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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元朝是我国第一个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民族融合,文化多元,时代特色鲜明。元杂剧作为元代文化艺术的典型代表,是在戏剧发展史中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剧种。从文化学的角度对元杂剧进行研究,在目前的元杂剧研究领域正受到关注。

一、研究对象的提出

二十世纪初期王国维的《宋元戏曲考》开启了元杂剧的研究,经过一个世纪几代学人的努力,无论是在剧目整理、作家考辨、元杂剧史等基础研究方面,还是在社会学、民俗学、语源学、艺术发生学等深层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从文化学角度对元杂剧进行的研究,由于元代特殊的社会背景,体现出了独特的学术价值。在异族统治下的元代,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等很多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其独特的文化背景既是多民族文化交流融合的结果,也是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彼此影响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元杂剧中反映的多元文化特征对于中国古代文化史的研究便体现出重要价值。通过对元杂剧的文本解读,可以对当时的社会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反过来以文化的视角透视,更能发现它丰富的思想意蕴和文化内涵。

(一)从文化视角对元杂剧进行的研究

自二十世纪以来,依托文化学的视角对元杂剧进行的研究,已逐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对象之一。余秋雨的《中国戏剧文化史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郭英德的《元杂剧与元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幺书仪的《元人杂剧与元代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奚海的《元杂剧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谢柏梁的《中华戏曲文化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郑传寅的《传统文化与古典戏曲》(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田同旭的《元杂剧通论》(山西教育出版社,2007)、甄飒飒的《元杂剧美学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20)等,在民族文化融合之多元文化背景下重新审视元杂剧,突破中原文化传统思维模式,从整体上关注元杂剧蕴含的时代精神,探讨元杂剧与元代文化的关系,为元杂剧研究开拓了新的空间与思路。

与之相应,在期刊论文及一些硕博士的学位论文中,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的研究也表现出日渐深入的趋势。如严东红的《元杂剧的文化特征》(《韩山师范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李修生的《元杂剧与蒙元文化》(《雁北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陕西师范大学高益荣的博士学位论文《元杂剧的文化精神阐释》(已出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李轼华的《元杂剧的时代精神》(《四川戏剧》,2005年第4期),赵焕、李萍的《元杂剧的文化阐释》(《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武宏璞的《元杂剧的文化生态浅析》(《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曲阜师范大学徐雪辉的博士学位论文《元杂剧文化研究》(出版时改为《文化视角下的元杂剧》,人民出版社,2011)等,从宏观的角度在时代文化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元杂剧,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在宏观视角之外,针对元杂剧中具体的文化事象进行的研究,则使元杂剧文化研究得以深化。在这方面,民俗文化的相关研究表现得极为突出,其中,翁敏华的《中国戏剧与民俗》(学海出版社,1997)和《古剧民俗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通过对元杂剧具体剧本的分析,展现了元杂剧中丰富多样的民俗文化。罗斯宁的《元杂剧和元代民俗文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分析了元杂剧和元代民俗文化的关系,尤其是元代民俗文化对元杂剧创作的影响,从传播、审美、题材、艺术、人物形象、语言等六个方面探讨了元杂剧与元代民俗文化的关系。云峰的《民族文化交融与元杂剧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介绍了元代的民族文化交融状况,并分专题在民族文化交融的大背景下对所涉内容进行了评述。彭栓红的《元杂剧中的民俗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指出民俗文化是孕育元杂剧的文化土壤之一,并运用戏剧学、民俗学、文化人类学、文艺学等理论,从文学、戏曲、民族等角度对元杂剧予以整体观照。除此之外,广西师范大学王燕的硕士学位论文《元杂剧与元代时尚风俗研究》(2007),兰州大学张鹏宇的硕士学位论文《元杂剧和元代民俗文化》(2007),内蒙古师范大学袁燕军的硕士学位论文《元杂剧民俗浅析》(2009),孙利平的《元杂剧中的婚俗文化遗存》(《戏曲艺术》,2001年第1期),罗斯宁的《元杂剧的鬼魂戏和元代的祭祀习俗》(《中山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王田田、陈秋芳的《从元杂剧看元代婚姻习俗》(《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S2期),张连举的《元杂剧中的丧葬文化》(《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元杂剧中的民俗文化研究论要》(《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梁珊的《从〈窦娥冤〉看元杂剧与民俗文化之关系》(《中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王鹏龙的《元杂剧中寺庙场景的民俗文化意蕴》(《文艺评论》,2013年第2期),彭栓红的《元杂剧中的女真民俗文化》(《民族文化研究》,2015年第4期)、《民间文化对元杂剧叙事结构的影响》(《戏曲艺术》,2016年第4期)、《民俗视野下的元杂剧叙事特征》(《四川戏剧》,2021年第10期,与吕文丽合撰),韩宁的《山西地方民俗文化对元杂剧的影响》(《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周玲的《元杂剧中民俗文化风情描写与展示的特点》和《民俗文化遗存在元杂剧中的作用与功能》(分别刊载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年第12期和2016年第2期),金峥杰和邓可卉的《民俗文化视角下的元曲节令纺织事象解析》(《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等,分别从不同侧面对元杂剧中的民俗文化进行了分析,使元杂剧的文化研究得以进一步细化。

