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晨7点10分左右,杨某柱律师就周某某律师家属至今未曾收到警方刑事拘留通知书一事,在某微信群内向同行探询:元芳你怎么看?并告知于今日前往北京接受委托,将全面依法为当事人辩护。
“英雄惜英雄。”李某某律师为表心意,按照家乡习俗,群内特别申明是赠与杨某柱律师红包一个(168元):“祝杨某柱律师一路顺风,平安归来。”
本来一个毫无悬念的微信红包,却极具悬念地被群内手快的某某人抢走了。望着眼下发生的非典型抢红包事件的一幕,当即,发红包给杨某柱律师的李某某律师@某某(抢得红包)人:“此红包发给杨某柱律师的,烦请退回。”
此前,即发红包前,李某某律师就已有特别申明:“发个红包给@杨某柱律师,祝杨律师一路顺风!”红包留言亦有“杨某柱律师一路顺风!”字样。
时下,派红包似乎成了2015年一项方兴未艾的“国粹”。在群内派红包,有两种情形,一是以群内全体不特定对象为对象而派发,纯属娱人自娱;一是以群内特定的某个人为对象而派发,系弦遇知音,心有所系,对象具体明确。如以上李某某律师发给杨金柱律师这个“一路发”红包就属此种情形。
从发红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发红包纯属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在微信群内派发红包是自乐乐众乐乐游戏,诟人是非并不多有,但今天早上的红包事件却是可圈可点。
李某某律师在听闻行业内有“杨大侠”之称的杨某柱律师即将披荆斩棘北上为人辩护,心生敬佩,顿生赠与其红包一个以聊表心意(因双方并非微信好友,故不能直接派发)。没想到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红包尚未交付,此君不善解人意,不但坏了自己的好事,而且财产所有权被侵犯,好不扫兴。
抢红包的人分辩说,当时没看清是赠与杨某柱律师的,纯属习惯性快抢所致,表示愿意返还。这个当然,不当得利,得利人有返还义务。
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我辈同行这点自觉性和法律操守还是有的,这倒是让人宽怀。但从刑法的角度来分析,如被抢红包金额达到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此抢红包者有涉嫌盗窃罪之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平和手段侵占他人所有的财物归自己所有),此为其一;其二,还幸好抢红包是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微信群内,未涉及对物暴力或对人暴力,否则完全符合抢夺罪或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哈哈哈,这不是危言耸听。我敢大胆预言,“红包犯罪”将呼啸而至……前两天,就有一“友仔”给我微信留言:“你给我2元红包,等会我即返还你5元红包。”这是(明显的)要约啊,(不妨游戏一把)我即承诺:以微信向其微信支付了2元红包,合同成立……但结果就不用说了……但愿以后不会发生“一个微信红包引发的血案……”
20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