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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我公司”简略为“我司”表述完全是错误的

在审核合同时,无论是法律顾问单位的合同,还是当事人提交的案件合同,我发现绝大多数合同将“我公司”简略为“我司”,甚至有的上市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书也是如此。对字词特别敏感的律师,如任之由之,则会被虐待到崩溃。很明显,将“我公司”简略为“我司”完全是错误的表述方式。

“司”与“公司”是两个全然不同的名词。“司”的本义是主管、操作,亦为一级官署。中国最早的“司”表示西周时期的一种官职,先秦《管子·小匡》记载:“五家有轨,轨有长;十轨有里,里有司。”可见,当时“司”具有管理50个家庭的权力,并渐渐形成了相应的权力机构。因此,古代即有“土司”“都司”的称谓,唐宋以降,尚书省各部所属有司一级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则作为中央机关部委以下一级的行政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环资司、教育部国际司等,级别相当于厅级单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部门亦称为“司”,如香港律政司、财政司等。这一级行政部门行文时,可称“我司”。

还有就是,在甲骨文中“司”与“工”字通用,《尚书·尧典》中按“司”义称为“百工”“司工”,而且沿用了很长时间。

然而“公司”则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公司法,“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现代商业经营模式来看,“公”是共同的人合的意思,“司”是掌管、承担的意思,有“共同经营管理、共同承担责任”的意味,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因为“公司”是商业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因此给人感觉带有舶来词的味道,其实这种组织形式在中国出现得比西方还要早,可供考证的,是孔子的《大同·列词传》:“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这与现代公司的含义大抵相同。

由此可见,将“我公司”化繁为简地称为“我司”明显是错误的。撇开这样的说法与国家部委下属行政部门的“司”容易混淆不谈,从语法结构上看,“公司”也不能简称为“司”。这与我们常说的“我校”“我厂”“我市”有明显的不同,“学校”“工厂”“城市”都是名词,将这些双字词拆开后,“校”“厂”“市”虽可引申为其他词义,但依然可还原为“学校”“工厂”“城市”的含义;而“公司”虽然是名词,但若将“公”与“司”拆开独立使用,则“司”字却不能解释为“公司”。

《咬文嚼字》1997年06期,周德茂曾著《司≠公司》一文,就一家公司在某大报上刊出大型连版广告,以重金征求广告创意,并许诺在广告中找出一个错字即奖励1000元人民币。指出该广告在自我介绍时四次出现“我司”字样明显错误。

“司”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词。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或在公司文件行文中,一定要写“我公司”,而切勿使用“我司”,坚持这一正确的表述,也是一名律师或公司法务人员应有的、必须的实务水准。

2016 年 11 月 29 日 kvv4vFcVE/QGSERA97S0ynIC3mK7LdQ8Dq2BqLHNyDSIZlU7CbzjHqmYdBP8gp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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