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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实物展台
自动进口许可证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这些货物(技术)本身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范围,但基于监测进出口货物(技术)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1.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出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出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出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统计和监督。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出口管理制度。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由进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备案的,即可正常申报进出口,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经营者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3I2xvgqDPx1v9VdMfyZssfDsrogM9CKJLCgqSyfSsjAC0WYOyKdBUK5XUQR5vt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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