与此同时,李春祥的《元人杂剧反映元代民族关系的几个问题》(《河南师大学报》,1980年第2期),王显春的《儒、道、佛文化合流与元杂剧的道德观》(《社会科学研究》,1992年第3期),关四平的《士人与大众文化心理的交融——元杂剧三国戏的文化透视》(《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王菊艳、王梅的《元杂剧的女性形象与北方民族文化》(《哈尔滨师专学报》,2000年第6期),王昊的《论元杂剧与法律文化》(《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张大新的《元杂剧兴盛的思想文化背景》(《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虞江芙的《元杂剧家庭伦理悲剧的文化透视》(《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云峰的《论蒙古民族及其文化对元杂剧繁荣兴盛之影响》(《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杨棣的《元杂剧文人形象的文化审视》(《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徐青林的《元杂剧中知识分子的悲剧意蕴》(《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万书红的《元杂剧中家庭、家族剧的文化意识》(《戏剧文学》,2008年第8期),王俊德的《苦难意识下所绽放的文化品格——元杂剧传奇英雄形象的文化解读》(《名作欣赏》,2010年第26期),许秋华的《论元杂剧人物命名的民族文化意蕴》(《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以及辽宁师范大学国宇的硕士学位论文《元杂剧中的蒙古族文化》(2012)等,主要针对元代的社会背景和文化环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另外,曲阜师范大学苑媛的硕士学位论文《元杂剧公案戏之法文化研究》(2020),苏力的《作为社会控制的文学与法律——从元杂剧切入》(《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传统司法中“人治”模式——从元杂剧中透视》(《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和《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以元杂剧为材料》(《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邸红旗、孙永兴的《元杂剧中的法律文化研究综述》(《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3期)等则以元杂剧为素材,从社会总体结构上考察中国传统戏剧的意识形态功用,以及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考察文学与法律共同构成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为元杂剧的文化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

