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星期三,雨
上午9点,接到当事人的电话,说是经朋友介绍要求见我。此时我正在前往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另外一起涉嫌诈骗案阅卷的五号线地铁上。我回答说,有事明天上午来律所谈。
4月21日,星期四,晴
上午9点,一个男子二个女士已经在会客室焦急地等着我了。从他们叙述中,我了解到案件的大概情况:
石某、王某与丁某之间因公司股权转让而起纠纷,其中丁某因未能如愿入股公司,要求退回投资款不得而案发。石某、王某于2016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可确定他们现关押在天河区看守所。
经盘问,他们没法说出更多有关案件的信息,最为被动的是,要委托我们辩护的石某,其情况特殊,现在广州无有家人(近亲属),也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前来办理委托的三位是其公司的员工。我一边安慰她们不用着急,一边告知她们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为石某做些什么?如何去维护石某的合法权益(告知她们在这个阶段委托律师会见石某,通过会见可以详细了解案情,并可以告知他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我们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在此刑事拘留阶段律师还可以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和涉及的罪名,并可向办案机关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以阻击呈捕或批捕,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等)。
我们沟通很顺畅,因手头的案件较多,决定与肖某彬律师合办。在与对方签订了刑事委托合同后,我当即预约了明天的第一次会见。
4月22日,星期五,晴
上午8:30分,我们是第一个拿到当天进入上社横街5号(天河区看守所)通行证的会见律师。一开始,我们还为能否顺利会见石某,心里忒忐忑,因为到看守所会见,必须手续齐备,包括刑事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委托人近亲属关系证明,例如户口本或结婚证复印件等)以及律师执业证,而此次来为石某办委托的是其公司的员工,仅提供了一张石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好在,我们说明情况后,以石某本人委托的名义成功进入会见室,会见完成后,补办了由他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看守所两道门槛,上到二楼会见室,9点钟左右见到了嫌疑人石某。石某看上去精神尚可,一副江式背头颇有风度,怪不得来办委托的人不直呼其名,总是以教授称之,尊敬之情溢于言表。在我们转达了公司员工对其的关切之情后,发现他对我们的到来并不感到意外,且完全同意委托我们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并要求至少每两天会见一次。
言归正传。
首先,我们告知嫌疑人石某依法可以享受的诉讼权利及如何依法自我保护:
1.告知他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回答一定要简洁明了,直奔主题,避免言多必失;
2.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告知他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是否与自己所说的一致,完全一致才签字;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补正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一点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对自己严重不利,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就很难推翻自己签字的笔录);
4.告知他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向其出示的义务,如不服鉴定意见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权利;
5.告知他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其他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落入“陷阱”的非法手段。
其次,我们详细向他询问了案情(特别告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得监听的法律规定,通过监听所得到的证据是非法证据,要求他对案情的陈述对自己委托的律师尽量不作保留地叙述,律师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扩展内容:询问案情有两种,可用“知己知彼”来表述,一种是了解他向办案机关(侦查机关)陈述的案情(主要以《讯问笔录》的内容为准),这是“知彼”,具体询问办案机关对其讯问了几次?每次讯问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有没有出示过什么书证、物证或照片给他看?讯问后是否有让他核实签名?警方有没有特别问到某些问题?
询问完这些问题之后,我们马上就切入到另一种询问客观真实情况的频道,这是“知己”,询问他们真实的情况到底如何?
此时,我们告诉他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根据目前他陈述的情况若属实,则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辩护律师在此阶段还看不到办案机关搜集的全部证据材料,因此,目前还不能全面、肯定地对本案的定性下判断。
最后,在与其核对部分证据材料后,我们还告诉他关于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积极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核实他是如何到案的?看是否存在可能对他有利的情节?
