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在被执行死刑后的第21年,终于得以平反昭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是二十世纪中期“严打”的受害者。他在1994年9月被抓,当年10月9日被捕,被警察指称在玉米地奸杀妇女康菊花。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院判处聂树斌死刑,当年4月25日河北高院维持,两天后执行枪决。是年聂树斌英年22岁。
最高法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时说: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无论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宣告被告人无罪,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认定犯罪,本案再审也是如此。
经全面细致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本案再审合议庭一致意见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改判聂树斌无罪。
迟来的正义亦正义。唏嘘感叹之余,一个关键问题扑面而来,这就是21年后的今天,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审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是否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的问题?笔者梳理了一下近年来被平反昭雪的几个较为典型的冤错案: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事发1996年的福清绑架杀人案中,原审被告人陈夏影、黄兴、林立峰(已在狱中死亡)三人不构成绑架罪。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对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1994年11月,陈满被判死缓,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判,宣告陈满无罪、当庭释放。
2016年2月4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抢劫案中三人无罪,蔡玉森改判无罪。该抢劫案发生于1994年1月,4名当事人于同年被抓。
……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称,2015年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此外,钱仁风投毒案、许金龙抢劫案等冤错案,也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陈卫东教授曾就冤错案发生的原因有以下表述:
1.冤假错案多发生在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前,过去我国诉讼方面的立法不是非常完善,诉讼机制也不健全,在司法的操作层面也不甚规范。
2.导致冤案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过于重视口供”。在过去由于更多强调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在证据不足、出现疑罪的时候,往往也会认定其为有罪。
3.在一件刑事案件中,侦查环节是第一道工序,这个环节最重要,也最容易出问题。案件整个事实框架体系都是在侦查阶段成形的,如果侦查发生错误,审查起诉把不了关,就会出错,法院若不能纠错,就会一错到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熊秋红也曾表示,现在纠正的错案有一些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发生的,当时我国法律不是那么健全,执法规范化程度有限,那个时候公安办案相对粗糙,司法人员队伍素质也并不太高,同时也受科技水平和侦查能力的制约,可以说,出现冤假错案是当时各方面原因综合导致的。
除以上两位专家所言存在的主客观原因之外,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自1983年“严打”开始,从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下一级高院手中。1996年—1997年、2000年—2001年,全国又先后进行了第二次与第三次“严打”。这期间类似的暴力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大都一致,由一审法院迅速下判,二审法院只做书面审,二审审理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盲目地要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诉必有罪”的司法大气候也不无关系。
“聂树斌案”“呼格案”等冤假错案显然就在“严打”的当口,其办案速度也正符合当时的政治要求“从严、从重、从快”。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院判处聂树斌死刑,当年4月25日河北高院维持,两天后执行枪决。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纠正和防范,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践中,面对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立场鲜明、态度坚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法官要对错案终身负责,全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无论是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亡者”归来,还是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真凶”再现,亦或是杜培武案“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无论是事实无罪,还是证据无罪,冤假错案,一开始就是冤、假、错,要绝对做到有错必纠。
具体到聂树斌案,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但是,由于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重要原始书证缺失,相关辨认过程的不规范,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导致聂树斌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供证一致的可靠性明显不足,作案具体日期、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关键事实均无法确定。
在这些足以影响对聂树斌定罪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故此,正如最高法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所言:依法纠正本案,不存在否定“两个基本”问题,不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的问题。
2016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