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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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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

背景资料: “反诉制度的形成”,请扫本节二维码学习。

反诉制度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建立的。反诉的提起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因此,反诉制度设计的理论框架应当遵循诉权基本原理。具体来说,反诉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当事人的诉权平等与相互制衡。反诉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被告更充分的诉讼权利,改变被告被动防御的诉讼地位,以被告的反诉权制约原告的起诉权,确保原被告之间诉讼地位的平等。作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方式之一,被告提起反诉与原告的起诉享受同样的程序保障。因此,除法律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外,被告提起反诉的程序、被告在反诉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反诉权受到妨碍时的救济方法等,原则上应当与原告相同。

第二,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赋予被告反诉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被告的反诉权成为当事人诉权制约审判权的又一力量。确立反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要求制度设计时遵循诉权的主动性与审判权的被动性原理,保障被告在反诉上的程序选择权。被告提出的反对事项或者理由仅仅用于反驳或者抵销抗辩,而没有明确声明提起反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认定为反诉;被告明确声明提起反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成立条件,没有出现限制性规定的情形,法院就不得拒绝受理。为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反诉的成立条件,用列举的方式对不能成立反诉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可以尽可能减少法院在受理和不受理反诉时的任意性。此外,对反诉权的程序保障还要求被告在反诉中享有充分的程序异议权。比如,有必要规定法院对反诉的受理或不受理应当用裁定的方式作出,并且赋予被告对于法院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以上诉权等。

第三,以诉讼经济为原则。反诉的成立必然导致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如同其他的诉的合并一样,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即达到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目的。如果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可能导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证据数量大量增加、给事实认定带来很大障碍等问题,非但不能减少诉讼成本,反而导致诉讼拖延的,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不予受理反诉。由于反诉具有独立性,因此法院不受理反诉并不会导致被告实体权利丧失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从性质上说,反诉是被告在原告提起的诉讼程序中用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防御手段。但作为一种防御手段,反诉与反驳具有本质区别。反驳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的事实或法律依据进行的否定、反对与抗辩,以使原告的请求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成立,而反诉则是针对原告的诉另外提出一个独立的诉。如果被告提出的反请求获得裁判支持,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将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请求获得裁判支持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两者的不同还表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

第二,提出的程序效果不同。反诉是本诉之外的一个新的诉,法院必须分别进行审理。即使本诉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反驳则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或理由,用相反的证据或者法律观点进行否定、拒绝原告的诉讼主张。这种反驳没有提出新的诉,不是向原告主张权利,不构成一个诉。反驳者不必为单纯的否定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承担证明责任,反诉者必须为其提出的权利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第三,成立的条件要求不同。反诉适用的条件是其请求与本诉请求互相牵连,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反驳没有特定条件限制。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被告的反驳表面上看包含诉的各个要素,此时识别反诉与反驳的最基本的方法是看被告有没有明确提出反诉声明。法官也有必要通过询问、晓谕的方式进行释明,令被告表明是否提起反诉。

三、反诉成立条件

反诉势必带来案件的合并审理,并影响本诉的进行。合理的反诉应当适合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不至于过分阻滞本诉的进行。此外,合理的反诉还应当体现反诉作为被告的一种防御手段的特征。因此,反诉除了应具备诉的构成要素以外,还应当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同时,反诉毕竟是在本诉系属内提起的,因此其成立条件又不完全与起诉条件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反诉的条件,理论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也比较大。从反诉的性质特征并结合该制度的价值目标,主流的看法是,反诉应当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的成立条件。

(一)反诉的形式条件

第一,反诉的主体。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即反诉的原告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须是本诉的原告。《民诉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拓展阅读: “关于反诉主体的争论”,请扫本节二维码学习。

第二,反诉提起的时间。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提起反诉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当事人从案件受理开始,一直到审理完毕的任意一个阶段都可以提起反诉。为实现反诉制度追求的诉讼经济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的价值目标,反诉提起的时间应当合理控制在一定的阶段内。就成本效益角度看,反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与本诉合并审理比较符合诉讼经济的价值目标。《民诉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果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证据基本固定,案件事实已经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法律评价已经可以预见,这时还允许被告提出反诉,需要另行组织开庭,不仅造成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而且也会破坏程序的安定性,违背设置反诉制度的初衷。

第三,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反诉的方式进行改变。《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三款:“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四,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种类的诉讼程序。原则上,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反诉则不得为简易程序,或者特别程序,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本诉是简易诉讼程序之诉(在一定数额以下),反诉是通常诉讼程序之诉,除经当事人合意外,反诉仍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而不得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的例外规定是:交付子女、返还财物、给付家庭生活费或扶养费的请求,或者由诉讼的原因事实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可在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夫妻同居之诉的本诉程序中提起反诉。

(二)反诉的实质要件

反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存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指的是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的。例如,房屋的承租方起诉要求出租方返还预付的定金,而出租方反诉要求承租方赔偿使用房屋不当造成的损失。返还定金的请求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基于同一房屋租赁关系而提出的。因为只有在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才能最好地实现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如果反诉请求事项与本诉请求事项的关联性仅仅是因为其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有一定的牵连,则不构成必要的反诉。反诉与本诉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情形,如果合并审理,势必导致法院同时审理两个实体法律关系,分别调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可能无法顺利展开,甚至拖延诉讼,增加诉讼成本。

拓展阅读: “美国的强制反诉”,请扫本节二维码学习。

反诉实质要件的意义在于:区别必要反诉与非必要反诉,限制法官受理反诉的自由裁量权。反诉与本诉关联性很强的,构成必要的反诉。只要被告声明提起反诉,法院就必须受理。一般来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反诉请求,与本诉的关联性比较强,无论从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确定、避免矛盾判决,还是从诉讼经济、彻底解决当事人纠纷等方面看,都有必要与本诉合并审理。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反诉就可以认为是必要的反诉,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反诉请求中,有的可能与本诉具有很强的牵连关系,有的则不一定。比如,当事人相互扭打各有损伤,一方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方以同样理由反诉的,其相互的关联性比较强,应当合并审理。相反,反诉与本诉关联性较弱的,法官可以根据反诉的成立条件,综合考虑诉讼制度的目标价值,决定是否受理反诉。

四、反诉的审理

(一)反诉的提起

提起反诉的程序,可以参照起诉制度,并考虑到反诉的特点。实践中,本诉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通常有三种形式:①在接受起诉状副本后即向法院递交反诉状;②在答辩状中声明提起反诉;③口头声明反诉。为了保障反诉被告的程序权利,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提起反诉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按被告人数提起副本,以便人民法院将副本发送本诉原告。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原告有相应的答辩权和答辩期间。如果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本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二)反诉的受理与裁判

人民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但在审理时,要将本诉与反诉分别予以审理,并在判决书中分别表明本诉和反诉的裁判结论。

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法官如果认为不符合成立条件,或者有法律限制性规定情形,不应当受理的,应由法官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并且应阐明不予受理反诉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提出上诉,法院应当中止本诉的审理,等待二审作出终审裁定后再恢复本诉的审理。

在反诉成立后,本诉原告的撤回诉讼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反诉的继续审理。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法院对本诉的继续审理。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三)二审中反诉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但二审中对反诉进行审理和裁判,涉及当事人上诉权保障问题。因此,反诉原则上不应当在二审中提出。如果被告在二审中坚持提出反诉的,法院对反诉请求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如此既不违背两审终审制原则,照顾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也能发挥诉讼程序一次解决多个纠纷的作用。 W5Pn6vpK74hvqJSsczg2gXPIxbMJfKH1iH8q1/0K6Pi/TopH0814ickUx1+g32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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