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是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构原理与运行机制进行理论阐释、系统概括和研究的一门科学。
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目标,一是探索适合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构机理,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供立法建议;二是研究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技术与规律,为民事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提供理论指导。
为达到上述目标,学习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深入理解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整体把握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熟练掌握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与应用技术,培养运用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与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任何一门法学学科都有自成一体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该学科的核心概念为基石、基本原理为骨架搭建起来的理论大厦,拥有一根贯穿始终的理论主线和一套理论逻辑。学习一门学科的总体要求,就是在掌握这些核心概念、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整体把握该学科的理论体系,学会运用核心概念与基本原理为分析工具解决具体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问题,培养起该学科的逻辑思维方式。只有整体把握该学科的理论体系,才能避免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认知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防止因认识上的偏差与不足而误导民事诉讼实践。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两大基石是诉权与审判权,围绕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发展出程序保障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模式)论、判决效力理论等基本原理。程序保障与程序效力则成为贯穿民事诉讼理论始终的理论主线,程序独立价值与正当化机能是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理解与适用的理论逻辑。如何发挥民事诉讼程序在约束审判权、保障诉讼权利、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方面的正当化作用,始终是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中心问题。
作为一门课程,民事诉讼法学以系统介绍民事诉讼理论与法律制度为主旨。为帮助学生整体把握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本教材力求凸显民事诉讼理论的层次性,按照以下三个层次安排内容结构:最基础的一层是诉讼程序原理,第二层次为民事诉讼基本范畴与构建原理,第三层次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与程序规则。全书分为原理篇、诉讼主体篇、诉讼制度篇、证据篇、普通诉讼程序篇、特殊诉讼程序篇和执行程序篇。其中,原理篇包括程序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理论、诉的理论、既判力理论等基本理论,涵盖民事诉讼基本范畴与运作机理,构成理解与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分析工具与理论框架。诉讼程序篇以普通程序为核心,系统讲解第一审普通程序(及其简易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在此基础上专章介绍公益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等专门审判程序。非讼程序是与诉讼程序并列的一套程序规则,有自己独特的程序法理和制度规范,涵盖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略式程序是诉讼程序中具有独特逻辑的一种程序,包括督促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司法确认程序以及《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侵权行为禁令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学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交错、既追求程序的安定性又对制度变革保持必要的开放性等特征。因此,正确的学习方法对于理解与把握民事诉讼法学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不同层次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变革的现实,推荐以下法学方法供处于不同学习层次、有不同学习需要者选择运用。
即站在法理学、法哲学的高度理解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这对于透彻地理解程序独立价值及其运作机理、诉权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等涉及民事诉讼构建的本原性理论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程序独立价值是建构在商谈理论基础上,诉权理论建构在权利哲学尤其是人权理论基础上,民事诉讼目的论则建构在目的论的基础上,不具备相应的法理学、法哲学理论工具,是无法准确把握、深入理解这些理论,也无法理解那些构成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深层次理由的原则、命题的。
规范研究的核心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诠释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这是民事诉讼法本体论的部分,构成民事诉讼法学主体内容,因此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最为常用的方法。对于初学者来说,可以把主要的精力用于法律解释技术的训练上。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研究时,要特别注意把握好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法很多基本概念源自民事实体法,比如诉权是从民法上的请求权变造而来;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概念显然套用了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概念,等等。二是民事诉讼法的不少程序规则是以实体法规定为基准设计的,典型如非讼程序中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人格权禁令程序等。三是一些诉讼程序规则的适用要以实体法为依托,比如管辖的连接点有很多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规定来明确的;再比如证明责任规则,大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实体法关于请求权构成要件的规定,来判断证明责任承担者及其证明范围的,等等。因此,正确理解和解释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时常要结合民事实体法规定,即用民法与诉讼法交叉视角,才能保证法律解释的正确性。
由于民事诉讼的目标是解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先天的社会性、民族性、历史性特征,决定了民事诉讼等解纷方式始终是民族的、历史的、政治的产物。尽管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沉淀了一些共性与规律,但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都有独特的社会结构特征,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铁律通则。对一国当代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离不开对该国司法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体制等背景知识的了解。这尤其是对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提醒。比较研究是法律解释学上常用的方法,也为大多数民事诉讼法学者所热衷。如果抛开上述背景因素,单纯从法律条文的内容进行文字上的解读,很容易望文生义;而不顾本国制度特质与社会基础,盲目移植他国法律制度,则难以防止排异反应。这样的法律即便制定出来,也无法完全实现,甚至适得其反——因缺乏社会认同而被大量规避。典型如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遭遇。因此,对于志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人来说,特别鼓励打破学科界限,尝试运用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多视角、多维度进行思考、探究。对于同一个法律现象,换个角度可能看到不同的风景,发现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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