兰州大学管弦的硕士学位论文《元杂剧与宗教信仰》(2008),湖南师范大学伍光辉的硕士学位论文《元杂剧与商业文化》(2003),刘雪梅的《元杂剧〈黄粱梦〉的道教文化阐释》(《百色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吕小蓬的《元杂剧的公案文化解读》(《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张立环的《从元杂剧看元代儒家文化的传播——以关汉卿单本寡妇戏为例》(《河北学刊》,2008年第4期),王晓芳、吕稳醒的《神仙道化剧——元杂剧中的道教文化》(《中国宗教》2021年第12期)等,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元杂剧中所体现的具体文化进行了探究。另外,周玲的一系列论文,如《元杂剧中的米食文化习俗》(《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元杂剧中琳琅满目的蔬果世界》(《唐都学刊》,2004年第5期)、《元杂剧中的茶文化习俗》(《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8期)、《元杂剧中的面食风俗》(《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元杂剧中的冠衣文化研究》(《求索》,2005年第5期)、《元杂剧中的酒文化习俗》(《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元杂剧中的肉食风俗》(《殷都学刊》,2006年第1期)、《元剧中所反映的交通工具蠡测》(《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元剧中所体现的市商经营方式》(《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元杂剧中的行旅风俗》(《唐都学刊》,2008年第3期)、《元杂剧中的冠衣履衣民俗风情》(《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元杂剧中琳琅满目的市商行业》(《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等,以及其与张连举合作完成的《元杂剧中的服饰风俗文化遗存》(《贵州文史丛刊》,2004年第4期)、《元杂剧中的赌斗游戏习俗》(《许昌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论元杂剧中的中秋、重阳风俗》(《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元杂剧中的智力游戏习俗》(《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还有张蕾的《元杂剧中所蕴含的茶文化研究》(《福建茶叶》,2017年第9期),赵冰月的《元杂剧中的典商形象及其文化蕴涵》(《戏剧之家》2021年第12期),王俊德的《论元杂剧的商业书写与文化影响》(《四川戏剧》,2021年第7期)等,有针对性地对元杂剧中涉及的纷繁多样的市俗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使得元杂剧的文化研究得以更进一步细化。

还有其他一些将元杂剧与民俗文化相联系进行研究的成果,此处不再一一列举。可见在目前元杂剧的研究领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人注意到了元杂剧中体现的多种文化,并开始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元杂剧中复仇文化的研究情况

在元杂剧包蕴的多种文化中,复仇文化体现出独特的价值。作为人类社会一个古老的话题和人类生存面临的一种极端情感,复仇从一开始就参与了人类文化的生成和发展,几乎是全世界各民族都盛行过的历史和文化现象,也是研究古代文化和文学难以回避的问题。“它不仅是古代现实生活的常见现象,更是在深广的民俗背景上绵延不绝的文学主题,它超越民族、时代,渗透到由神话、史诗、史传到小说、戏剧及至抒情文学等几乎各类作品中,折映了个人与家庭的盛衰命运、朝代国家兴亡际遇,与人们的诸多文化观念交互影响,形成了一种自成体系而又较为稳定持久的文化心态。” 美国学者迈克尔·达尔比指出:“为报复而复仇可以唤起人们普遍理解,而不是偶然的怜悯。……复仇在中国文学中是一个经久不衰、引人注目的主题。”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复仇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复仇题材因其经常伴随着爱与恨的强烈情感宣泄,激烈的矛盾冲突,历来是虚构文学作品中的不朽主题。在上古神话中,就遗存了复仇的文学因子,像陶渊明诗咏“精卫衔微木,将以填沧海;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就是讴歌《山海经》和《述异记》记载的两个复仇故事。尽管古代中国早期的复仇文学主要是以史传为载体的,诸如《左传》《史记》中都载有很多复仇事件,但纵观整个中国古代文学史,各种文学体裁都有关于复仇故事的记载,中国古人对于复仇的演绎横亘古今,经久不衰。

