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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职工与他人斗殴死亡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联性的,不认定为工伤

裁判观点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斗殴而死亡,与其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法院查明事实

某日,严某在厨房前台内扫地,郭某走进厨房前台,严某将垃圾倒入郭某旁边的垃圾桶内,待严某转过身,郭某便将垃圾桶踢开并开始在工作台边干活,严某见垃圾桶被郭某踢至其座椅旁边,当即将垃圾桶踢回原处即郭某所站位置,二人发生口角。随后,严某又拿起自己座位上的藤椅,郭某见状拿起工作台上的尖刀,严某持藤椅砸向郭某,并将郭某推撞至墙边,郭某争夺藤椅并将严某反推至厨房前台出口,且持尖刀追砍、捅刺严某,致严某左胸等部位受伤后倒地,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用人单位向属地社保局就严某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定严某的死亡为工伤。后社保局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撤回认定工伤决定,重新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社保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其决定。严某亲属严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严某的死亡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严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严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严某的死亡是工作过程中与郭某发生争执打斗所致,与其作为厨房员工的工作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案例索引

一审:(2018)粤19行初2号

二审:(2018)粤行终1267号

再审:(2020)最高法行申11985号 Fr0g98y9K7m2nar51BTUIYAlKPtCkpB6BFEccxAe+YNfzLlECDihevalWqEJDU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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