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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被高院驳回的案件,这官司还打得赢吗?

本案摘引:

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笔者介入时间是(一造)二审判决生效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当事人袁春梅通过网络找到我(一审赢,二审输),经过认真研究一审、二审判决书和《订购房屋协议》及其他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找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春红的上诉请求的原因: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错误。当事人提出通过申请再审实现诉请几无可能,但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另诉,则稳操胜券。碍于当事人的坚持,最终敲定先申请再审,如驳回,再另诉的代理方案。

果然不出所料,再审申请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正准备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行提起诉讼时(二造),没想到对方比我们还着急,已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请判令袁春梅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如此一来,正中下怀,不但省了预交诉讼费用的麻烦,且可规避一事不再审原则(涉嫌),天助我也。

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二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过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袁春红理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请,诉讼费用由其承担。袁春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上诉二审袁春红再也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经过开庭审理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袁春红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袁春梅与袁春红是同胞姐妹。2007年3月,袁春梅以35万元的价格购得位于兴宁市兴城高华路二横街7号的一栋楼房(含涉案的第四层楼房),当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2007年5月10日,袁春梅的丈夫钟春铿(二人于1987年间登记结婚,钟春铿2009年7月去世)和袁春红订立了《订购房屋合同》,约定钟春铿将位于兴宁市兴城高华路二横街7号的第四层卖给袁春红,定价95000元,装修费11138元,合计共106138元;袁春红先付给钟春铿20000元作为定金,到2007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138元应在2008年12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则钟春铿有权收回房屋;袁春红付清房款后,双方去公证处签买卖公证字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袁春红负责。

合同签订后,袁春红按约定于2007年5月11日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2007年12月3日支付了购房款30000元,2008年8月14日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转账10000元给袁春梅与钟春铿的女儿钟利兴。房屋已于2007年5月11日交付给袁春红使用至今。

但在2008年5月,袁春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袁春梅和袁春红共同的亲戚的见证下解除了合同,双方当场撕毁了购房合同,并达成口头合约:1.袁春红对上述四楼房屋所付的房款转为袁春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2.袁春红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袁春红继续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袁春红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双方自2008年6月开始按上述口头合约履行双方义务,袁春红依约交付房租至2012年12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

2013年4月,袁春梅通过法院诉讼并经法院生效的判决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于2014年6月20日由其缴纳税款取得位于兴宁市兴城高华路二横街7号(第4~6层)的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7号)。袁春红见此情况遂提出要继续购买上述楼房的第四楼,且拒绝缴纳房租、水费、电费,由此双方产生矛盾。

二、一造一审判决

本案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5)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袁春梅与被告袁春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袁春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袁春梅;3.袁春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袁春梅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共计二十四个月)的房租4800元。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袁春红负担。

三、一造二审判决

袁春红不服该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作出了(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5)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驳回袁春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225元,由袁春梅负担。

四、一造高院再审

袁春梅不服二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2015年11月11日高院立案审查,三个月后,以袁春红提供的未撕毁的《订购房屋合同》的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袁春梅提供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裁定驳回袁春梅的再审申请。

五、二造一审判决(略)
六、二造二审判决(略)

本案小结:

本案两造。

一造诉讼没有实现诉讼目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提出判令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错误,且其主张租赁合同成立是在双方有亲人亲戚见证的情形下,《订购房屋合同》被撕毁,但被告当庭提交了《订购房屋合同》,一审虽然未被采纳,但二审及再审均以此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造诉讼,复杂的事情简单做,简单的事情复杂做。经过充分的法律关系论证,一审答辩为慎重起见,笔者罗列了六个答辩理由:

1.原告袁春红至今未付清购房款,被告袁春梅有权收回涉案房屋;

2.《订购房屋合同》有效,但涉案房屋物权未移转;

3.《订购房屋合同》无论有效还是效力待定,虽然有交付行为,但物权具有排他性,涉案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

4.诉讼时效已过;

5.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6.债权与物权竞合时,物权优先于债权,被告袁春梅无有协助原告袁春红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最终二造一审判决以买受人付清房款是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办证是后履行义务,原告在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这是不符合约定的,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书)法律文书索引:

二造的一审判决书最具说服力,也援引了一造一审、二审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为了避免赘述,减少重复,是故,本篇全文引述二造一审判决书,以飨读者。

(注:鉴于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故对涉案当事人的姓名不予隐藏,见谅。)

2016 年 9 月 6 日 HcNwyO7+Vl+9AlGVH9plOCyhdnfGqCfdQoIGPWlpry+a/uFaBbRV2V7/Ts5hgh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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