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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
职工出差期间饮酒后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是认定饮酒是否由于工作原因

裁判观点

职工出差期间饮酒后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是认定饮酒是否由于工作原因,可从职工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容、饮酒与工作之间的必要性、职工从事职业所创造的利益的关联性以及是否满足职业利益需要等方面考量。

法院查明事实

丛某系A公司员工,从事高级陈列督导工作岗位,接受A公司指派到× ×区域的门店巡店,工作内容为现场指导调整门店的陈列、店铺形象检查等工作,推动各门店清明节期间的销售。

出差期间丛某到了多地门店开展工作,最后在× ×市× ×路× ×商场巡店。工作结束后,丛某接受该店店长高某宴请,还有公司另外一名员工李某陪同。据公司反映,晚餐共喝了三瓶白酒(汾酒品牌)和一瓶啤酒,喝到21点20分左右,丛某喝醉了,高某结账,与李某一起打车把丛某送回其所住的酒店后,打车回自己的住处,因喝酒过多,到目的地后,高某在出租车上已睡着,出租车司机报警。民警到场后用高某的手机拨通了李某的电话。李某接到电话,安顿好丛某后立即打车前往现场,支付打车费并安顿好高某后,又立马赶回丛某所住酒店,发现其满脸异物,立即拨打110和120,民警和急救人员都到了现场,医生确认其已无生命迹象,初步诊断为酒后猝死。市公安局确认排除他杀,非刑事案件。A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亡。市人社局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丛某之妻郑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丛某出差期间酒后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丛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确系出现在大量饮酒之后。在没有其他致死原因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密切关系。丛某的工作岗位是陈列督导,负责督导店面陈列工作,按一般认知,饮酒并非其工作内容。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这是丛某等人为工作原因而进行的公务接待或者工作餐。从丛某等三人饮酒的数量上看,不仅已经超过丛某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容,也已经明显超过一般工作餐的合理范围。大量饮酒的行为,与工作原因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与职工从事职业所创造的利益无关,并非满足职业利益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要将丛某醉酒后发生猝死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死亡,事实依据确有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前,丛某出差到经销商下设店面进行检查、督导。当天上午在高某担任店长的× ×店检查督导后,下午到其他店督导,晚上接受高某宴请饮酒后死亡,诊断证明为猝死,酒精中毒。鉴于饮酒并非丛某的工作内容,其酒后猝死并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市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市人民政府认定丛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维持了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案例索引

一审:(2020)闽0203行初24号

二审:(2020)闽02行终269号 +wAEQPFXOWoCPyf50W3qqdcd+CN86ugnYx8KqyJGUToclaMVH5btX+8itxczH2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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