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鉴定评估即通常所说的业务洽谈,是承接二手车评估业务的第一步。
与客户洽谈的主要内容有:车主基本情况,车辆情况,委托评估的目的、意向和时间要求等。
本任务的学习内容为与受理鉴定评估相关的理论知识及业务洽谈的内容与方法。通过本任务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规范地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业务洽谈并解答客户相关咨询问题。
(1)能够正确描述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一般程序。
(2)能够正确解释机动车报废标准及报废机动车、二手车、拼装机动车、改装机动车的概念。
(3)能够正确解释机动车技术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寿命和经济使用寿命的含义及三者的关系。
(4)能够正确描述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目的、范围、原则。
(5)能够正确描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职能、特征、地位。
能够规范地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洽谈。
(1)培养交流沟通及团队协作的职业素养。
(2)培养遵纪守法的思想素养。
(1)定义。机动车报废标准是对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和行驶里程的强制性规定。
(2)制定机动车报废标准的目的。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并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3)报废标准内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从累计行驶里程数和(或)使用年限两个方面,对各类机动车的报废年限(里程)做了具体规定,见表1-1。
表1-1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
注:1. 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作者批注:截至目前GA 802—2008已经被新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代替。
2.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1年。
表1-1中相关汽车分类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10人而小于等于19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等于8人,且排气量小于等于1L的载客汽车,它是小型客车的一种,也称为微型客车。
2. 微型货车的总质量小于等于1.8t;轻型货车的总质量大于1.8t而小于等于6t;中型货车的总质量大于6.0t而小于等于14t;重型货车的总质量大于14t。
3. 低速货车是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车长小于等于6m,车宽小于等于2m,车高小于等于2.5m,具有4个车轮的货车。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有如下补充规定。
①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②对于没收的走私机动车,其注册登记日期按照机动车的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月、日。
③部分机动车的使用期限既规定了累计行驶里程数,也规定了使用年限,那么当其中的一个指标达到报废标准时,即认为该车辆已达到报废规定。
④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重新核算,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使用年限=原状态已使用年+(1−原状态已使用年/原状态使用年限)×状态改变后年限
其中的原状态已使用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⑤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⑥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⑧剩余使用年限距报废标准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机动车报废标准
(1)定义。报废机动车是指已经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或各地方制定的有关报废规定、报废标准的;或虽未达到报废规定,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的有关汽车安全、尾气排放要求的各种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报废机动车管理。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汽车贸易政策》的规定,报废机动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国家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并制定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
除上述规定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规定下述车辆应该报废。
①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②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③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检验合格标志主要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公安机关发放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贴在机动车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目前,由于核发电子版检验合格标志,故无须粘贴。
(3)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获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转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俗称“拆车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机动车,并向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注销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将公告该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
