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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一事再罚”了?

5月31日,黄海波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5天期满,警方证实,已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等待他的将是更漫长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对此有人撰文认为,就黄海波嫖娼案而言,其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后,又被处以相似性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养处罚,这必然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其实不然,理由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不再罚规则之“一事不再罚”。“一事”就是一个违法行为。“不再罚”有两种情况:一是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一个部门行政法律规定,产生一个处罚事由,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包括同种和不同种类);二是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部门行政法律规定,产生多个处罚事由,可以给予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即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当然,一事不再罚不仅仅限于罚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也适用一事不再罚。如果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中有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判断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首先要考虑是不是“一事”,再考虑“不再罚”的问题。

一事不再罚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规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共地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黄海波嫖娼案属于例外中之(1)合并处罚。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办法》)的规定,卖淫嫖娼人员中除了年龄不满14周岁,患有性病之外的其他急性传染病、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以及被拐骗、强迫卖淫者之外,其他人员均“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目前,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在执行行政拘留后,一般来说大都会被收容教育。基于以上分析,继黄海波嫖娼被行政拘留15天后,又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

其实不再罚规则中还有“罚刑相抵不再罚”,其具体含义:一是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法中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二是行政罚款可以折抵刑罚中的罚金。根据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之法则,黄海波嫖娼被行政拘留15天,可以从收容教育六个月中折抵15天,也就是黄海波嫖娼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总时间不会超过六个月。

2014 年 6 月 2 日 +5oJ9nYnUh5q+sh1WlUSx0OVWhhqDoMDg3P7jlQ/79eRdTabNlKq0mENk17aoU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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