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物都有由盛变衰的过程,学术同样如此。鼎盛于两汉的经学,自后汉中期开始衰落。至汉末,《易》学、《老子》依旧流行,儒学却大不如昔。沉寂数百年的形名家、法家、纵横家、兵家,则应着新时代的政治现实的需要,复活而至兴盛。学术的辩论风气更趋活跃,谈论的题目更广泛,预示着新学术、新学风的到来。
魏初学术,以形名家为主。形名家是战国诸子百家之一。形名问题,即是名实问题,循名责实,与法家似殊道实同归。刘勰《文心雕龙·论说篇》说:“魏武初霸,术兼名法。傅嘏、王粲,校练名理。”以为曹操兼用名家和法家,傅嘏、王粲是校练名理的代表。《魏志·武帝纪》陈寿评曰:“(太祖)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官方授材,各因其器。”申商,指战国时申不害和商鞅,为法家的代表人物。韩白,谓名将韩信、白起。陈寿以为曹操杂用法家和兵家。曹操术兼名法,用意是纠正汉代选拔人才名实不符的弊病,为统一天下网罗才智之士。
汉代取士制度有两途:察举和征辟。前者是乡里的评论和推举。某人品德优秀,乡论以为佳士,就由乡里荐之州郡,送上仕途。后者是朝廷或官府的征召。某人有令名,声达州郡或朝廷,就征召做官。不论察举、征辟,都须有乡里或士林的优誉。这样,名声优劣就变得特别重要。正人君子也许会遵圣人之教,洁身自好。名利之徒则千方百计窃取名誉,由此滋生隐伪,假孝廉也不在少数。
东汉后期特重交游,盖士人通过交游,获得当世名流的品目,以求优评,一经品题,身价陡升。例如大名士李膺执品题士人之牛耳,“士有被其容接者,名为登龙门”(《后汉书》卷六七《李膺传》,页2195)。郭太游洛阳,见河南尹李膺,“膺大奇之,遂相友善,于是名震京师”(《后汉书》卷六八《郭太传》,页2225)。许劭精于人伦识鉴,主汝南月旦之评,时人所谓“言天下拔士者,咸称许、郭(太)”。《魏志·和洽传》裴注引《汝南先贤传》说:许劭拔众贤于困厄之时,“凡所拔育,显成令德者,不可殚记”。曹操微时,也曾求许劭为之品题,劭目之曰:“乱世之奸雄,治世之能臣。”
正如智者千虑,亦有一失,题目人物不可能百发百中。魏时蒋济《万机论》就说“许子将褒贬不平”,东晋初葛洪《抱朴子·自序》也诮“汝南人士无复定价,而有月旦之评”,意为任意臧否人物。蒋济、葛洪对许劭品题人物的批评或许言过其实,但其他“名知人”的荐拔人物名实不符的情况必定存在。名实相乖,势必贤愚不分,也就难得真正的贤士和才士。汉末天下大乱,各方霸主需要英雄和才智之士收拾乱局,稳定人心,重构倒塌的社会政治结构。当此之际,循名责实,选拔真正的人才,就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形名之学的一度兴盛,与上述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
《文心雕龙·论说篇》“魏武初霸,术兼名法”二句,指出了魏初学术主流。魏武初霸,时间当指建安十八年(213),汉天子策命曹操为魏公,建魏国,置丞相以下群官百僚之时(见《魏志·武帝纪》)。从此汉王朝名存实亡,曹操成了事实上的皇帝。“魏武初霸,术兼名法”,标志着以经学为主流的汉代学术,开始转变为魏初名法家为主的新学术。之所以有此学术风气的转变及其成功,原因一是经学因其自身的繁琐而衰落;二是以孝廉为名的汉代选拔人才制度产生流弊,名实不符;三是汉末呼唤英雄与才智之士,徒有虚誉的人才已不能担当历史的重任。魏武术兼名法,主张举贤勿拘品性,崇奖跅驰之士,只要有治国用兵之实才,即便有不仁不孝之名,也予录用。儒家用人以孝廉为先,曹操居然主张如果有实才,即使不仁不孝之徒也可录取,这是对传统用人制度的极大冲击。