第一次会见非常成功。
4月23日,星期六,晴
通过昨天的会见,结合手头已有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退股报告》《同意退股董事会决议》《证明与承诺》等案件材料,我们迅速完成了《关于请求立即释放石某法律意见书》,并感觉到如无其他意外情况,基于以上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认为本案纯属经济纠纷,石某不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请求办案机关如无其他证据证明石某有犯罪事实,应立即释放石某。
我决定安排星期一上午第二次会见,用30分钟左右的时间将我们形成的初步辩护思路与石某沟通,看其是否需要补充。会见一结束,即将此意见书呈送办案机关兴华派出所。
附:
广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石某的委托,指派邓忠开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石某涉嫌诈骗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石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贵局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会见了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石某,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认为本案系经济纠纷,犯罪嫌疑人石某没有犯罪行为,应予立即释放。
石某原系广州元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元腾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6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自2014年8月14日起元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石某全面退出公司股东席位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详见附件一、附件二)。据石某陈述,丁某(本案报案人)是王某(另一涉案嫌疑人)于2012年8月份介绍给他认识的,当时石某是元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石某的合作伙伴,两人曾合作在广州市场批发、销售白酒,生意很好。丁某见此就打算与石某、王某合作入股元腾公司,共同经营拓展荣太和酒业务。2013年5月1日,丁某主动提出出资200万元投资款入股元腾公司(详见附件三《股东会决议》、附件四《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因当天丁某其身上只有80万元,先打到石某个人账上(当日到账),并说回到贵阳后马上再打120万元投资款过来,要求石某先以“广州元腾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写好“收到丁某入股投资款200万元人民币”的收条。基于与丁某的交情与信任,石某就按其要求先写了一张已收到200万元的收条交给了丁某。
几个月后,石某才听说丁某的120万元已转账给了王某,由于此款并没有汇入元腾公司账上,也不是转账给石某个人,就直接导致了丁某未如愿入股元腾公司。
对于丁某此200万元投资款,因石某当时在收到其80万元后,应其要求出具了200万的收据,故石某多次与王某协商,后于2014年6月23日,王某向石某出具了一份《证明与承诺》(见附件五《证明与承诺》),王某承认收到石某现金壹佰贰拾万元,并且承诺将石某出具给丁某贰佰万元的收条收回,由其本人另写一张贰佰万元的收据给丁某。
此前,也就是在2014年1月12日,丁某向石某提出报告,不认可公司运作模式,要求于2014年5月1日前归还投资本金及利息等,对此,2014年1月18日石某、王某、何某(股东之一)三人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丁某退股,并一致同意由王某负责办理好此事(见附件六《报告》)。
经分析论证,辩护人认为,本案纯属经济纠纷,丁某200万元投资款完全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其诉请,石某其行为无涉犯罪,更不构成诈骗罪。
石某在被刑事拘留后,贵局未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已有不妥。讯问后石某已陈述清楚与丁某在经济上存在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本人没有犯罪行为,如贵局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石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应立即释放被羁押在天河看守所的石某,避免无辜者枉受刑事追诉,防止错案发生。
公安机关在履行惩罚犯罪职责的同时,承担着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义务,对于本案石某被拘留后查明没有犯罪事实的,应立即予以释放。
4月24日,星期日,晴
休息。
4月25日,星期一,晴
上周五已向看守所预约。见到石某后,辩护人将以上辩护思路、意见告知,其听后连声说好,没意见。但到即要结束此次会见时,石某却说听狱友“开导”,要求帮他去找关系疏通疏通,并说去找这个朋友,那个首长等等。对此,辩护人明确表明坚持、根据法律为其辩护,不当勾兑律师的立场,劝其也要打消这些不切实际的想法。
上午10点20分左右,辩护人走进了办案单位兴华派出所。前台值班警官,问明我的来历后,立即联系上了本案承办人林警官,林警官正在忙,要求在大厅里坐一会,马上过来。
20分钟后,林警官如约而至。一见面,他很不客气地说,没什么好说的。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情及涉案罪名等。他说,就是诈骗罪啊,都告诉你们了,没事了吧。律师见警察大都如此,我拿出《关于请求立即释放石某的法律意见书》及证据材料,并就意见书中的内容简明扼要地向其作了说明。他听后,立即拿起《意见书》细看起来,看到其中一句:“石某华在被拘留后,贵局并未在24小时内讯问,已有不妥。”就说这个他不懂(指石某),并一边掏出讯问笔录给我们看日期,指着说我们当天就有讯问的。此时,口气变得相当和气了。我就说,谢谢林警官,请您慎重考虑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他说,好,有什么情况再联系。
4月26日,星期二,晴
通过多次会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和审阅初步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石某不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本案系经济纠纷,建议相关办案机关不予呈捕或不予批捕。我们决定分别向某某区公安局法制科、某某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律师意见书。
晚上9点左右,石某公司员工说在办公室找到以上材料的原件,我即要求其拍照用微信发来。看到后,我发自内心长长吁了一口气。原件在,太好了!就是关键证据成立。以此不但可以证明所有的证据材料并非捏造,且有合法来源,对刑辩律师来说,至少不会再有涉嫌提供虚假证据之虞。
