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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进出口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

(一)限制进口货物(技术)的管理方式

(1)许可证件管理。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的方式来实现对各类限制进口货物(技术)的管理。许可证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其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部分进口货物和技术、13类重点旧机电产品、两用物项和技术。

(2)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制度。国家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管理范围主要是消耗臭氧层物质。

(3)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是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的管理方式。在限额内,经营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具体方式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范围包括部分进口农产品和部分进口化肥。

(4)其他许可证件管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各自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程序及资格条件。其他许可证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管理范围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药品、美术品、民用爆炸物品、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农药、兽药、有毒化学品等。

(二)限制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方式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其出口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

1.出口配额管理

出口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及其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

出口配额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地收汇,保护我国商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我国出口配额管理的形式有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1)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按照按需分配的原则,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配额的限制出口商品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请求,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出口配额主管部门对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配额证明。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凭此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部分农产品,部分活禽、畜,部分资源性产品、贵金属,消耗臭氧层物质(出口配额由生态环境部管理)。

(2)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按照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限制出口商品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措施。国家出口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凭此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目前,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主要商品是部分我国生产且国际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农副产品及资源性产品。

2.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部分商品的出口以签发许可证的形式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范围包括部分农产品、濒危物种、两用物项和技术、黄金及其制品等。 NN20aFjmzmsSZcmtg60098AKzwiJSoHhbn+lvTJDm6ljD44uSE0WoX1hOxhRUs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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