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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广义的民事诉讼包括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作为国家权力介入民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正式制度,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案件事实,确定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保证判决和裁定得到履行的活动。为确保裁判的公正性,诉讼法设计了一整套按照一定逻辑组合起来的程序规范,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二、民事诉讼特点

作为民事纠纷的公力救济方式之一,诉讼与其他解纷方式相比有着突出的特点:

1.诉讼结构的三方性

诉讼结构表现为一种三角形结构,即以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为结构特征。任何一种诉讼都必须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即原告和被告。缺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纠纷”都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缺少原告的诉讼,法院无法替代原告主张权利;缺少被告的诉讼,法院的裁判因没有承受者而失去意义。法官居中裁判的含义有二:一是裁判者在诉讼中始终要保持中立的地位,不得先入为主,更不能在裁判中夹杂自己的利益;二是裁判者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与裁决。

2.诉讼对象的法律属性

并非任何纠纷都能通过诉讼解决。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争议,换句话说,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限于法院依据民事实体法能够作出判断和裁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不具有法律争议性质的外交行动、军事行动、政治活动,或带有普遍诉求性质的、需要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才能解决的群体性争端,或者当事人因为违法利益而发生的争议,都不适合通过诉讼解决。

3.诉讼过程的程序性

诉讼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具有法定性、有序性、时效性等特点;程序一旦经过就不可逆转;程序结束时会发生法律后果,任何人不得随意反悔,要求重来。程序的法定性表现为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的处分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当事人依法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比如出庭义务、如实陈述义务、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等;必须出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当事人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对诉讼造成妨害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不主动履行裁定和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等。因此,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自愿性、灵活性相比,程序表现出较强的制度刚性和规范性。程序是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从形式合法性和实质正当性两个方面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

4.裁判依据的法定性

依法裁判是诉讼的最基本原则。依法裁判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司法是法官依据法律对争议进行判断的过程,即“法律的判断”。法官在裁判中必须指明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不依法裁判或适用法律错误,是二审改判或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这与调解更多依赖情理、道德、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化解纠纷有显著的不同。

5.诉讼结果的终局性

把司法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多数国家通行的制度。就纠纷解决而言,诉讼结果的终局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纠纷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不影响其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二是当诉讼程序终结,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不管当事人私底下是否还有争执,该纠纷在法律上视为已经解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也不能再通过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新的裁判结论。

三、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性质上讲,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对,属于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即1991年4月9日颁布,经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商事实体法律等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例如《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公开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审判组织的规定;《民法典》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规则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关于侵权责任证明责任的规定;《著作权法》关于当事人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规定;等等。

在非严格意义上,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虽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但解决的是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具体问题,事实上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规范作用。因此通常被视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1981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本。多年来,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具体形式有“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其中,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典型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过两个有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个是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针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个是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针对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规定”的形式适用于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作出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发布、2019年10月14日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等。“批复”的形式适用于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答复而形成的司法解释。比如2000年12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等。“决定”的形式主要适用于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等。

拓展阅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请扫码学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 7SsTlZX1dfeyqNc5W8WR1cSLWWfHsQi6saKErm7ZgSSGYQuHd+u8QTiCf3EI42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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