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规定的要求,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的一种管理机制。它关注的是企业在商业运作中的合法性、道德性和透明度,旨在保护企业的声誉、降低法律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合规作为一种经营风险监管措施,最早发端于西方银行业,而后扩展至其他行业,逐渐成为现代企业健全内部治理与风险控制的基础方法,但直至20世纪90年代前,合规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刑事领域的问题。
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特殊部分,目前尚无统一概念。南京大学孙国祥教授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以避免、减少员工或企业刑事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等带来的利益损害风险为目的,以国家监管法规、刑事法律及政策为依据,建立的一套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九部委研究制定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结合办理涉案企业合规的经验,笔者认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在自愿认罪认罚、承诺开展合规建设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或单独对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计划及相关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司法制度。对于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重作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合规整改不足以完全消除犯罪影响的案件,酌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
进入21世纪,出于国际社会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所蕴含的现代治理理念的高度认同,以及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保障“惩防并举、预防为主”刑事政策落地功能的深刻领悟,众多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创设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企业合规概念也因此日益脱离原来单纯的企业治理语境下管控违规风险以避免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信誉损失的传统意境,升级为体现国家致力于与企业形成“合作预防”治理格局的全新制度设置,以致在当代语境下,言及企业合规已主要意指企业刑事合规。可以说,企业刑事合规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翻版,更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而是传统企业合规的高级发展形态。企业刑事合规既吸纳了传统企业合规中“守法自我监管”这一宝贵要素,又赋予了其更深刻的政策目的。
企业刑事合规与涉案企业合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为:第一,二者都通过企业内部的合规措施、计划,促使企业不触犯刑法,避免被定罪,防止企业商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防止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第二,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二者均体现了国家和企业合作治理犯罪的模式,有助于节约国家治理犯罪的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二者的区别表现为:第一,二者发生的时间点不同。涉案企业合规主要发生在企业涉嫌刑事犯罪后,而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在事前预先制定相应的刑事合规方案和措施,或在涉案处理过程中构建刑事合规,或在刑事案件处理后进行刑事合规等制度构建。第二,二者参与的主体不同。涉案企业合规由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等主体参与,是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结合的方式;企业刑事合规主要是在企业内部开展的计划、措施,并不必然涉及外部的监督机构。第三,二者实施的结果不同。涉案企业合规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企业有效合规整改后,企业得到检察机关宽缓处理的结果;企业刑事合规更多在于避免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触犯刑法,避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