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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概述

一、进出口贸易管制的内容

进出口贸易管制制度的内容体系可简要概括为“准”“证”“检”“核”“救”五个字。

1.准

准,即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准入。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必须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经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为有效地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货物实行宏观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国营贸易资格管理。截至2023年年底,属于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的货物包括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烟草及其制品、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等。进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先取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的货物包括玉米、大米、烟草及其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先取得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申领自动出口许可证。

2.证

证,即货物、技术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它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进出口许可证件是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记录文件,既是我国贸易管制的最基本手段,同时又是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执行贸易管制与监督职能的重要依据。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应用。

3.检

检,即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海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具体体现的总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制度、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知识链接

检验与检疫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辅以测量、测试、度量所进行的符合型评价。世界贸易组织发布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检验的用语是“合格评价”,是指在合格评价中通过测量、测试、度量等手段,判定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

检疫是以法律为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通行规则和国家法律与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商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在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或是为了防止人类疾病的传播所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

4.核

核,即对进出口企业结汇、用汇的监督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依照国家“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规定结汇、用汇。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5.救

救,即贸易管制中的救济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可以为维护自身经济贸易利益、防止或阻止本国产业受到侵害和损害而采取救济措施。在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管制的过程中,我国根据国际公认的规则所采取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条件参见表1.1。

表1.1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条件 9+25+Uj0+PcndVLYfEkKDW2glQ7ycyAhHDicozjVvaBXN/Nh68imUEndlhr8VB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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