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机、车架以及其他零部件组装的机动车。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主要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要求粘贴于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目前,由于保险系统采用电子凭证,所以不再发放交强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拼装机动车的另一种形式是采取进口全散件(Completely Knocked Down,CKD)或进口半散件(Semi-Knocked Down,SKD),将整车分拆,并以零部件的名义报关,在缴纳了低得多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后,再组装成整车出售,以逃避整车进口的高关税,牟取非法利益。CKD与SKD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汽车以完全拆散的状态进口,再把全部零部件组装成整车;后者则是指进口汽车总成(如发动机、底盘等),再装配成整车。国家《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改装机动车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厂家的改装,使用的是经国家鉴定合格的零配件,对原车重新设计、改装;二是消费者自己或委托汽车改装公司在已购买汽车(主要是轿车和越野汽车等)的基础上,做一些外形、内饰和性能的改装。二手车交易市场常讲的改装机动车是指后者。车辆改装在法规里的描述是车辆变更,其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发展目标。对于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下列几点规定和精神,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交易的业务人员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报废、拼装、改装机动车
(1)严禁已报废机动车和拼装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
(2)严禁给已报废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
(3)严禁已报废机动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4)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在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不合格,车辆管理所将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强制车辆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5)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审,对尾气超标却拒不整改或经治理无法达标的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6)汽车改装后的尾气排放要达标,不能对汽车的外观大幅改动,要与行驶证上的照片一致,不能改变汽车的发动机号和底盘号。
(7)保险公司只按照车辆原来承保的样子进行理赔,对于车主自己改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机动车使用寿命是指从机动车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开始计算到不能被使用时为止,所经历的总使用时间或总行驶里程。其中,总使用时间既包括工作时间,也包括停驶时间。机动车不能再使用的判断标准有4个,即技术使用寿命、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的寿命(即规定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和合理使用寿命。
(1)技术使用寿命。机动车技术使用寿命也称机动车自然寿命,是指机动车从开始使用(初次注册登记日),直至其主要机件到达技术极限状态而不能再继续修理时为止的总工作时间或总行驶里程。这种极限的标志,在结构上表现为零部件的工作尺寸、工作间隙达到极限,而在性能上常表现为机动车总体的动力性下降或燃料、润料的极度消耗。
机动车的技术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各部分总成的设计水平、制造质量、机动车使用情况与维修状况等。机动车到达技术使用寿命时,应对其进行报废处理,机动车维修工作做得越好,机动车的技术使用寿命就越长。不过随着机动车使用时间的延长,机动车维修费用也会日益增加。
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进行年检,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机动车安全、尾气排放要求的,便不允许(在该地区)继续使用,即使这些机动车还能够继续正常行驶,也要将其转移至其他区域、城市或进行报废处理。
(2)规定技术使用寿命。机动车规定技术使用寿命即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的寿命,是指从机动车初次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到依据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继续使用为止的总使用时间或总行驶里程。各地方制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不尽相同,同一辆机动车的规定技术使用寿命可能在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如北京、上海的环保标准比较高,因此在北京、上海已经达到规定技术使用寿命的机动车,在其他环保标准比较低的地方,可能还没有达到规定技术使用寿命而允许继续使用。
机动车的规定技术使用寿命主要与其注册登记地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有关,尾气排放标准越高,机动车的规定技术使用寿命就越短。
(3)经济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是指对机动车使用进行全面经济分析后得出的能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使用期限。全面经济分析从汽车运输总成本出发,分析汽车购置、使用和维修费用,以及企业管理开支和车辆折旧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综合经济评定,确定机动车继续使用的经济合理性。目前经济使用寿命的确定以购买机动车成本与保持机动车正常工作状况的单位消耗之和的最小值为效益准则。
购买机动车的单位费用(购车费用除以机动车总行驶里程,单位为元/km)随行驶里程增加而逐渐下降,使用和修理的单位费用(简称使用费用)随行驶里程的增加而提高,这些费用的总和值最小时的行驶里程就作为机动车经济使用寿命。
(4)合理使用寿命。机动车合理使用寿命是指从机动车初次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在到达经济使用寿命后,因为更新资金和更新车型来源等因素的制约,将机动车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后的总使用年数或总行驶里程。2022年,国家对机动车报废标准做了调整,多种机动车在达到报废年限后,还可延缓报废,在定期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允许延长机动车使用年限的原因之一,就是基于机动车合理使用寿命考虑的。