刘勰标举王粲、傅嘏是魏初校练名理的代表人物。其实在魏国建立之前,有识之士已在校练名理了。这里举一例:建安十三年(208)曹操定荆州之后,和洽为丞相掾属。当时毛玠、崔琰选用人才先尚节俭。和洽说:“天下大器,在位与人,不可以一节俭也。俭素过中,自以处身则可,以此节格物,所失或多。今朝廷之议,吏有着新衣、乘好车者,谓之不清;长吏过营,形容不饰,衣裘敝坏者,谓之廉洁。至令士大夫故污辱其衣,藏其舆服;朝府大吏,或自挈壶餐以入官寺。夫立教观俗,贵处中庸,为可继也。今崇一概难堪之行以检殊途,勉而为之,必有疲瘁。古之大教,务在通人情而已,凡激诡之行,则容隐伪矣。”(《三国志·魏志·和洽传》,页655、656)和洽批评以节俭为先的用人标准,以为节俭过度,作为自身的修养可以,用来作为用人的标准则所失或多。今朝廷议论,以为穿新衣、乘好车就是不清,仪表不饰,衣服破败,就说是廉洁。于是作假的就来了:士大夫故意污辱其衣,藏其舆服,有的自带饮食进官寺。今推崇节俭,一概以此检验各种情况,若勉力实行,必有弊病。立法贵处中庸,务通人情,凡走向极端,矫枉过正,必定巧伪滋生。和洽这段话,即是名法家言。
刘勰举王粲为魏初校练名理的代表,恰如其分。《魏志·王粲传》裴注引《典略》说:“粲才既高,辩论应机。钟繇、王朗等虽各为魏卿相,至于朝廷奏议,皆阁笔不敢措手。”刘师培《中国中古文学史讲义》说:《艺文类聚》所引王粲文,有《难钟荀太平论》《安身论》,“观此二文,知粲工持论,雅似魏晋诸贤。其它所著,别有《儒吏论》《务本论》《爵论》,亦见《类聚》诸书所引,均于名法之言为近。” 所谓“校练名理”之“校练”,谓考校精练;“名理”,谓辨名推理,校核名实二者之间的关系。兹以王粲《爵论》为例,说明如何校练名理。
依律有夺爵之法,此谓古者爵行之时,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今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今诚循爵,则上下不失实,而功劳者劝,得古之道,合汉之法。以货财为赏者不可供,以复除为赏者租税损减,以爵为赏者民劝而费省,故古人重爵也。
这一节论古时夺爵之法的合理,今之废爵之法的弊病。
爵自一级转登十级,而为列侯,譬犹秩自百石转迁,而至于公也。而近世赏人者皆不由等级,从无爵封列侯。原其所以,爵废故也。司马法曰:赏不踰时,欲民速得为善之利也。近世爵废,人有小功无以赏也,乃积累焉。须事足乃封侯,非所以速为而及时也。上观古高祖功臣,及白起、卫鞅,皆稍赐爵为五大夫客卿庶长,以至于侯,非一顿而封也。夫稍稍赐爵,与功大小相称而俱登,既得其义,且侯次有绪,使慕进者遂之不倦矣。
这一节论古时赏爵,依等级施行。近世废爵,不由等级。古时赏爵,能使人与功大小相称而俱登,赏赐有序,人慕爵,不断上进。今废爵,人有小功,无由得赏,乃累积,须事足才能封侯。这要等到何年何月?希望渺茫,自然没有立功的动力。
王粲《爵论》的核心论点是赏赐须爵,有名有实,循名责实,爵法不能废。通过古时爵法之优,近世废爵后赏赐之无序,证明爵法的重要。由此可见形法二家同源。议论精辟,此所谓校练名理也。
