制度之间沿革与联系的考察。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广泛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经验,因而研究民法也应当注重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民法典》的规定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此情形下,也需要通过比较法研究,借鉴域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第四,必须加强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首先需要灵活掌握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等各种案例分析方法。其次,《民法典》的各项制度都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背后都有鲜活的案例基础。只有通过案例学习,才能够以案释法,并能够举一反三,掌握法律适用的技巧,才能够深刻把握《民法典》的意旨和精髓,从而灵活运用《民法典》的规则。

第五,善于运用其他学科知识。法学并非一门发现真理的学科,而是“一门思考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学科” 。而在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标中,单一的知识结构与技能方法显然并不足够。宗教学之父麦克斯·缪勒(Max Muller)说:“只知其一,一无所知。”(He,who knows none.)清末民初学者王国维曾指出:“然为一学,无不有待于一切他学,亦无不有造于一切他学。”尤其是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知识爆炸和知识融合的时代后,社会现实对法科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仅掌握单一的知识类型显然无法很好应对这一社会发展趋势,因而在民法学研究中应当合理运用研究方法,增加与其他学科的沟通和对话能力,并为其他学科贡献民法学的方法智识。例如,生物科技进步带来的人工辅助生殖、人体器官移植、克隆、基因编辑等社会现象,对传统民法中人、物、人格权、身份权等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需要综合运用生物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等知识才能给出稳妥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可以为民法学习提供工具。诸如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和学习也应当积极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例如,社会学注重实证研究方法,其强调通过观察、经验或者试验来发现真实的世界,在民法学习中也应当注重借鉴此种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纸面上的法转变成生活中的法。同时,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也应借助伦理学方法研究婚姻家庭,借助经济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多种跨学科方法,借助于田野调查方法准确了解民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增强民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结语

大变革、大发展呼唤新作为。我们已经进入《民法典》的时代,可以说民法的春天已经来临。广大民法学者要更加团结包容、携手努力,为繁荣和振兴中国的民法事业,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民法学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尚未建立,国际影响力不足,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不够,原创性的研究仍然欠缺,低水平的重复也仍然存在。在《民法典》颁布和实施后,我们应当以《民法典》为准绳,深入阐释民法各项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切实推动《民法典》的科学有效实施,为世界提供中国民法学的方案和经验参考。为培养一大批高水平的法治人才;也需要以《民法典》颁布和实施为契机,以课程改革和教材编写为抓手推进教学改革的实现,努力提升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党和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法治人才。


[1] See Joseph W.Singer,“Something Important in Humanity”,37 Harv.C.R.-C.L.L.Rev. 103(2002).

[2] Ronald Dworkin, Lawƴs Emi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p.44.

[3] See Lon L.Full, The Morality of Law ,New Haven and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p.91. NPsQ+dbet6CiIGPf4BFYdbs+uvKzTXmlOFlDQCjMQDpzthvz93p5TYaPj7npQ0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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