技术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寿命和经济使用寿命之间的关系为
技术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
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尤其是技术使用寿命,会因受一些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变化,影响机动车使用寿命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磨损和腐蚀。磨损和腐蚀会使零件配合关系失常、密封性减弱,以至于漏气、漏油、漏水、振动和噪声加剧等,使机动车性能恶化并产生故障,造成机动车不能正常运行或机件损坏。
(2)积垢和变质。这是指机动车专用液(冷却液、润滑油、燃料、制动液、传动液等)在使用中变质和被污染。这时,其一方面使机动车专用液的性能和作用下降,另一方面使机件内部积垢,造成通道变窄甚至堵塞,增加零部件磨损,从而使机动车性能恶化、产生故障。
(3)老化。橡胶及塑料等非金属材料零件,因为使用时间的延长和温度的作用,会发生老化,其强度大幅下降,质地变脆或开裂,极易被破坏或失去作用。此外,电气元件老化还易引起电气系统的故障。
(4)材料疲劳、机件变形或制造质量欠佳。这些原因引起的故障往往是由汽车设计或制造不当所引发的,机动车用户无法控制。
(5)使用中操作失误或调整不当。使用者对机动车操作的生疏而造成的误操作,对机动车构造和调整方法不清楚而造成的错误调整,以及使用的消耗材料(燃料、润滑油、冷却液、制动液等)质量不佳、选择不当、标号不对甚至是伪劣产品等因素,是发生机动车故障的非正常现象,只有通过提高使用者的业务能力和净化市场来解决。
(6)不正确的维修。低水平的维修、野蛮操作或反复拆装等会造成机件的隐性破坏,电气系统的短路、断路、虚接,部件内部脏污,安装和调整错误以及机械损伤等现象,是造成故障隐患和缩短机动车使用寿命的原因之一。
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及其影响因素
二手车过去被称为旧机动车。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二手车的定义描述为“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取代了1998年出台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在以往的国家正式文件上,一直没有出现过“二手车”,只出现过“旧机动车”。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将“二手车”的内涵与“旧机动车”等同。为了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性,本书全部采用二手车的概念。
尽管只是提法上的不同,但是“旧机动车”会让人感觉车辆很破旧,几乎没什么好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消费情绪。其实二手车不等于旧车,通常认为只要上了牌照的车再交易时就是二手车,实际上有很多七八成新的机动车流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通俗易懂,在提法上也更中性,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
在国外,二手车确实不等于旧车,不少国家对新车销售年限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年生产600万辆新车,卖掉了500万辆,剩下的100万辆过了规定的新车销售时间,就不能再进入新车的渠道销售,这些车就进入拍卖场,也就归入二手车一类了。
二手车交易是指以二手车为交易对象,在国家规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其他经合法审批的交易场所中进行二手车交换和产权交易。
由于二手车交易中车辆技术状况各不相同,判定难度大,交易价格的构成复杂,因此二手车交易在技术和管理难度上远远超过一般旧货交易行为。为了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1998年,国家贸易部发布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首次规范了二手车交易。为适应新的市场环境,2005年10月1日,商务部等颁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二手车交易规定进行调整。《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指出,所有二手车交易必须在经合法审批后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其他经合法审批的交易场所进行,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环保、治安等部门的相应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还要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所有的交易车辆必须是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1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交易完成后,还应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以确保该交易车辆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责任、权利的明晰。
机动车过户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车辆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到机动车管辖区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车主变更手续)。
相关的二手车经营行为还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置换、寄卖等。
(1)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2)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3)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的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各种二手车网即新兴的二手车经纪形式,是指为二手车交易双方提供评估、看车、网络代卖、代办过户等相关服务的二手车经纪机构。
(4)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5)二手车置换即通常所说的以旧换新。狭义的置换就是指以旧换新业务,即经销商通过二手车的收购与新车的对等销售获取利益。广义的置换则是指在以旧换新业务的基础上,同时兼容二手车的整新、跟踪服务,二手车再销售乃至折抵、分期付款等项目的一系列业务组合,从而形成一种有机而独立运营的营销方式。不同于以往二手车交易的是,由于可以推动新车销售,二手车置换业务往往背靠汽车品牌专营店。其背后有汽车制造厂商的强大技术支持,经销商为二手车的再销售提供一定程度的质量担保,这大大降低了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的购买风险,规范了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发展潜力巨大。