在元杂剧中,复仇作为一大主题,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和表现。然而欲就这一情况进行文献概述却并不容易: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对于元杂剧的相关文化研究已取得了颇为丰硕的成果;另一方面,对元杂剧复仇文化的直接研究却极为少见,从目前搜集整理的情况来看,尚没有专门针对元杂剧复仇文化进行研究的著述,只有少数著作从文学主题学的角度对复仇现象有一定的研究。后者以王立为代表,其专著《中国古代复仇文学主题》(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及与刘卫英合著的《传统复仇文学主题的文化阐释及中外比较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从宏观上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复仇主题做了归类阐述,在复仇文化研究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惜所论范围较大,与元杂剧交集较少。还有一些学位及期刊论文对这一问题有相似论述,但不够系统,且所论问题或受限于研究内容,或受限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存在很多缺憾。如胡淑芳的《论元杂剧的复仇精神》(《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范亚男的《浅析元代复仇剧的文化渊源及行为特点》(《戏剧文学》2011年第8期)、惠继东的《谈谈元杂剧中的冤鬼复仇问题》(《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王庆芳的《元杂剧历史剧中的复仇意识与爱国情结》(《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宗敏的《元杂剧中的复仇题材——以〈窦娥冤〉和〈赵氏孤儿〉为例》(《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A2期)、曹养元的《中国传统戏曲中复仇主题论述》(《怀化学院学报》,2008年第12期)、王利娜的《元杂剧中英魂托梦复仇的文化意蕴》(《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等。总的来说,可供参考借鉴的资料比较有限。值得一提的是,个别台湾学者在相关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如范长华的《元代报冤类杂剧研究》(高雄市复文出版社,1995),依据“报冤手法”将元杂剧中的报冤类作品分为五大类型,认为报冤类杂剧表现出歌颂民族气节、批判霸权阶级等时代精神,但他主要是从文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且,以“报冤”为划分依据对元杂剧进行类型划分,其前提是有“冤”,并且最终冤仇得报,视角略显狭窄。由此可见,对元杂剧中的复仇文化进行的专门性系统研究还远远不够,这也为笔者留下较大研究空间。

通过对《元曲选》(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和《元曲选外编》(中华书局,1959)中现存元杂剧的整理可以发现,不同程度地涉及复仇主题的主要剧目大约有五十部,这些剧目体现出复杂的复仇理念和精神,关乎忠孝节义、血缘伦理、士为知己者死等社会普遍伦常的维护,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探究这些复仇理念形成的原因,分析影响这些复仇理念的因素,更进一步地分析元杂剧中的复仇文化,将文学研究置于文化研究之中,对于丰富元杂剧的研究内容、发掘元杂剧新的诠释观点、深化元杂剧的研究内涵、扩大元杂剧研究的范畴,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研究范围的界定

分析元杂剧中的复仇文化,将元杂剧与复仇文化结合起来,探求元杂剧中复仇文化的深层动因和观念体现,是本书的主要研究内容。要做出相应对象的选择,需要先对研究的范围予以厘清。

首先,关于元杂剧的选取问题。

元杂剧作为代表元代文学特色的一种戏剧文学体裁,在许多作家参与创作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量的作品。据元人钟嗣成于元末写定的《录鬼簿》统计,当时可以看到的元杂剧剧目有四百五十二种,但这个数字还远不是元杂剧的总数。明初朱权的《太和正音谱》所录元杂剧剧目为五百三十五种。今人庄一拂《古典戏曲存目汇考》收录有作者姓名的元人作品五百三十六种,又附元、明无名氏作品四百一十九种。明嘉靖年间戏曲作家李开先说,他家里就保存有元杂剧剧本一千余种。至于当时投入剧本创作的作家,现在已无法准确统计,仅据《录鬼薄》和《续录鬼薄》所载,“有名有姓者二百二十多人,而‘无闻者不及录’,估计还有许多遗漏”。 这些作品出自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又生活在下层社会的“书会才人”之手,对于人生百态、社会世象均有着充分的表现和展示。然而,现在可供我们研究的文本数量却相当有限,“现存的元剧作品仅占原来作品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当然不可能知道全部情况” 。这种情况对于研究元杂剧所反映的元代社会文化,确实会造成不便,因原始资料的缺乏容易导致结论的片面,这也令研究者颇觉遗憾。不过,顾学颉先生也指出:“但就这些现存作品来看,已把元代社会的政治黑暗,官吏贪污,恶霸横行,冤狱,高利贷,婚姻无自由,读书人无出路,以及种族歧视,阶级压迫等等,暴露无遗。” 可见,即使以现存的元杂剧作为研究底本,基本上也可以反映出元代社会生活和思想文化的总体面貌。

