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关、报检。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包括列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的商品。
(一)禁止进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及属于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
法律法规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禁止进境物品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所列产品均为旧机电产品,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该目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更新为《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由原来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四、五批合并修订而成,涉及对环境有污染的14类125件固体废物,包括废动植物产品,矿渣、矿灰及残渣,硅废碎料,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废橡胶、皮革,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废玻璃,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废物,废电池,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及其未经分拣处理的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等,废石膏,废石棉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是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而颁布的,其中包括长纤维青石棉、二恶(噁)英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是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而颁布的,其中包括氯丹、灭蚁灵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是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的,其中包括六氯丁二烯、三氯杀螨醇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是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而颁布的,其中包括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除固体废物外,其他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参见表1.2。
表1.2 除固体废物外其他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续表
3.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技术进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凡是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7号)的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货物(技术)的管理
法律法规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我国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至第七批的商品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出口属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禁止出口属于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虎骨、麝香,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以及涵养水土的原木等。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而发布的,如木炭等。
(3)《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的,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噁)英等。
(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对港、澳、台地区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等商品。
(5)《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腐叶、腐根、树皮、树根等森林凋落物,以及沼泽(湿地)中,地上植物枯死、腐烂堆积而成的有机矿体。
(6)《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包括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等商品。
(7)《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包括六氯丁二烯、三氯杀螨醇、六溴环十二烷等。
(8)《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包括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有些商品不得出口。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参见表1.3。
表1.3 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警钟长鸣
“陶瓷碗”出口
(杭州海关网2021年12月8日消息)2021年7月5日,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监管部门对某贸易公司申报品名为陶瓷碗,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的一票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陶瓷碗两件,根据外包装及外形判断为文物。经浙江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其中一件为“清代青花海龙纹缸”,属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另一件为现代仿制品。经价格评估,上述涉案“清代青花海龙纹缸”价值人民币21000元。该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提醒: 我国禁止出口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
3.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凡是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不得出口的技术禁止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