(6)二手车寄卖。我国的二手车寄卖主要分为3种类型:一是自行定价型,即由车主自行定价,委托商家代卖,等到成交后支付佣金;二是二次付款型,即由商家先行支付部分费用,等到成交后付余款,佣金以利润比例来定;三是周期寄卖型,即由商家向车主承诺交易周期,车价由双方共同确定,而佣金则以成交时间和成交金额双重标准来定。
在二手车交易中,由于每一辆二手车在技术状况、使用经历和交易条件上千差万别,交易信息难以完备,因此交易过程复杂、交易风险大。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交易双方的行为。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所有的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其他经合法审批的交易场所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是二手车信息和资源的集散地,是买卖双方进行二手车商品交换和产权交易的场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二手车及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对二手车进行技术状况检测、鉴定,确定某一时点价值的过程。二手车鉴定评估包含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和二手车价值评估两层含义。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是对二手车技术状况进行缺陷描述和等级评定;二手车价值评估是根据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结果和鉴定评估目的,对目标二手车价格进行计算。
二手车鉴定评估属于资产评估,因此二手车鉴定评估理论和方法以资产评估学为基础。二手车鉴定评估主要由8个基本要素构成,包括评估的主体、客体、原则、目的、依据、程序、标准和方法,见表1-2。
表1-2 二手车鉴定评估基本要素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有关鉴定评估业务。但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文件,取消了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这一职业资格证书,这意味着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的执业资格不再由国家统一管理。由于社会的需要,目前,部分行业组织仍然在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技能的培训、考核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工作。
鉴于以上原因,本书之后不再述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其相关的事宜。
二手车鉴定评估过程不仅仅是原有价值的重置和现时价值的形成过程,其背后还隐含着很多深层次的重要意义,具体如下。
(1)促进二手车交易。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以第三方角色进行二手车的鉴定评估,其评估结果易于被交易双方接受,从而有助于促成交易。
(2)保证合理税收。二手车进入市场再流通,属固定资产转移和处置范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目前各地对这一类税费的征管,基本是以交易额为计征依据的,实行比例税(费)率,采用从价计征的办法,而这里的计征依据实质上就是评估价格。因此,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的多少及其公正、合理性。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减免二手车交易税。
(3)参与国有资产管理。我国很多车辆为国家和集体所有,这是我国车辆管理方面有别于其他发达国家的明显之处。因此对二手车的鉴定评估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问题。
(4)防止非法交易。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管理、环保管理、资产管理等各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目前我国对进入市场再流通的二手车有严格的规定,鉴定评估环节恰恰是防止非法交易发生的重要手段。
(5)促进相关行业业务的有序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还关系到金融系统有关业务的健康、有序开展,司法裁决公平、公正进行及企业依法破立、重组等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在目前二手车市场已逐步成为我国汽车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应该把科学、准确地对二手车进行鉴定评估提高到促进汽车工业进步,有效扩大需求,乃至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目的是正确反映二手车的价值量及其波动,为将要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公平的价格尺度。具体而言,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目的有以下几点。
(1)提供车辆交易的参考价格。车辆交易即二手车的买卖,是二手车业务中最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在二手车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交易价格的期望值是不同的。而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对交易的二手车进行的估价是第三方估价,可以作为双方议价的基础,从而起到协助确定二手车成交额的作用,进而协助二手车交易的达成。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必须站在公正、独立的立场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提供评估值,作为买卖双方磋商的参考价格。
(2)确定车辆置换时的二手车价格。随着2005年《汽车贸易政策》的颁布,越来越多的品牌专卖店(如4S店)开展以旧换新的置换业务,为使车辆置换顺利进行,必须对置换的二手车进行鉴定评估并提供评估值。
(3)确定资产价值。在公司合作、合资、联营、分设、合并、兼并等经济活动中,牵涉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车辆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自然也存在产权变更的问题,在产权变更时,必须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4)提供车辆拍卖的底价。法院罚没车辆、企业清算车辆、海关获得的抵税和放弃车辆、个人或单位的抵债车辆、公车改革的公务用车等均须经过拍卖市场公开拍卖变现,拍卖前必须对车辆进行评估,为拍卖公司提供拍卖的底价。
(5)提供贷款额度参考基数。银行为了确保放贷安全,要求贷款人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如以在用汽车为抵押物,给予贷款人与汽车价格相适应的贷款。这个抵押物的具体价值是多少,也只有经过评估才能确定。因此,需要专业鉴定评估人员对汽车的价格进行评估。汽车价格评估值的高低,对贷款人而言则决定其可申请贷款的额度;对放贷者而言,评估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贷款回收的安全性。
