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劳动者恶意诉讼常见情形及对策

近来,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虚假陈述……诚信缺失问题频频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生。此类职业诉客,其求职并不是为了谋求工作机会,而是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通过频繁恶意诉讼,从中谋取利益。他们专挑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入职后刻意寻求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漏洞,工作短则几天,长则几个月后就不辞而别,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讨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之后又继续寻找下一家公司,使人防不胜防。

部分劳动者恶意诉讼主要情形有:

1.推诿拒签劳动合同,事后反而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2.表示无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获取相应现金,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取经济补偿;

3.部分劳动者在办理住房按揭或者其他事务中,要求用人单位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在离职后以该收入证明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差额;

4.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后,为了申领失业保险金,在用人单位为其开具非自愿离职证明后,又以此离职证明申请仲裁索要赔偿;

5.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意让他人代签书面劳动合同,一旦时机成熟,就以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索要双倍工资等。

此部分劳动者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用人单位秩序,也给法官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造成极大干扰,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后果很严重。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第4条对于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中答复:

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劳动仲裁法》有关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劳动、人事纠纷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较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于用人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十分不利。凡事说起来容易,但要用证据来证明所说事实的存在成立,似乎是件强人所难的事情。所以,针对以上五种恶意诉讼情形,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此“举证难,难举证”的窘况出现,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有劳动者不同意或找各种理由、借口推诿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并在其最终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果断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要心存侥幸。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切记唯劳动者本人签名为准,不得由他人代签,且加盖用人单位骑缝章,双方各持一份,并依规备案,是为其一;其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只是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还需为入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以双方约定或单方允诺而免除;其三,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从事民商事活动秉持诚实、善意是根本,为员工开具高于薪酬的工资证明,以及为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的员工开具非自愿离职证明,供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于公于私都种下了恶果。

行文至此,对另一种恶意诉讼情形也顺便作一交代。这就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第5条所提及的,对于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

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听闻尚未向外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40条第一款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此条第二款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第5条答复进行了修正,劳动者虽然是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但有证据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之诉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按照“谁主张,谁证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推给了劳动者一方,由劳动者举证证明。

2015 年 3 月 11 日 b39rGrgecSuoyboY5rvqesEONQIEYACy4NVC20+UH5eYbxtv84U+RjTJdQvvuzIr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