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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条件

1.适用的企业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域外刑事合规针对的都是大型企业,甚至是知名跨国公司。从现有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涉案企业合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在企业规模上既包括大型企业,也包括中小微企业。《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均未对企业类型和规模作出限制。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确实覆盖了小微企业。一般而言,小微企业对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更为迫切的需求。这主要是因为小微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相对不完善,刑事合规建设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防范、抵御刑事风险的能力较弱,因此,小微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需求往往更迫切,基于此,我国将小微企业纳入涉案企业合规适用的范畴,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实际。

此外,我国规定的涉案企业并不限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还涵盖了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的企业,后者实际上指的是自然人犯罪。其中,《涉案企业合规办法》明确:涉案企业,是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的企业。也就是说主体不仅包括涉案企业,还包括相关自然人涉案的企业。上海检察系统进一步明确了后者的范围:一是犯罪主体系自然人而非单位;二是行为人处于企业重要、关键岗位,对企业生产经营有直接而明显的影响;三是行为内容系具体的企业业务活动本身,或是为方便企业业务开展的关联活动;四是涉案行为系基于企业利益而实施,核心是行为人基于企业利益而实施犯罪。将这些并不涉嫌犯罪的企业列入合规范围的主要原因是:“上述企业虽不构成犯罪,但是由于相关人员犯罪的产生原因及犯罪利益的归属均与企业存在密切关联,故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合规整改,并以此作为对相关人员个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情节考虑。”当前,单位相关犯罪的案件情况越来越复杂,对于一些大型集团企业而言,企业内设机构、分(子)公司众多,涉及业务类型丰富,企业内部复杂,企业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或许是为了单位利益,但未必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故不宜将内设机构相关人员尤其是低层级人员为了业绩(单位利益)的犯罪行为简单视为单位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实际上支持了并非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就是单位行为这一观点,明确了即便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仍然属于自然人犯罪这一立场。同时,鉴于当下单位相关的犯罪越来越复杂,认定单位犯罪应当更为谨慎,尤其要防止简单地将单位内设机构相关人员、低层级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但明确违反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总之,涉案企业合规,不仅是涉嫌犯罪的企业合规,也包括与企业经营行为有关的个人犯罪相关企业合规,这符合我国企业相关犯罪预防及治理的客观实际。

因此,只要企业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都可以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以获得宽缓处理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相关会议明确:“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当然,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这两种情形应当否定单位人格认定为个人犯罪,不符合合规整改的条件;在犯罪类型上,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别重大犯罪外,均可积极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流程,获得宽缓处理。

2.适用的案件类型

正向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上都可以参加涉案企业合规,适用涉案企业第三方机制:(1)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认罪认罚;(2)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3)企业的制度漏洞导致犯罪发生;(4)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5)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6)自愿适用的。

反向来说,并非一有企业犯罪就要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开展涉案企业合规不能违背市场规律,更重要的是,涉案企业应当具有保护的公共利益和价值。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要求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由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严把程序启动关和审查关。例如,2022年3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指引(试行)》。该指引规定:北京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企业是否具有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决定,围绕“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涉案企业因管理制度漏洞导致犯罪发生,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涉案企业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等要求,细化列举了20余项具体审查标准,完善了涉案企业合规的“前端”程序,从源头把握好合规程序启动关口;要求从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容纳就业情况、发展前景等方面全方位、全流程、实质评估开展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既要防止对符合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不予适用合规程序,也要防止对不符合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适用合规程序。

具体来说,以下几类涉企犯罪不宜适用涉案企业合规:(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2)企业本身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比较健全,涉嫌的犯罪跟制度漏洞没有关系,是偶发事件或者是故意违反导致的;(3)企业经营规模很小,没有开展和实施企业合规计划的必要和价值的;(4)企业已经无法正常经营,没有条件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5)企业、相关责任人不愿认罪悔罪,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的;(6)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 fBm0KHuETl20CvZtG0l3fdhhGaGhJcZevN+vLJy8h3bcurjIrYPk4uWT7QQZJr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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