(6)提供车辆投保额度。出险车主因车辆损坏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赔付额最大不得超过出险前的车辆价值,故必须对出险前车辆进行评估。
(7)为司法部门鉴定评估非法车辆提供判决证据。当事人遇到涉及车辆的诉讼时,委托鉴定评估人员对车辆进行评估,有助于把握事实真相;同时,法院判决时,可以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宣判,这种评估也可由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此外鉴定评估机构也接受法院等司法部门或个人的委托,鉴定评估和识别走私车、盗抢车、非法拼装车等非法车辆。
(8)提供事故车辆维修范围。汽车修理厂应根据鉴定评估提供的查勘定损清单资料,确定更换部件的名称、数量、金额和修理部件的范围、工时定额费用及附加费等,从而控制事故车辆总的修理费用,防止修理范围任意扩大。
(9)提供车辆的可担保额度。担保是指车辆所有人以其拥有的机动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担保额度的大小取决于车辆的评估价格。
(10)提供典当时放款额度参考。为了保障典当业务的正常进行,可以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典当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典当行可以以此作为放款的依据。当典当车辆发生绝当时,对绝当车辆的处理,同样需要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为其提供鉴定评估服务。
随着汽车与经济和社会活动联系的紧密和功能的拓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也逐步渗透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资产评估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目的可知,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范围包括以下领域。
(1)流通领域。二手车在不同消费能力群体中互相转手,需要经过鉴定评估。
(2)二手车经营企业。收购、代购、代销、租赁、置换、回收(拆解)等二手车经营企业需要鉴定评估。
(3)金融系统。银行、信托商店及保险公司开展抵押贷款、典当、保险理赔等业务时,需要对相关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4)企事业单位。通过拍卖形式处理罚没、抵押、企业清算等车辆时,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以获取拍卖底价。公司注册、合资、合作、联营及合并、兼并、重组过程中也会涉及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5)司法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以涉案车辆的鉴定评估结果作为裁定依据。
除此以外,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鉴别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拼装车等非法车辆,防止其通过二手车市场重新流入社会。
按鉴定评估服务对象的不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业务类型分为交易类业务和咨询服务类业务两大类(也称为转移产权类业务和不转移产权类业务)。
(1)交易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服务于交易市场内部,主要目的是判定二手车的来历,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参考价格。
(2)咨询服务类业务。咨询服务类业务是服务于市场外部的二手车交易业务,如资产评估(涉及车辆部分)、抵押贷款评估、法院咨询等。
交易类业务和咨询服务类业务一般是有偿服务,其鉴定评估的程序和作业内容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依鉴定评估的特定目的的不同,其鉴定评估作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例如,交易类业务鉴定评估的侧重点是二手车的来历、能否进入二手车市场流通及二手车的估价;而咨询服务类业务鉴定评估牵涉识伪判定、交易程序解答、市场价格咨询、国家相关法规咨询等方面的内容多些,当然也有一些要求提供正式的车辆评估价格。
汽车虽然属于机器设备一类的固定资产,但汽车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价值大,使用时间长。
(2)技术性强,使用范围广。汽车属于有形资产,同时也是无形资产的载体。
(3)使用强度、使用条件、维护水平差异较大。
(4)使用管理严格,税费高。
由于汽车本身具有以上特点,而二手车流通又属于特殊商品流通,与其他资产鉴定评估相比,二手车鉴定评估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面广。二手车鉴定评估理论和方法以资产评估学为基础,涉及经济管理、市场营销、金融、价格、财会及机械原理、汽车构造等多方面知识,技术含量高,因此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知识依赖性较强。
(2)政策性强。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既要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还要掌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及各地相关的配套措施。
(3)实践和技能水平要求高。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能驾驶汽车,还能使用检测仪器和设备,并能通过目测、耳听、手摸等手段判断二手车外观、总成的基本技术状况,能够通过路试判断发动机、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电路、油路等工作情况,甚至对汽车主要部件功能和更换方法也要有一定的了解。评估过程是以人的智力活动为中心展开的,评估质量的高低取决于鉴定评估人员掌握的信息、知识结构和经验等,体现鉴定评估人员的主体性。
(4)动态特征明显。目前汽车产品更新换代快,结构升级、技术创新频繁,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情的多变难测,使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具有极强的动态性、时效性。要求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中不仅要掌握有关的账面原值、净值、历史依据等信息,更要结合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的现时价格和行情,才能准确得出评估结果。
账面原值就是购买新车时发票上显示的价格;净值是当二手车作为固定资产时,账面原值减去提取的累计折旧额得到的差值。相关的二手车价值术语还有继续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残余价值和报废价值等。继续使用价值是指二手车作为整车能继续使用而存在的价值;交换价值是指二手车在公平市场条件下能够实现的交易价值;二手车零部件回收的价值称为残余价值;二手车报废回收金属的价值称为报废价值。