元杂剧现存的元刊本为明代李开先所收藏,后为清人曹丕烈、近代的罗振玉所得。1958年《古本戏曲丛刊》第四集影印,名为《元刊杂剧三十种》,收录了三十种元刊杂剧,只有曲文,少宾白。相对来说,明刊本较多,除了广为人知的臧晋叔《元曲选》和隋树森《元曲选外编》,还有王骥德的《古杂剧》、陈与郊的《古名家杂剧》、黄正位的《阳春奏》、息机子的《古今杂剧选》、孟称舜的《古今名剧合选》等各种不同刊本。就这些不同的刊本来说,《元曲选》和《元曲选外编》是最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以《元曲选》《元曲选外编》《元人杂剧钩沉》为据,即元杂剧的传世作品全本一百六十二种,残本四十五种,共二百零七种。此统计已被学术界普遍认可接受”。

基于这些考虑,为使研究内容更加明确,本文将研究的范围确定为现存的元杂剧,以明代臧晋叔的《元曲选》和隋树森的《元曲选外编》为底本,从中遴选出具有复仇情节、表现复仇文化的剧本作为基本研究对象。佚失的元杂剧及无法准确认定年代的元明间杂剧则暂不列入研究范围。

另外,关于元杂剧的争议,还涉及元杂剧元刊本和晚明本的区别,也就是元杂剧原貌和改编的问题。对于明人臧晋叔编的《元曲选》中的作品,目前学界颇有争议,认为臧晋叔“师心自用”,多在舞台提示、曲词宾白甚至第四折上加进新曲子和围绕结局进行改动,已非“元杂剧”原貌。这种质疑以荷兰学者伊维德的《我们读到的是“元”杂剧吗——杂剧在明代宫廷的嬗变》一文为代表。 该文以为,对于《元曲选》的改写,其基本要素改动不大,是稳定的。一般认为《元刊杂剧三十种》当是元杂剧的本来面目,是当时演出的抄本,可即使是收录在《元刊杂剧三十种》中的剧本,除一种外,也均标以“新编”或“新刊”字样,说明当时的刊本也存在改动加工的可能性。更何况臧晋叔自己也认为“大抵元曲妙在不工而工。其精者采之乐府,而粗者杂以方言” ,必然会尽可能地保留元杂剧的“本色”,不至于大改。因此,本文研究的底本虽是明人的加工本,但应该基本保持了元剧的原貌。

这里还要特别指出,《元曲选》和《元曲选外编》中的部分元杂剧也被收录在其他选本中,如前文所提及的《古今杂剧选》《古名家杂剧》《古杂剧》《元刊杂剧三十种》等。这些不同选本中的同一杂剧均存在区别,或曲词不一,或文字有出入,或分折不同。本书以《元曲选》和《元曲选外编》中的版本为主。

其次,关于相关剧目的选择问题。在明确了以《元曲选》和《元曲选外编》为元杂剧选取范围之后,对与本论题相关的剧目的选择也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经过逐篇阅读审视之后,笔者发现,元杂剧中与复仇相关的剧目情况是比较复杂的:

一方面,其表现复仇的程度不同。有的是一部元杂剧完全敷演了一个复仇故事,以复仇为情节主线,剧本主要表现主人公的复仇过程,如《赵氏孤儿大报仇》《说专诸伍员吹箫》《忠义士豫让吞炭》《昊天塔孟良盗骨》《庞涓夜走马陵道》等;有的不以复仇为主要内容,只在日常的故事发展中夹杂着复仇情节,或表现出复仇思想,如《郑孔目风雪酷寒亭》《刘千病打独角牛》《谢金吾诈拆清风府》《争报恩三虎下山》《须贾大夫谇范叔》《临江驿潇湘夜雨》等。

另一方面,其实现复仇的方式不同。有的是依靠冤魂得以复仇,如《感天动地窦娥冤》《玎玎珰珰盆儿鬼》《神奴儿大闹开封府》《地藏王证东窗事犯》等;有的是依靠清官得以复仇,如《冯玉兰夜月泣江舟》《张平叔智勘魔合罗》《包待制智赚生金阁》《包待制陈州粜米》等。

再有,其复仇的原因不同。有的是因政治原因而复仇,如《昊天塔孟良盗骨》《谢金吾诈拆清风府》《忠义士豫让吞炭》等;有的是因血缘关系而复仇,如《赵氏孤儿大报仇》《包待制陈州粜米》《冯玉兰夜月泣江舟》等。