4月27日,星期二,晴
果然不出所料,下午4点钟左右,林警官打来电话,质问我,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是怎么来的?我说是石某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办公室找到的。他问,是否有原件?我说有。他就说,那明天上午10点,叫她带齐所有原件来派出所做笔录,我答应说好。
4月28日,星期三,晴
上午10点,准时来到派出所。林警官问得非常详细,就证据材料一一询问后,做了笔录。
下午两点,分别向天河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天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递交了《不予呈捕律师意见书》《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
4月29日,星期四,晴
上午会见,就石某家庭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很意外地知道了石某老家的妻子已经于2015年4月过世,并有四个女儿,但基本上没有任何来往,现其已在广州建立了新的家庭,但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育有一女一男两个孩子。未婚妻子就是来办委托的三名员工之一。
另外,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了解,石某强调自己与王某只是生意上有来往,并无其他密切关系,所有的证据材料上王某的签名,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其自愿的情况下签订。
石某说想委托辩护人领取被办案单位扣押的物品。说家里的开支都是由他掌握着,孩子的学费、生活费怕时间一长就没有了保障。
会见后,与林警官联系,林警官说可以领取,但必须要有扣押清单。所以我就向看守所预约了29日上午、下午两次会见。通过上午的第一次会见告诉石某把扣押清单找到,在下午会见时记得带出来。对于预约一天两次会见,一开始看守所不同意,待我说明会见目的之后,看守所说下不为例。
4月29日,星期五,晴
上午会见,很意外的,石某说没有扣押清单。我说不可能,因为办案机关在扣押嫌疑人物品时,至少会开具四张扣押清单,其中必会交嫌疑人一份。他坚持说没有。我们说,你好好想想,他皱着眉头苦思冥想了好一阵,还是说没有。有鉴于此,在律师会见记录记下其被扣押的全部物品名称、数量后,下午会见取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劳动节长假,考虑到需要再次会见,我向看守所预约了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月3日的会见。
4月30日,星期六,雨
石某的员工来电说,同案嫌疑人王某的女儿另从北京请来了一个律师,撤销了前名律师的委托。北京的律师是王某的亲戚。已于昨晚到达了广州。
5月1日,星期六,晴
休息。劳动节放假。
5月2日,星期日,晴
休息。劳动节放假。
5月3日,星期一,晴
劳动节放假结束,上午会见。会见石某时,每次石某一见到自己的律师就格外显得轻松,喜形于色。但这次我发觉其表情似乎有点异常。
果不其然,他有话说。坐下来后,不待相互寒暄几句,石某就说,5月2日下午两点左右,办案民警突然来找他,递了三页纸的笔录要求其签名,因为中午是在休息,被叫起时头脑是迷迷糊糊的,他连看都没看就在笔录上面签名了。至于笔录的内容是什么,竟然一点也不清楚。
5月2日是五一放假,有没有这个可能?因为如果此事是真实的,那么办案机关在没有讯问的情况下,形成的笔录肯定是违反程序的。石某就反复向我唠叨着当天的情形,我提醒他,可不可以想想此份笔录与以前的笔录有什么不同?石某想了想,答道:因为匆忙,此份笔录与以往的笔录不同之处就在于我只是签名,没有写“经过核对与所说一致”这句,而且时间是倒签的,4月20日。
听到这,我很慎重地再一次对其强调,可以帮到你的只有你委托的律师和你自己,辩护人对你所分析的辩护意见,应对方法都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和客观事实,如果你不重视,甚至置若罔闻,梦想通过关系有一天有人把你捞出去,你这是白日做梦。希望你配合辩护人的工作。
因为这个非常重要。我认认真真地检查了此次律师会见笔录,并把笔录读给石某听,反复核实,然后由他在律师会见笔录上签名捺手印。
5月4日,星期二,晴
晚上11点左右,石某的未婚妻子打来电话,要求我明天去会见石某,说最小的孩子在期中考试双科都考了100分,就是语文100分,数学100分。顺便问清楚,孩子的户口怎么样办?之前联系入户的事情办到什么程度了?如何跟进?
与家人保持(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沟通与联系,是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最强烈的愿望,也是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的”工作。
5月5日,星期三,晴
关于石某应办案民警补签的三页笔录,因石某的轻率,难以知道此三页笔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循从民警的办案思路分析,肯定是往有罪方面靠。这份笔录的取得,办案民警明显程序违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基于此分析,就快速形成了一份《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下午两点半,分别向某某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某某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递交了此份法律意见书,以备无患。
5月6日,星期四,晴
同案嫌疑人元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律师通过会见后,建议王某的女儿赶紧筹钱赔偿本案的“被害人”丁某,以得到丁某的谅解,并得到其出具的谅解书,以赢得对王某从轻、减轻发落,并为取保候审创造条件。
但丁某软硬不吃这一套,叫嚣一定要把石某、王某送进牢房。王某的女儿感觉到自己随时有卷入此案的风险。不过几天就有消息传来,王某的女儿已匆忙出境。
5月7日,星期五,雨
石某多次提及他的“关系网”,指望这些有实力的好朋友施以援手,将他从看守所捞出去。当他那些所谓的好朋友听到石某被刑拘的消息,一个个唯恐避之不及,石某听后惊讶得恍若隔世,简直有点难以置信,情不自禁地连声摇头叹息。
这也怪不得这些朋友的,在刑事案件上,关系不是靠不住,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的确是因无通天本领,绝对爱莫能助。专业的事情专业做,唯一靠得住的是律师的辩护。
……
5月17日,星期五,晴
上午11点左右,石某的未婚妻子接到了办案民警通知,在下午3点,向办案单位兴华派出所缴纳了保证金,为石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在最长37天刑拘黄金辩护时间内,辩护人成功阻止了公安机关的呈捕,申请到了取保候审,为赢得最终的无罪辩护创造了条件(注:本案最终侦查机关作出了不予追究石某、王某的刑事责任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