(5)以技术鉴定为基础。汽车是集机械、电子、自动控制和信息技术于一身的产品,二手车鉴定评估涉及鉴定评估人员对其技术状况的了解。此外,汽车在长期使用中,由于机件的磨损和自然力的作用,处于不断磨损的过程中。随着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的增加,车辆的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加剧,而其损耗程度的大小因使用强度、使用条件、维护水平的不同相差很大,这些差异只有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才能鉴别出来。因此,要评估二手车当前的实际价值,往往需要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来鉴定其损耗程度。
(6)单车评估。由于汽车产品在不同环节的价值属性比较复杂,决定了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多样性,因此对二手车应该采用一车一评估(单车评估),才能保证评估价格合理。
(7)评估要考虑附加值。国家对汽车实施车籍管理,使用中需缴纳的税、费较多,税、费附加值较高。因此,对二手车进行鉴定评估时,除考虑其实体性价值外,还要考虑车籍管理的手续费用及使用过程中各种规费的价值。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依据包括理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和价格依据3种。
(1)理论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实质上属于资产评估的范畴,因此其理论依据必然是资产评估学的有关理论和方法。
(2)法律法规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具体涉及的主要政策法规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的政策法规。
(3)价格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中的价格依据主要有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前者主要是二手车的账面原值、净值等资料,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不能作为估价的直接依据;后者在评估价值时都以评估基准日为准,即以现时价格、现时车辆功能状态等为准。
为了保证鉴定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公开,二手车鉴定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性。鉴定评估人员必须处于中立的立场对车辆进行评估,这是鉴定评估人员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目前在不规范的二手车市场中,时有鉴定评估人员和二手车经销或经纪人员互相勾结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私卖公”高估而“公卖私”则低估的现象,这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独立性。要求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及可靠的资料数据等,对被评估的车辆独立地进行评定。坚持独立性原则,是保证评估结果具有客观性的基础。要坚持独立性原则,首先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鉴定评估机构不应从属于和交易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二手车市场,目前已不允许二手车市场建立自己的鉴定评估机构。
(3)客观性。客观性指评估结果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评估工作应尊重客观事实,反映被评估车辆的真实情况,所收集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关的统计数据准确。它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的鉴定评估结果必须翔实、可靠,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被评估车辆现值的客观评估。
(4)科学性。科学性指在二手车的评估过程中,必须依据评估的目的,选用合理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如拍卖、抵押车辆等适用清算价格标准计算;而一般的车辆交易则选用重置成本标准或现行市价标准。
(5)专业性。要求鉴定评估人员接受相关部门的职业培训,达到从事二手车评估的要求或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可行性。要求鉴定评估人员的素质是合格的;鉴定评估机构有可供利用的汽车检测设备;能获得评估所需的数据资料,而且这些数据资料是真实、可靠的;评估的程序和方法是合法的、科学的。
二手车鉴定评估
GB/T 30323—2013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定义: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由于二手车鉴定评估直接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无论是对专业鉴定评估机构,还是对专业鉴定评估人员都有较高的要求。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依据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也可经营汽车承保前的估价与出险后的估损等相关业务。
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经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自发布日起,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及鉴定评估机构应具有以下特点。
(1)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人员不再要求持有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可去职业培训学校学习二手车鉴定评估职业技能,并考取相应的职业能力证书作为执业水平的有效证明。
(2)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再需要商务部审批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可直接去工商部申请设立企业。
(3)解除外资进入二手车市场的限制,进一步释放二手车市场活力。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主要有评估职能、公证职能和中介职能。
(1)评估职能。评估即评价、估算,指对某一事物或物质进行评判和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与其他公估人一样具有广义的评估职能,包括评价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价职能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评估职能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关键职能。