可见,元杂剧中表现复仇的情况不一而足,并且存在很多交叉情况,如伍子胥向吴国借兵复仇,既是血缘复仇,也牵涉政治原因;赵孤复仇屠岸贾,既是血缘复仇,也夹杂忠奸观念;岳飞冤魂复仇秦桧,既有忠奸因素,也有政治原因;等等。这些涉及复仇的元杂剧都表现出一定的复仇理念,是元杂剧复仇文化研究的基础文本,不过对其中的多数剧目而言,复仇并不是其主要的情节内容,其只是在故事的发展中杂以复仇情节,或是表现出了复仇思想。考虑到这些复杂的情况,本书以为单纯用“复仇剧”来界定研究对象不免失之偏颇,难以准确说明这一定义,因此选择用“复仇相关剧目”来代替“复仇剧”,一方面扩大了研究的文本范围;另一方面,从对元杂剧进行文化研究的角度考虑,复仇相关剧目中的复仇情节所表现出的复仇思想和复仇观念既是笔者研究的内容,也是复仇文化的内涵表现。因此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涉及复仇的元杂剧,只要剧中出现复仇情节或表现复仇思想的剧目,都是本书的研究对象。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

本书力图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并尽力使其有机结合。

1. 文化学研究的方法。元杂剧作为一门综合艺术,是历史的产物,是文化的结晶,是集体的意识,我们的研究应该关注其文化意义。任何时代的文化都是在前代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同时又与所处时代的社会背景等因素息息相关。具体到元杂剧中的复仇文化,既要考虑其对于前代复仇思想和复仇文化的继承,又要考虑到元代的社会背景、中原农耕文化与草原游牧文化的综合影响等。

2. 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既有对宏观的文化背景的考察,又有对具体剧目的分析研究;既有对中国古代复仇文化发展的总体把握,又有针对元杂剧中复仇文化的独特性探究。

3. 文献调查的方法。充分占有材料是进行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工作,阅读原典、翻检文献,是做好学术研究的基本前提。有关复仇文化的资料繁多而庞杂,丰富而零乱,散见于各种典籍中,要想获取比较完备的资料,需要进行艰苦细致的搜集整理工作。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查阅前辈学人收集、整理、校订的相关资料,尽力掌握相关课题的研究情况,才能使本课题的研究更加顺利地开展和进行。

(二)创新之处

本书首先以《元曲选》和《元曲选外编》为研究范畴,对元杂剧现存剧目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出涉及复仇的剧目,为元杂剧的复仇文化研究提供便利。同时对元杂剧中现存的复仇相关剧目进行类型划分,按照复仇原因将其分为亲族复仇和个人恩怨复仇;按照复仇方式将其分为个体独自复仇和得到帮助复仇;按照复仇者身份将其分为平民百姓复仇、朝廷官员复仇和皇族亲属复仇,并单独划分出女性复仇和鬼魂复仇类别。

其次,不同的复仇剧目表现不同的复仇故事,本书分析探讨了元杂剧复仇相关剧目中体现出的各种复仇观念,主要提炼出血亲至上、忠义任侠、清官主事、恩怨分明和善恶有报等复仇观念,基本上可以涵盖中国古代复仇理念的主要内容,是对中国古代复仇文化的有益补充。

再次,本书针对元杂剧中表现出的复仇观念,分别从弘扬复仇的文学传统、元代独特的时代背景、民间深厚的民俗文化和观众欣赏的接受心理等不同角度,围绕复仇母题、异族统治、民俗传统和观众趣味等因素进行分析,从不同角度理解元杂剧中的复仇文化,说明这些因素之间存在共同作用,对元杂剧中的复仇观念产生了综合影响。对这些因素的分析,特别是从民俗文化和接受心理的角度的分析,丰富了复仇文化的研究视角,也拓展了元杂剧的研究范围,对元杂剧的相关文化研究是有所助益的。 7dTgrH9IZUW+bYbnd31eSQLjWMMUrdR3zJKiniU/LFrSkdaxwGXHaWouaLe3UE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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