《文心·论说篇》以傅嘏、王粲并列为校练名理的大家。以时代而论,傅嘏后于王粲。王粲卒于建安二十二年(217),而傅嘏生于建安十四年(209) 。《魏志·傅嘏传》说:“嘏弱冠知名,司空陈群辟为掾。”时在魏明帝太和初。《傅嘏传》裴注引《傅子》:“嘏既达治好正,而有清理识要,好论才性,原本精微,尠能及之。司隶校尉钟会年甚少,嘏以明智交会。”《世说新语·文学》五说:“钟会撰《四本论》。”刘孝标注:“四本者,言才性同,才性异,才性合,才性离也。尚书傅嘏论同,中书令李丰论异,侍郎钟会论合,屯骑校尉王广论离。”傅嘏论才性不传,不知其详。他论才性的时间也不能确知。据《傅子》说,太和初荀粲、傅嘏、裴徽在京师清谈,傅嘏很可能就谈才性问题。
傅嘏善论才性,是有渊源的。他的从父傅巽,是汉末著名的有知人之鉴的人物。《魏志·刘表传》裴注引《傅子》说:“巽字公悌,瑰伟博达,有知人鉴……文帝时为侍中,太和中卒。巽在荆州,目庞统为半英雄,证裴潜终以清行显。统遂附刘备,见待次于诸葛亮。潜位至尚书令,并有名德。及在魏朝,魏讽以才智闻,巽谓之必反,卒如其言。巽弟子嘏,别有传。”(《三国志》,页214)傅巽在荆州品鉴庞统、裴潜,时在建安初,其时傅嘏尚未出生。傅巽太和中卒,傅嘏此时已二十余岁,必然会与伯父交流人物品鉴的原则或方法。《傅子》作者傅辰是傅嘏弟,特地说明傅嘏是傅巽弟子,以示傅嘏的学问源于傅巽。汉晋学术,大多由家族文化传承。傅嘏才性论,源自傅巽的人物评论是可以确定的。当然,才性论探讨人物才能与情性二者的关系,由人物行为的具象评价,上升为人物性格的抽象的理论研究,是人物评论最高级的形态。
傅嘏之文,留存至今的有《难刘劭考课法论》《对诏访征吴三计》(以上见《魏志》本传)、《请立贵妃为皇后表》《皇初颂》(以上见《艺文类聚》)。刘师培《中国中古文学史讲义》说:“《难劭考课法》语语核实,近于名法家言,是知嘏言名理,实由综核名实为基。”(页37)
陈寅恪先生曾详论“才性四本”与魏末政治的关系 ,此处从略,而论《难刘劭考课法论》。《魏志·刘劭传》说:明帝景初中,受诏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又作《说略》一篇。《都官考课》不传,不知其详。傅嘏《难刘劭考课法论》主张不宜先考课,而应选贤授能,此为根本,循名责实,乃是治末。他说:“本纲未举而造制未呈,国略不崇而考课是先。惧不足以料贤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什么是“本纲”?什么是“国略”?傅嘏以为“昔先王之择才,必本行于州闾,讲道于庠序,行具而谓之贤,道修则谓之能。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拜受之,举其贤者,出使长之,科其能者,入使冶之,此先王收才之义也”(以上见《三国志》,页623)。意思应该先重教化,兴办学校,培养具备德行与才能之士,然后由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择贤以用之。傅嘏赞美这是“先王收才之义”,好像又回到了汉代的察举。他又指出当今未有乡举,选才专在吏部,“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薄伐则德行未为叙”,品题人物未必与人才的真实相当,依凭先世官籍则德行未必合乎等级次序,二者都有名实不符的弊病。傅嘏《难刘劭考课法论》称美从前的乡举制度,本意并不是重回老传统,而在指出“选才专在吏部”的不当,选拔人才有名实不符的问题,以为考课不是要务,应先兴办学校,重视讲道与修能。由此文可见所谓傅嘏校练名理,是分析、论述用人制度上的名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