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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狗头黄金,谁的?

2月5日消息,新疆青河县一牧民1月30日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飞来横财对一个并不富裕的牧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辈子都难得有的天大幸事。替他高兴之际,不妨为其从法律上分析一下,取得这“狗头黄金”是否属合法取得?简言之,这“狗头黄金”,谁的?

在展开今日话题之前,我们不妨一起来回顾一下当年轰动一时,发生在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之争,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七根乌木,这些乌木被认为金丝楠木,价值达千万元。当时的彭州市国资办称乌木为国家所有,而村民吴高亮在政府给出共7万元的奖励,收缴乌木归公时,是极不情愿的,有网友也称:“这是国家与民争利。”

国内民商法专家、学者、教授也纷纷加入了这场“千价乌木”之争的讨论当中,对乌木的性质、所有权归属、如何处理等等唇枪舌剑,好不热闹。

将乌木收归国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乌木是否就是此规定当中所说的埋藏物、隐藏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认为当地政府引用法条有误。他说:“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而《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则认为,此事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权人取得。”即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此说法有牵强之处,极难自圆其说,且乌木是村民在自留地里挖得,而非河道中)。

柳经纬对此也持不同看法,他认为乌木不能认为是孳息。而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就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达观点所称:“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但对于无主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武汉大家法学院教授孟勤国有不同看法。他表示,乌木是标准的无主物,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我国的惯例就是这样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狗头黄金”是否是埋藏物或隐藏物似乎难有定论,但可以肯定不是孳息,且显而易见这“狗头黄金”为无主物,法律对无主物的归属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依惯例说属国家所有,但依历史悠久的民法原理之先占取得制度,无主物“谁拾得谁所有”更为靠谱,这与当下法治环境更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并行不悖。故此,笔者认为,新疆青河县这牧民基于先占而合法取得“狗头黄金”的所有权。

2015 年 2 月 7 日 p9ekR3XTu7v4jE4MCSRCj3dMscDo6WMeAcmFhHJM7OWHqGcz1wmunqRLtvkgj7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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