(2)公证职能。公证职能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评估结论出具符合实际、可以信赖的证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之所以具有公证职能,是因为以下两点。
①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有丰富的二手车评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二手车评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更具资格和权威性。
②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完全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重要职能,并具有以下特征。
①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司法结案、买卖成交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双方难以找出与评估结论完全不同的原因或理由。
②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评估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因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接受才能结案或使买卖成交。一旦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则可选择其他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但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出庭辩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评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双方接受既定结论。
(3)中介职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作为中介人,从事评估活动,不参与相关利益的分配,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受托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以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活动,从当事人一方获得委托,以中间人立场执行二手车鉴定评估,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就以中间人的身份,独立地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从而得出评估结论,促成双方当事人接受该评估结论,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从而发挥其中介职能。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地位是独立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执行评估业务独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执行评估业务时,既不代表双方当事人,也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因素干扰。
(2)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独立。在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保持着独立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
(3)评估分析和结论独立。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的评估分析和结论保持独立,这一特征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
(4)鉴定评估人员坚持独立的立场。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在二手车鉴定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就市场地位而言,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必须坚持独立的立场,无论针对哪一方委托的事务都应给出客观、公平的评判。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车主即二手车所有人,指车辆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受理委托前应了解委托人是否是车主,是车主即有车辆处置权,否则,无车辆处置权;同时应了解车主(或委托人)的单位(或个人)名称、隶属关系和所在地等其他信息。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评估的目的是评估所服务的经济行为的具体类型,根据评估的目的,选择计价标准和评估方法。车主要求评估的目的有交易、司法鉴定、抵押、典当、置换、资产清查等,一般来说,委托鉴定评估大多数属于交易类业务,车主要求评估的目的大多是作为买卖双方磋商的参考底价。
(1)二手车类别。判断车辆是乘用车,还是商用车;是客车、轿车还是货车等。
(2)二手车品牌、型号、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
(3)二手车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和行驶里程。
(4)新车来历。新车来历包括购买、走私罚没处理、捐赠、继承、中奖、法院判决、仲裁裁定等。
(5)车籍。车籍指车辆牌证发放地。
(6)使用性质。使用性质包括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其中营运又分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公交客运、专用校车和其他营运。
(7)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年检。
对上述基本情况了解清楚以后,就可以给出是否受理委托的决定。如果受理委托,接下来就要进行车辆查验和签订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对于评估数量较多的业务,在签订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之前,应到实地考察评估对象的情况。实地考察的目的是了解鉴定评估的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和车辆现时状态(在用、已停放很久不用、在修或停驶待修等)。
受理委托
(1)两名学生自由组合为一个小组,分别互相扮演委托人及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模拟业务洽谈接待现场,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业务洽谈,并完成实训工单1.1。
(2)教师观察学生业务洽谈情况(做适当的记录),审阅学生完成的工单,并给出评价。
具体内容见实训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