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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压岁钱(红包)的秘密

压岁钱始于汉代,盛于唐,宋元之后遂成习俗。至明清时,压岁钱更是喜庆,长辈们用红绳将铜钱串起来送给孩子。民国以降,以红纸包裹钱币作为压岁钱开始流行,时下,电子红包惊艳亮相,更是成为应节喜庆的一道风景。

大人盼犁田,小孩盼过年。每逢春节,恐怕就数孩子们最高兴,不但有新衣裳穿,吃好吃的,放鞭炮做游戏,还会收到压岁钱。调查显示,春节期间,大部分孩子收到的压岁钱总额超过1000元,一些孩子手中的压岁钱甚至达到了数万元不等。随着孩子们压岁钱的水涨船高,压岁钱的性质、归属、管理成了孩子和父母难以绕过的一个话题。

有人认为,长辈给孩子压岁钱是赠与行为,也有人说长辈给孩子压岁钱是情谊行为,孰是孰非?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非要式合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的性质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合同法》第185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财产的交付不是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何谓要约?何谓承诺?简单点讲要约就是向他人发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表示;承诺就是同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表示。给父母或其他长辈磕头拜年、拱手作揖等送祝福“讨要”压岁钱的孩子,大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是缺少成立合同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亦存有瑕疵。所以,有人认为订立赠与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存在瑕疵,长辈派给孩子压岁钱(红包)完全基于习俗,是情谊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孩子受赠长辈的红包(压岁钱),显属纯获利益的合同,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订立的赠与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为有效。笔者比较赞同长辈给予孩子红包(压岁钱)是赠与行为的观点。

压岁钱是谁的?当然是受赠人(孩子)的。但往往因孩子心智未成熟,缺乏理财常识,怕孩子乱花钱,父母常以种种理由要求将压岁钱交由他们保管,有的父母更是恣意,左手进右手出,给压岁钱就是还人情,人家给了自家孩子(压岁钱),自然是要给人家孩子(压岁钱),情来情往——羊毛出在羊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更是不可将未成年人的压岁钱赠送他人、用来赌博或做其他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当然,中国上下五千年都是一个人情社会,压岁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父母私自挪用孩子压岁钱属违法行为。但家庭成员间关系复杂,简单地照搬法律行事似乎并不给力,于家庭和谐也不利,法谚亦云:法律不问琐碎之事。权当如此吧,法律归法律,压岁钱归压岁钱。

其实,春节压岁钱(红包)既是节日里美好的祝愿,也是人际交往必要的支出,但大家却忽视了压岁钱(红包)(当然,压岁钱与红包是有区别的,但非本文探讨范畴)的一个核心属性,套用法国文艺复兴后期、十六世纪人文主义思想家,以知识权威、批评家、人类感情的冷峻的观察家著称的蒙田(Montaigne)的话来说:“赠与的本质包含野心与特权,而受赠的本质则包含顺从。”传统中的压岁钱(红包)之赠与、受赠似乎更为吻合此言要义。 EZPmdx4QX6OrJOzfUrfbEx6RCMYJF0W+dzY/8aWOEq40e9yPzFHIwCtq+ixbUR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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